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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省的行政区数,即每一个区应有一名议员。
为什么要从武装部队中任命
100名议员,当局的理由是,印尼武装部队
担负着双重职能,它不仅要保卫国防与安全,而且它也是一支社会政治力量,
也要参政议政。可是印尼法律规定军人不能参加大选,所以为了保障军人的
公民权力,使军人也能参政,有必要根据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推荐,任命人民
代表会议中的武装部队的代表。
因此,人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由专业集团、团结建设党、印尼民主党和
武装部队的代表组成。
武装部队的代表组成。
于
11个常设委员会中的一个委员
会。11个委员会如下:
第一委员会:处理与外交、国防安全、新闻、武装部队、全国国防理事
会、国家情报协调机构和国家“法典”制定等部门有关的工作。
第二委员会“处理与内务、行政改革、国家秘书处、内阁秘书处低级部
长、公共行政、民事管理、国家档案和指导“潘查希拉”的理解与实践、教
育应用推广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委员会:处理司法部的总检察长办公厅有关的工作。
第四委员会:处理与农业、林业和移民部门有关工作。
第五委员会:处理与交通、旅游、邮电通讯、公共工程、人民住房和电
讯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第六委员会:处理与工业、矿产、能源、人力和投资协调委员会等机构
有关工作。
第七委员会:处理与财政、贸易、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国家后勤局等机
构有关的工作。
第八委员会:处理与公共卫生、社会事务、妇女作用和家庭计划有关的
工作。
第九委员会:处理与教育文化、宗教事务、青年与体育有关的工作。
第十委员会:处理与国家发展计划、人口与环境、研究与技术、国家开
发计划署、技术研究与应用委员会、印尼科学院、国家原子能署、国家测绘
协调局、国家空间航天院和印尼航空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委员会:处理与国家预算有关的工作。
人民代表会议对各项工作审议的目的是对问题取得一致看法。如不能达
成一致,该问题需提交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通知全
体议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应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讨论,
决定该问题是付与表决、推迟表决还是搁置。
投票程序是,要求人民代表会议各组成派别都要出席,出席人数必须达
到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
2/3法定人数。决议或决定的通过要求多数票决定。
提名和任命事项由秘密投票决定,其它事项则用举手表决方式。如因未达
2/3
法定人数,或各派未能都出席以致投票不能进行,该议案要退回指导委员会。
人民代表会议每年的年会由
8月
16日开始至次年
8月
15日止,但每次
年会可分若干间隙期休会。
总统应在每届年会开幕式上发表国务演说,这一天是印尼独立日的前一
天。总统在演说中应评论去年的发展和简要阐明来年的前景。
1945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的主体,政府需提交法案给代表会
议研究和批准,但议员也能提出自己的法案。每项法案必须有
30名议员签名
并附有一份解释性的备忘录提交给议长。在讨论该法案期间,议员可改变或
撤回提案。
法案批准前,程序要求对该法案进行四读,其程序如下:
一读政府或发起议员在全体公开会议上介绍法案;二读在全体会议上进
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由政府或法案发起人回答;三读该法案由一联合委员会
或一特别委员会进行讨论。如法案是政府提交的,则与政府举行工作会议,
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
各派不同的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
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
各派不同的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
1992年
6月
9日,印度尼西亚举行第六次大选,合格选民共
1。07亿人
(当时全国人口为
1。8亿),其中约
1700万人是第一次参加投票。参加选举
的有三个政治组织,即执政党专业集团、团结建设党和印尼民主党。三个政
党竞选人民代表会议
500个席位中的
400个席位。
1992年大选中,投票率约为全体选民的
90。91%。专业集团得票
6659。9331万张,占
68。10%;团结建设党得票
1662。4647万张,占
17。0%;
印尼民主党得票
1456。5556万张,占
14。89%。投票结果,专业集团获人民
代表会议
202席,维持了执政党的地位,团结建设党
62席,印尼民主党
56
席。
(六)最高评议院(Dewan Pertimbangan Angung)
最高评议院是根据
1945年宪法和
1967年第
3号法令及
1978年第
4号法
令,为总统提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问题方面的咨询意见,评议院
自己也可就国家大事以备忘录的形式发表看法。评议院成员由国会提名、总
统任命,任期
5年。一般是从全国知名人士中提名,为保证其独立性、正直
性和超党派性,评议院成员不可同时担任其它公职。
评议院设主席
1人,副主席
4人,委员
45人,并设有
4个常设委员会:
