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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闻》1991年和
1992年的调查资料表明,排出的
50位东南亚最大的
富豪中,印尼华人富豪占了
12位。他们是林绍良,个人财富
25~35亿美元,
谢建隆,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黄奕聪,个人财富
11~24亿美元,蔡道
行,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黄惠祥,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李文正,个
人财富
6~10亿美元,吴家熊,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彭云鹏,个人财富
6~10亿美元,郑建信,个人财富
5亿美元,徐清华,个人财富
5亿美元,
霍佐佑,个人财富
5亿美元,郑年锦,个人财富
5亿美元。
到
1994年,上述华人富豪资产有所变化。据
1994年
5月出版的中文版
《福布斯》杂志评选的
10名世界最富有华人中,印尼华人占了
3名,即林绍
良,资产
60亿美元,排名第
4;黄奕聪,资产
50亿美元,排名第
8;彭云鹏,
资产
45亿美元,排名第
10。
印尼华人企业集团不仅立足于印尼本土,而且也走向世界。为了开拓市
场,扩大营业,华人企业集团纷纷到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垮国公司。如林绍
良的“三林集团”,李文正的“力宝集团”,黄奕聪的“金光集团”,先后
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各国和中国大陆等,创办
银行、工厂、贸易公司等。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香港收购了多家公司,
设立了拥有
20多家子公司的第一太平洋集团。该集团主要由经营金融的第一
太平投资有限公司和专营贸易的第一太平企业有限公司两部分组成,分公司
分布于香港、美国、荷兰、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华人企业集团
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也日益增多。据
1993年
6月
5日印尼《专业之声报》称,
印尼华人在华投资已达
25亿美元。据
1993年
11月
27日,印尼《时代》周
刊称,印尼华人李文正的“力宝集团”,计划在其福建家乡投资
10亿美元建
立一片工业区。林绍良的“三林集团”在其家乡福建福清县,也有巨额的投
资。
由于印尼私人资本的迅速发展,它已经成为国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例如在印尼的第五个五年建设计划中(1989年
4月~1994年
3月),总投资
额为
239。1万亿盾(折合
1361亿美元),其中私人投资为
131。6万亿盾占总
投资资金的
55%,而国家投资资金已下降到
45%。这些私人投资大部分来自
华人企业集团的资金。又如印尼有关当局公布的近几年历年向政府缴纳税额
最多的
200个个人和
200家企业中,华人都占
85%左右。由此可见华人企业
家在印尼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但是,印尼私人企业,特别是华人企业的迅速膨胀,也不断引起本地居
民的议论,甚至不满。认为引起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加剧了社会的两
极分化”等。为平息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苏哈托总统在
1990年
1月
4日做
财政年度预算报告时,提出大企业集团拿出股份的
25%,以优惠的方式转售
给合作社。所谓优惠方式,即企业集团先以低息贷款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利
用这些贷款购买企业的股票,日后合作社将以股票所得赢利的
75%偿还企业
贷款,其余
25%留给合作社社员。不过,苏哈托总统说,这种转售股票是逐
年的和自愿的。1990年
3月,苏哈托总统在达勃斯牧场别墅召集了以林绍良
为首的
31位大企业家举行座谈会。这
31位大企业家有
29位是华人大企业
家。会上苏哈托总统再次要求大企业家们拿出
25%的股份,优惠转让给合作
社,以保证印尼社会的稳定。苏哈托总统说,印尼国家建设的目标有三个,
即增长、均等和稳定,这三者缺一不可,譬如缺少均等,就会出现差距、妒
忌和动乱。他说,一旦出现动乱,企业将被毁掉,甚至造成死人。
为响应苏哈托总统的号召,华人企业家表示愿意将自己企业的部分股
份,逐步地转让给当地合作社。在此会议后不久,已有
33位大企业家表示愿
意出售价值
1672亿盾的股票给合作社。
附录
附录
中国公民要前往印尼进行贸易、投资或旅游,必须办理签证。从申请到
获得签证,约需
6周左右的时间。
凡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办理签证时,必须交
3张免冠照
片,填写
3份申请表格;持普通护照者则需填写入境申请表格
3份、自传
3
份,提交免冠照片
6张。
持有普通护照者每人须交签证费
135元(人民币)。持外交、公务护照
者免交签证费。
中国公民如果想顺利地、尽快地获得签证,可以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印尼
的邀请方,通过邀请方向印尼移民局申请入境许可证,然后到印尼驻华使馆
领取签证。
申请签证可到印尼驻华使馆进行办理。地址:北京三里屯外交人员办公
楼,电话:65325484(办公处)
旅游签证有效期通常为
4周,必要时可延长
2周,延长只能一次。属商
