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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还必须有一个活动同它对立。这个活动不是它自己,而是另外一个活动。但是,活动总是活动,到现在为止在它那里能够加以辩别的只有它的方向。但是,这种相反的方向是通过外来的反思作用而产生并且在知性中保存下来的那个从C到A的方向。这应该是第四个线索。
这种相反的方向,既然那出现于直观中的方向由它而被规定,它本身就必须受到直观。这样一来,随着直观者的规定同时就出现了一种被直观者的直观(但又不是反射回来的直观)。
但是,被直观者本身,如果说它是与直观者对立的,它就必须被规定为一个被直观者。而这就只有通过反思才是可能的。问题仅仅是:被反思的究竟是哪一个向外进展的活动。因为被反思的必然是一个向外进展的活动,但是,在直观中从C向A进展的活动构成直观者的直观。
前面已经提醒过,为了对C点上一般的直观加以限制的原故,自我的生产性活动必须超越C点向无限进发。这种活动被从无限那里反射回来,经过C向A进展。但是,从C向A却存在着一个根据其遗迹而在知性中保存下来的前一个方向,即一个与那归属于自我的从A向C的直观活动相反的方向。而在与这一直观活动的联系中,它必定归属于和自我相反的东西,即必定归属于非我。这个相反的活动被直观为一个相反的〔直观〕,这应是第五个线索。
这个被直观者必须被规定为被直观者,并且被规定为与直观者相反的被直观者。因此它是通过一个非被直观者所规定的,而这个非被直观者却是一个非我。但是,这个非我作为自我活动的绝对产物,存在于C点以外(自在自为的事物,是本体。因此是表象与在表象中呈现的事物之间的自然区别)。但在C与A之内存在着这样一个被直观者,按照它的规定来说,它是作为某种实在的东西在知性中被把握的。这应该是第六个线索。
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活动与受动(实在性与否定性)的关系一样,因而是由交互规定联合统一起来的。没有被直观者,就没有直观者,反之,没有直观者,就没有被直观者。此外,当一个被直观者被设定起来时,一个直观者也就被设定了,反之亦然。
两者都必须被规定,因为自我应当设定自己为直观者,从而将自己同非我设定为对立的。但是,因此在直观者与被直观者之间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区别根据,可是,根据上面的论述,交互规定并不提供这样一种区别根据。
当两者之一被进一步加以规定时,其另一个也就因此而被进一步规定了,这恰恰是因为它们处于交互规定之中。——但是,由于同样的理由,两者之一必须由自己本身而不由另一个来规定,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无法从交互规定的循环中摆脱出来。
Ⅴ.直观者,就其自在〔的状态〕而言,也就是说,就其是活动而言,由于它处于交互规定之中,已经得到了规定。
它是一种在对立者中有一个受动与之相对应的活动,一种客观的活动。这种活动通过一种非客观的因而是纯粹的活动——一般的和绝对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的规定。
两者是对立的,两者又必须综合统一起来,就是说,必须通过对方而被互相规定着:
1.客观的活动通过绝对的活动而被规定。一般的活动是一切客观活动的条件,它是客观活动的实在根据。
2.一般的活动是根本不能通过客观的活动加以规定的,除非是通过它的对立面即受动,才能加以规定,因此也就是,通过活动的一个客体,而这就是通过客观的活动,才能加以规定。客观的活动是一般活动的规定根据或理想根据。
3.两者必须通过对方而交互设定,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界限必须设定下来。界限是从纯粹活动向客观活动以及反过来从客观活动向纯粹活动的过渡。界限是可以由之而折返或从它们两者那里抽离出来的条件。
作为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说,作为纯粹活动与客观活动的界限,被想象力所直观,被固定在知性中。这两者都以上述的方式进行。直观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客观活动。假如没有条件,它就不会是客观活动而是纯粹的活动了。
由于要通过交互作用来规定的原故,被直观者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一个被直观者。假如没有条件,被直观者就不会是被直观者,而是一个绝对的被设定者,一个自在之物:一个作为绝对活动的反面的绝对的受动。
Ⅵ.无论对于直观者还是对于被直观者,直观总是某种有条件的东西。因此,通过这个标志直观者与被直观者还不能被区别开来,我们现在必须对它们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试图为两者规定直观的条件,看看它们究竟能否通过所规定的条件加以区别。
绝对活动通过条件而变成一种客观活动,这显然意味着:绝对活动就其为绝对活动而言,已被扬弃和消除了。就其现在状态而言,已经是一种受动。因此,一切客观活动的条件乃是受动。
这种受动必须被直观。但是,一种受动只能被直观为相反的活动的一种不可能性,被直观为要采取想象力可能做的那种确定性行为时出现的那样一种强制感觉。这种被固定在知性中的强制就是必然性。
