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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决定各个事件的这种“动态”系列连续发生的规律是不存在的。在另一方面,具有这种“动态”性质的趋势是奇金存在的;人口增长就是一个例子。因此,我们可以猜想,当密尔说到“连续规律”时,他心中所想的是这种趋势。这个猜想由密尔自己来确证,因为他把历史进步规律说成一种趋势。他在讨论这个“规律”时,说到他认为,“总趋势是并且将仍然是一种进步,除了偶然的和暂时的例外——它是一个朝向较幸福和较好的状况的趋势。这……就是……这门科学(指社会科学)的一个定理。”密尔竟然郑重地讨论“人类社会的现象”是否围绕“一一个圆形轨道”旋转或者是否沿着“某一轨迹”运动这个问题,是和他把规律和趋势相混淆以及认为社会可以和行星那样整个儿移动的整体主义观点相吻合的。
为了避免误解,我想明确说明,我相信孔徳和密尔对哲学和科学方法论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我尤其想到孔德对规律和科学预测的强调,想到他对本质主义的因果理论的批评,想到他和密尔关于科学方法的统一的学说。但是,我认为他们关于历史连续规律的学说比一堆错误引用的比喻好不了多少。
28.回归法,因果解释,预测和预言
我对历史连续规律学说的批评在一个重要方面仍然没有结束。我已力图表明,历史决定论者在被称为历史的那些事件连续中所看到的“方向”或“倾向”,并不是“规律”,而只是趋势。我还指出“趋势”与“规律”不同,一般不能作为科学预测的根据。
密尔和孔德只是在这一点上属于历史决定论者之列。我相信他们还会对上述批评提出答辩。密尔也许会承认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规律和趋势相混淆。但是,他也许会提醒我们,他本人已批评过一些人把“历史连续的齐一”(Uniformity of historicalsuccession)误作真正的自然规律,他已经仔细强调指出这种齐一“只能是经验的规律”(这个名词多少是误用的);并且指出,在“证明先验的演绎与历史证据相符合”,从而将它回归为真正的自然规律之前,它不能被视为确实可靠。他也许会提醒我们,他已提出了“社会科学不能引用历史概括这个绝对原则,除非能够提出充分的根据”,即从一些可以独立地被确认的真正自然规律把它演绎出来。(他心目中的这些规律是“人性”规律,即“心性”规律。)把历史的概括或别的概括回归为某组普遍的规律的过程,密尔称之为“逆演绎法”(inverse deductive method),他认为这是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唯一正确方法。
我愿意承认这个答辩是有一定说服力的。因为,如果我们竟然能够成功地把某个趋势回归为一组规律,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把这个趋势象规律一样用作预测的根据。这种回归法或逆演绎会大大有利于填补规律和趋势之间的鸿沟。事实上,密尔的“逆演绎”方法是一种程序的恰当的(尽管凑并的)描述,它不但用于社会科学而且用于一切科学,其用途之广,是密尔本人远远没有料到的。这进一步显示了密尔答辩的说服力。
尽管我作出这些承认,我仍然认为我的批评是正确的,历史决定论者从根本上把规律和趋势混为一谈是站不住脚的。为了表明这一点,有必要对回归法或逆演绎加以仔细的分析。
我们可以说,科学在其发展中在任何时候都遇到问题。科学不能从观察开始,或不能从“资料的收集”开始,这是一些研究方法的学者们所主张的。在我们能够收集资料之前,我们对某类资料的兴趣必定已经产生了。这就是说,问题总是最先出现的。问题的提出又可以由于实践的需要或者由于科学的和前科学的信念(因某种原故)而有修改必要之故。
科学的问题总是因为人们需要某种解释而被提出来。按照密尔的看法,我们可以区别两种重要情况:对个别的或单独的特殊事件的解释和对某种规律性或规律的解释。对此,密尔的说法是:“对于个别的事物来说,如果指出它的原因,即说明它的出现是……某个规律或几个规律的一个实例,我们就说该事物已被解释,因此,对一次火灾的解释就是证明它之发生是由于有火花落在一堆易燃物中;同样,对于一个规律来说,如果指出该规律本身不过是另一个规律或几个规律的实例,而可以把它演绎出来,我们就说该规律已被解释。”对规律给予解释就是一种“逆演绎”,因而在我们的论述中是很重要的。
