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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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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为地方服务,就可能犯下成为国家一般行政上的严重污点的重大错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个人之间的公平审判,是社会的头等需要,也是政府的首要目的。因此,如果这些事情能交给不是最高的负责机关,那么除战争和条约外,就没有什么事情需要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了。凡是保证这些首要目的的最好的安排都应该全是强制性的,并且,为了保证它们的贯彻施行,都应该置于中央监督之下。由于各地区缺少代表全国性政府的官员,把中央当局所规定的职务的执行委托给该地区为地方的目的任命的官员,往往是有助益的,就我国制度来说甚至是必要的。但是经验正在天天迫使公众相信必须至少有全国性政府任命的监察官来设法使地方官员尽到他们的职守。如果监狱由地方管理,中央政府任命监狱的监察官要注意遵守议会所制定的规则,如监狱的状况表明有必要可建议其他的规则,就象工厂督察,和学校督学,监视着议会有关工厂的法令的遵守,和国家对学校给予资助的条件的履行。 
 
  但是,如果司法,包括公安和监狱,既是如此普遍关心的事情,又是独立于地方特点的一般科学问题,那么可以也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作划一规定,并由比纯属地方当局的人更有训练和更熟练的人贯彻施行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事务,如济贫法、卫生规则等等的管理,尽管它们真正是全国所关心的,但不能在符合地方行政的目的的情况下,用地方管理以外的方法管理。关于这样一些任务产生这样的问题:地方当局应当被授予自由决定权,不受国家监督或控制到什么程度。 
 
  要决定这个问题,有必要考虑中央当局和地方当局在有关做这工作的能力以及防止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方面所处的相对的地位。首先,地方代表机关及其官员几乎肯定在才能和知识程度上比不上议会和中央行政部门。其次,除了他们自己条件较差外,监督他们的,以及他们应对之负责的舆论也较差。监督他们行动和对他们提出批评的公众,同环绕并告诫着首都的最高当局的公众比起来,范围较小而且一般说来要不开明得多。同时所涉及的比较狭小的利益甚至使那较低级的公众把思想针对问题不那么认真也不那么热切。报刊和公开讨论所进行的干预就更少得多了,而所进行的干预在地方当局的行动中比在中央当局的行动中可能遭到更加泰然的忽视。以上所说,似乎好处完全在由中央政府管理这方面。但是,当我们更加仔细地看一看的时候,就发觉这些选择的动机被其他一些完全同样重要的动机抵消了。如果说地方当局和地方的公众在行政管理原则方面的知识不如中央的当局和公众,他们却有对结果的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这一可补偿的好处。一个人的邻居或他的房主人也许比他本人聪明得多,并对他的走运也不是没有间接的利益,但尽管如此,他的利益在他自己的管理下比在他们的管理下将照料得更好。此外还须记住,即使假定中央政府通过它自己的官员进行管理,它的官员并不在中央行动,而是在地方上行动,不管地方的公众比中央的公众怎样差,有机会监督这些官员的只是地方的公众,只有地方的舆论或者活动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或者引起政府注意作必要的纠正。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国家的一般舆论才会针对地方行政的细节,至于这种舆论有办法以对事情的公正判断来决定这种细节就更加少见了。再说,地方舆论必然更有力地影响纯属地方的行政官员。按照事情的自然状态,这些官员是永久的居民,不指望在他们不再行使权力时从这地方引退;并且他们的权力本身,按照假定,是以当地公众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不必详细论述中央当局缺乏对地方上的人和事的具体了解,以及它的时间和思想过多地被其他事情所占据,以致甚至为对申诉作出决定和强使为数众多的地方代理人负起责任所必要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地方知识也无法得到。因此,在管理的细节方面地方机关一般说来是有优越性的;但是在对甚至纯属地方管理的原则的理解方面,中央政府,如组织得好,优越性应当是很大的:不仅由于组成中央政府的人具有或许很大的个人优越性,以及经常从事于促使他们注意有益意见的许多思想家和著述家,而且由于任何地方当局的知识和经验不过是地方的知识和经验,局限于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地区和它的管理方式,而中央政府则有办法获知应该从整个王国的联合经验中学习到的一切东西,加上容易接近外国的经验。 
 