1。政治委员会;2。经济、财政和工业委员会;3。公共福利委员会;4。国防安
全委员会。
(七)司法机构
印尼的司法机构是由各类法院组成。印尼法院分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
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一般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一般法院主要负责民事
方面的诉讼工作。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的终审法院。
最高法院可对涉及高级政府官员的渎职或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也有权向政
府提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解决一般法院间的司法矛盾。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由人民代表会议和司法部提名,经总统任命产生。
仅次于最高法院的是高等法院,建立在各个省,它们一般受理县和市法
院上诉的案件。
宗教法院是由宗教事务部监督,其官员包括首席法官在内,均由宗教事
务部任命。在各个县和市里,一般都设有宗教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如婚
姻、财产纠纷案件等。宗教法院依据伊斯兰法规所作的决定,必须得到同级
县市法院的批准。
军事法院也分为最高军事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
人的案件。
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行政官员的案件。
按照宪法规定,所有法院都不受外来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
(八)国家审计署(Badan Pemeriksa Keuangan)
根据
1945年宪法的规定,国家要成立审计机构,对政府财政帐目进行审
查。为此,印尼政府成立了最高审计署。根据
1973年总统第
5号令,最高审
计署的地位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最高评议院相等,并且其工作不得受
外来影响。
计署的地位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最高评议院相等,并且其工作不得受
外来影响。
由
7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主席
1人,副主席
1
人,委员
5人。委员会委员由人民代表会议提名,总统任命,任期
5年,可
连选连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是:1。具有印尼国籍;2。信仰上帝;3。35岁
以上;4。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建国五基原则;5。具有治理国家财政和
管理方面的才能和实践经验;6。为人诚实正直。
审计署下设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事务。秘书长
由总统任免。秘书长由
3名助手协助工作,分别负责研究开发、业务计划和
内部监督。秘书厅下设
8个局,负责审计署的行政管理。这
8个局是:财政
局、法律事务公共关系局、内部关系局、教育培训局、资料出版局、综合局、
国家损失局。全署共设
13个业务机构负责具体的审计事务。其中
8个负责审
计中央政府的预算,3个负责审计地方政府的预算,其余
2个负责审计国营
企业。鉴于印尼地域辽阔,单凭最高审计署的力量是无法对政府全部财务活
动进行审计。因此,在政府各部还设有负责内部监督部门。此外,各单位、
各企业还设有内部的财务监督。
印尼最高审计署的审计范围包括:1。审查政府在国家财政方面所负的责
任;2。审查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最高审计署每年必须就上述项目的审计结
果写出审计报告提交人民代表会议。为了执行公务,最高审计署有权要求任
何人、政府机构、以及私人团体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九)地方政府
印度尼西亚的地方政府分为四级行政区:一级行政区为省(Propinsi);
二级行政区为县(Kabupaten);三级行政区为乡(Ke-camatan);四级行
政区为村(Kelurahan)。
印尼地方政府的模式与中央政府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长官,同时设立
省立法机构。地区政府与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和预算。在县和
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市长,县长和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
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
省长既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
长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
省长的任命程序是,先由立法机构选出
2至
3名候选人,通过内政部将
选举结果报告中央政府,总统按部长的推荐从上报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人为省
长。同样,县立法机构选出
2至
3名县长候选人提交内政部,内政部长根据
省长的推荐从中任命一人为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