这种由于一个受动而产生的活动,其反面乃是一种自由的活动。自由活动被想象力直观为想象力本身对某一行为的实行与不实行之间的一种摆动,对某一客体在知性中把握与不把握之间的一种摆动。这种被把握在知性中的摆动就是可能性两种本身相反的活动得到了综合统一。
1.强制为自由所规定。自由活动自己把自己规定为确定的行动(这是自身作用)。
2.自由为强制所规定。只有存在着一个现成的规定这个条件下,通过一个受动,那个在自身规定中一直还是自由的自身活动才把自己规定为一种确定的行为。(自发性只有在存在着一个因外来的障碍而发生了折返这个条件下,才能折返,但是,它在这个条件下又必定不折返)。
3.两者在直观中互相规定。直观者的自身作用与外来作用之间的交互影响是直观者之所以成为直观者的条件。
被直观者因此也就同时受到了规定。自在自为之物在交互影响的条件下是直观的对象。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被直观者是受动的;当被直观者作为一个自在之物是活动的时候,直观者是受动的。而且,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它不是受动的,反之,当直观者是受动的时候,它不是活动的,被直观者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是,这并不提供什么确切的规定,我们并不能因此从我们的圆圈中走出来。因此,必须进一步有所规定。因此,我们在规定两者之一究竟在上述的交互影响中各自起什么作用时,必须设法通过其自身来进行规定。
Ⅶ.在客体中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受动,因而其本身即包括在上述交互影响之中的那种直观者的活动,具有这样一个活动同自己对立:这种活动在客体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受动,因而它是本身与直观者有关的(它是在自身作用中的)活动。因此,前一种活动必须通过这后一种活动来规定。
这样一种起规定作用的活动,必须是被想象力所直观的,必须被固定在知性中,正如至今所列举的那些类型的活动一样。
显而易见,即使直观者的客观活动,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根据,其唯一可能的根据就是自身规定的活动。因此,假如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是可以规定的,那么,前一种活动,以及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就都得到了规定,甚至被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也通过直观者的作用而被规定下来了。
两类活动必须互相规定:
1.返回于自己本身的活动必须规定客观的活动,这是上面已经指明了的;
2.客观的活动必须规定返回于其自身的活动。客观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起多大作用,返回于自身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也起多大作用。但是,客观的活动可以通过客体的规定来规定,因而在自身规定中出现的那种活动可以通过它来规定。
3.正如刚才表明的那样,两者处于交互规定之中。于是我们再次失去了固定的规定根据。
在交互影响中,被直观者的活动,就其对直观者的影响而言,同样也是由一种返回于自身的活动所规定的。通过返回于自身的活动,被直观者规定自己对直观者发生影响。
根据上面的讨论,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乃是理性对想象力在知性中固定下来的产品的规定,因此是一种思维。直观者把自己规定为对客体的思维。
既然客体被思维所规定,客体就是一个被思维者。
于是,它既是被规定了的,又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对直观者发生影响的。但是,这个规定只在下述情况下,即只当一个受动在相对立的直观者中被规定了时,才成为可能的。没有思维者中的受动,就没有客体的原初的和返回自身的活动,即被思维的活动。没有客体中被思维的活动,就没有直观者的受动。但是,这种交互规定,按照以上所述,乃是通过有效性的交互规定。因而客体被思维成直观者的受动的原因,受动被思维为它的实效。——客体因之而得以规定自己为有效性的那种内在活动,乃是一种纯粹的被思维者,一种本体,如果人们就象必须做的那样通过想象力给这种活动提供一个基础的话。
Ⅷ.对一个确定的客体进行规定的那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必须再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我们还没有取得固定的据点。但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受直观者的这样一种活动所规定:直观者的这种活动不把任何客体规定为一个确定的东西(=A)。
它不对任何确定的客体发生影响(因而它是对作为纯粹客体的一般客体发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