  从这些前提不难引出实际的结论。最熟悉原则的当局在原则问题上应该是最高的,而在具体问题上最有能力的当局应该负责处理具体问题。中央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发指示,地方当局的主要职务应该是把指示应用到具体问题。权力可以地方化,但最有用的知识必须集中;必须在某个地方有集中一切散乱光线的焦点,以便在别处的不完整和有色的光线可以在那里找到使它们变得完整和净化所必要的东西。对影响到一般利益的每个地方行政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应的中央机构,一个部长或在他下面的经特别任命的某个官员;即使这个官员所做的不过是从各地收集情报,并把从一地区取得的经验交给需要这经验的另一地区也好。但是除这以外中央当局还有一些事要做。它应当保持经常和地方自由交流情况:收集各地的经验并把自己的经验通知各地;当被询问时立即提供意见,当看到有这种要求时就主动提供意见;要求将诉讼程序公开并作成记录,强制服从立法机关就地方管理问题制定的每一项普遍通行的法律。很少人会否认应当规定一些这样的法律。各地对其本身的利益处理失当是可以允许的,但不允许损害别的地区的利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有义务严格遵守的那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原则。如果地区的多数派企图压迫少数派,或者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国家就非干预不可。例如,一切地方税都应当专由地方代表机关表决;但是这个机关,尽管完全由纳税人选出,可能用这样一些税来增加收入,或用这样的方法来征税,使得穷人,富人,或某个特定阶级负担不公平的份额。因此,尽管让地方机关自由决定地方税的单纯数量,立法机关有义务强制规定只允许地方使用的征税方式和估定税额的规则。又,在公共慈善事业的管理方面,整个劳动居民的勤勉和道德品质在极大程度上视坚持给与救济的某些确定的原则的情况而定。尽管按照那些原则决定谁有资格得到救济实际上是地方官员的事,但全国议会是规定那些原则的恰当的权威;如果它在这一全国严重关心的事情上不规定强制性规则,并作出不应背离这些规则的有效规定,它就疏忽了最重要的一部分职责。至于为了法律的适当实施它有必要保留什么样的实际干涉地方行政官员的权力,则是一个毋庸论及的细节问题。法律本身不用说将规定惩罚,并确定其施行方法。为应付极端的情况,中央当局有权解散地方议会,或将地方行政长官免职,可能是必要的,但无权作出新的任命,或停止地方机关的工作。在议会未进行干涉的地方,任何行政部门也不应当有权干涉,而是作为一个顾问和批评者,一个法律执行者,以及向议会或地方选民揭发它所认为应该谴责的行为,行政的这些职能具有极大的价值。 
 
  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中央当局在管理原则的了解上怎样胜过地方当局,人们经常坚持的一项伟大目的,即公民的社会政治教育,要求让他们按照他们自己的见解管理这些事情,不管他们的见解是怎样不完全。对这一点可以回答说,公民的教育并不是应该考虑的唯一的事情;政府和行政并不是仅仅为它而存在的,尽管它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种反对意见表明对平民机关作为政治教育的手段的这种职能缺乏完全的理解。将无知者和无知者放在一起,如果他们想要知识,就让他们在毫无帮助的情况下摸索前进,如果他们不想要知识,就只好让他们没有知识,这不过是一种贫乏的教育。所需要的是如何使无知者自己意识到无知,并能从知识得到好处;使只知道例行公事的人习惯于按照原则行动,并感觉到原则的价值;教他们比较不同的行动方式,并学会运用他们的理性区别出什么是最好的。当我们希望有一个好学校时,我们不排除教师。老话说,“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对青年的学校教育是如此,对成年人的公共事务教育也是如此。企图作一切事情的政府被查尔斯·德·瑞穆沙(CharlesdeRémusat)先生恰当地比之为替学生做全部作业的老师;他在他们那里可能很得人心,但他教给他们的东西却很少。另一方面,凡是可能由别人做的事它都不做,也不教给别人应该怎样做的政府,就象一所没有老师的学校,有的只是从未有人教过的学生老师。 
        
   
   
    
 第十六章 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        
   
   如果人类的一部分由共同感情连结在一起,这种感情不是他们和任何别人之间共同存在的,这部分人类就可以说构成一个民族——这种共同感情使他们比之和其他人民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并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这种民族的感情可能产生于种种原因。有时它是同一种族和血统的结果。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宗教大大有助于民族感情的形成。地理界限是其原因之一。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共同的政治经历;具有民族的历史,以及从而产生的共同的回忆;和过去发生的事件联系着的集体的骄傲和耻辱,快乐和悔恨。然而所有这些情况单独地都既不是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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