业或文化访问的旅游签证可停留
4周,必要时还可延长
4周。
旅游者进入印尼境内,可免税携带以下商品入境:逗留
1星期最多两瓶
酒、适当数量的香水、50支雪茄、200支香烟;逗留
2周以上者可携带
3倍
以上数量物品。此外,他们还可携带照像机、适当数量的胶卷、打字机、望
远镜、收音机、书籍等,但这些物品出境时要带出。
二、印尼
1979年签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到印尼境内旅行或任职的外国人必须持有签证。
(2)持有效的再入境准字的外国人和(1949年)入境准字条例第一条
第(5)款,第十七条。。 d项、e项所指的外国人可不办签证。
第二条(1)根据所持护照,入境签证分为:
a。外交签证;
b。公务签证;
c。普通签证。
(2)根据采访目的,普通签证分为:
a。过境签证;
b。访问签证:①旅游访问;②商务访问;③其他社会文化访问;
c。临时居留签证。
第三条(1)入境签证发给有益于国家建设及印尼社会的外国人;
(2)也可基于社会人道的考虑颁发入境签证给外国人。第四条下列外国
人不能取得入境签证;
(1)被认为对印尼安全、风化、公众利益有危害的,或将会带来危
害的外国人,估计入境后会有损印尼国家和人民的外国人;
(2)不持有合法、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的外国人;
(3)不能返回原所在国的外国人或不持有前往第三国的有效入境许可
(签证或入境准字)的外国人;
(4)患有精神病或危及印尼公众健康的传染病的外国人。第五条尽管已
经取得第。。 1条所述的签证,移民总局局长或他指定的移民官员有权决定是否
允许有关的外国人入境和在印尼居住。
第二章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
第六条(1)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前来印尼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2)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前来印尼执行有关外国政府赋予的官方
任务的外国人或由联合国派来执行非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3)对持有外交护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和持有公务护
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官方任务的外国人,可发给普通签证,免收签证费。
(4)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于其职务需要多次来印尼执行
外交任务或官方任务,可在对等原则下发给。。 6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外交签证或
公务签证。
(5)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
国政府的良好关系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
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
c。可发给在印尼居留已超过。。 3个月的签证,免交签证费。
(6)自发签证之日算起,如。。 3个月内未入境,该外交或公务签证失效。
第三章过境签证
第七条(1)过境签证发给中途在印尼换乘船只或飞机以继续旅行的外国
人。
(2)过境签证也发给作为乘客前来印尼登船的船员或登机的机组人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员,条件是该船只或飞机不是在印尼领域内运营。
过境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期不得超过。。 5天,自发证之日算起,如一个
月内未入境,该签证失效。
第四章访问签证
第八条(1)访问签证发给前来印尼旅游,经商和作其他社会文化访问而
不是以居留或临时居留为目的的外国人。
(2)凭访问签证在印尼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
(3)对待非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在对等原则下: a。为维护印尼
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国政府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
系;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可发给访问签证并
免收签证费。
(4)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入境,该访问签证失效。第九条(1)
旅游类访问签证发给来印尼旅游的外国人。
(2)旅游类访问签证可用单个或团体方式颁发给来印尼的旅游者,
停留期为。。 30天,在游客到达印尼后,只可以延长。。 15天。
(3)如旅游团在。。 30天内需要多次入境,可发给多次有效签证。
(4)a。对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的某些国家公民的旅游团可用团
体方式发给旅游类访问的落地签证。b。这种团体方式的落地签证可停留。。 30
天,不得延长。
(5)司法部长根据交通部长的建议确定可以向参加“旅游消费国组织”
的那些国家的公民颁发此种落地签证。
第十条(1)a。商务类访问签证发给前来印尼依法进行商业、农业、
水产业等方面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