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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制定《监督法》,那么现在正在起草一个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监督法》,《监督法》当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宪法监督。那么在宪法监督这一部分,既要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的监督,也要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宪的监督。所以我们习惯在监督法当中,增加关于政府的某个具体行为,它违反了宪法的情况下,那么它的救济的手段,那么在我们国家我们刚才讲了,我们的宪法当中确立了宪法救济的基本原则,而由立法法对宪法救济的一个途径具体完善。
那么对另外一个途径,《立法法》当中,由于受立法法所调的对象限制,它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有必要通过监督法来具体完善。在我们国家宪法救济当中,我希望特别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我们刚才讲到,法律、法规、规章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它是符合宪法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相应地就提供了宪法救济。所以我们的实践当中发生的一个事件,我们不能在这个事件一旦发生以后,就把这个事件上升到宪法问题。在实践当中发生一个事件,首先我们应该把它当做一个法律问题来看待,我们从法律范畴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当这个问题在法律范畴里边解决不了了,所谓解决不了,那就是解决的依据存在问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必要去启动宪法救济,而并不是在实践当中一旦发生一个小小的纠纷,我们就认为它是个宪法问题,需要启动宪法救济。所以宪法救济当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叫穷尽法律救济,一个公民当他认为他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先穷尽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已经穷尽完了,这个时候才启动宪法救济。比如说在去年在四川,四川大学法学院又发生了一个案件,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些学生到峨嵋山去旅游,他们购买的是全票,而在购票的地方写着,峨嵋山市的大学生,购票的时候只需要半票。那么成都的这些大学生不服,认为都是大学生,为什么成都大学生是全票,为什么峨嵋山的大学生是半票,这样一个票价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都是学生,都是大学生,都是四川的大学生,为什么一个是全票,一个是半票。那么四川大学法学院的这些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去确认这个规定是违反宪法的。那我们说在这样一个问题上,他的基本的思维是错误的,那么它的售票,票价问题我们首先把它理解成是一个法律问题,峨嵋山风景区的票价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把它看成是不是违反了峨嵋山市旅游局的规定,进一步我们再看一下它是不是违反了四川省的规定,我们再看一下它是不是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再给它看一下,是不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最后我们才认为,如果在法律范畴里面,解决不了,最后才把它看成是一个需要依据宪法来予以判断的这样一个问题。所以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实践当中发生一个问题,一个很小的问题,那么论者马上就指出认为这是个宪法问题。我们说首先必须看它是法律问题,然后再看是不是个宪法问题,比如说我们在就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关于平等问题,我们刚才举了是身高歧视,我们实践当中还有其他的歧视,除了身高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等有各种各样的这种歧视,也就是说,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设定这些条件就构成了歧视。那么这些歧视是不是直接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呢?我们说首先它是一个是不是违反《劳动法》里的平等就业权问题,如果在劳动法的范畴里边,解决不了,然后才可能上升到宪法当中的平等权问题。所以并不是社会实践当中发生任何一个事件,马上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只有当法律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是一个宪法问题,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们这个社会也要积极考虑到在社会实践当中,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法律文件完全是有可能违反宪法的。就像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二十周年大会上所讲的,我们这个社会当中违宪现象时有发生,需要研究违宪现象。那就说明我们有一些法律文件,可能是违反宪法的,但是由于缺乏比较完备的监督机制或者救济手段,救济途径,使得这些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依然有效,既损害了统一的宪法秩序的形成,更主要的它侵犯了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得宪法当中的这些规定可能形同虚设,可能会导致形成这种危险,进而使人们对宪法失去信心,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无法确立起来。所以我们应该意识到,应该有这样一种迫切性,就是在社会实践当中,违反宪法的现象是存在的,我们需要为了使得宪法的规定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得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真正在我们这个社会能够得到实现的,那么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制度,来使得公民在认为他的宪法权利,无论是在法律文件侵犯他的宪法权利的时候,还是政府的某个具体行为,侵犯他的宪法权利的时候,都有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那我今天的讲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