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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三、徇私舞弊,即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
四、玩忽职守,即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
五、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一般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
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指能够利用职权,包庇犯罪的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受追诉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员或工
作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有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庇使其不受追
诉,是一种徇私舞弊行为。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
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188 条关于徇私舞弊罪的规
定,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
上有期徒期。
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阻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追究法律责任的规
定。
一、保障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加强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保
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军工产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
原材料、元器件。
二、1987年5 月25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科工委发布了《军工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 月1 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任何法律都具有生效时间。
二、我国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大体上有3 类:一类是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54 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规定生效时间在法律公布时间之后,一般为几个月,也有规定1 年以上的,
如《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 月4 日公布,1990年10月1 日起施行。三是特殊的
规定,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
3 个月之日起试行。经济法的生效时间,多数属于第2 类的规定。
三、本法自1993年2 月22日公布,为什么不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呢?
主要是考虑我国产品质量工作长期以来是依靠行政法规和规章,今后则主要依靠
法律,对本法的学习、宣传,需要有一段时间。同时,还有一些准备工作要做,
如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
四、本法没有规定废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行政法规,因此,本法
施行后,这些条例继续有效。当然,与本法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