密尔对解释的解释(explanation of an explanation),或者更合适他说,对因果解释的解释,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由于某些原故,它是不够精确的;而缺乏精确性又与我们在这里新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关系。所以,我将重述这个问题,并且指出密尔的观点和我的观点之间的区别。
我认为,对某特定事件给予因果解释,就是从两种前提演绎出描述该事件的命题。这两种前提就是:某些普遍规律和我们可以称之为特定的原始条件(the specific initial conditions)的某些单称的或专指的命题,例如,如果我们发现这条绳子只能承受一磅的重量,并发现绳子挂上了两磅的重量,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已给出了那条绳子断裂的因果解释。如果我们分析这种因果解释,那么,我们就发现这里面包含两个不同的组分:(1)某些具有普遍的自然规律性质的假说;在这个例子里也许可说是:“每一条结构S确定的绳子(取决于它的质地、粗细等),都有一个特定的载重量W,如果有一个超过W的重物悬挂在该绳子上,绳子会断开:并且,“每一条具有结构S1的绳子的特定载重量等于一磅”。(2)某些关于特定事件的特定的(单称)命题(原始条件),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可以有两个命题:“这是一条具有结构S1的绳子”并且“放在这条绳子的重物为两磅。”于是我们有了两个不同的组分,两类命题,它们合起来得出一个完备的因果解释。这两类命题是(1)具有自然规律性质的全称命题,(2)关于该特定情况的特定命题,称为“原始条件”(initia1 conditions)。于是我们可以根据普遍规律(1)并借助原始条件(2)而演绎出如下特定命题(3):“这条绳子将断开”。这个结构(3)也可以称为特定推断。原始条件(或更确切他说,它们所描述的状况)通常被说成该事件的原因,而该推断(或者更确切他说,该推断所描述的事件)则被称为结果;例如,我们说,在只能载一磅重的绳子上悬挂了两磅重的东西是原因,那么绳子断开就是结果。
只要那些普遍规律经过严格的检验而被确认,并且原因(即原始条件)有独立的证据支持,那么,这样的因果解释在科学上当然是可以接受的。
在分析规律性或规律的因果解释之前,不妨说明一下,从我们对单个事件的解释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其一是,我们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谈论原因与结果,而只能说,与某个普遍规律相联系,某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它的结果)的原因。然而,这些普遍规律经常是很平常的(就象我们的例子那样),以致我们通常视为理所应当,而不是特意运用它们。其次,运用一个理论来预测某个特定事件,正是运用理论来解释该事件的另一种说法。因为我们检验一个理论,就是把所预测的事件和实际观察到的事件加以比较,所以我们的分析也表明理论如何能够被检验。我们究竟运用理论来进行解释和预测还是进行检验,取决于我们的意图;取决于:究竟哪些命题是我们视为已给出的或没有疑问的,哪些命题是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批判和检验的。(见第29节)
对普遍规律所描述的规律性给予因果解释和对单个事件的解释有所不同。乍看起来,人们可能以为没有什么区别,并且认为该规律必须从(1)某个更普遍的规律,和(2)某些特定情况(即相应于原始条件,但不是单独的而是指某一类状况)演绎出来。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特定情况(2)必须在我们要解释的那个规律的表述中明确地提到,否则这个规律就会和(1)相矛盾。(例如,如果我们想借助牛顿的理论来解释所有行星的运动轨迹都是椭圆形这个规律,那么,我们就得首先在这个规律的表述中明确地提到在哪些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断定这个规律为有效。或者说:如果一些行星处在足够广宽的太空距离中而使它们之间的引力微乎其微,并围绕一个重得多的太阳运行,那么,每个行星就按接近于椭圆的轨道运行(太阳为椭圆的一个焦点)。换句话说,我们要加以解释的那个普遍规律的表述必须包括使它能够成立的一切条件,否则我们就不能普遍地断定它(或者如密尔所说,无条件地断定它)。因此,对规律性的因果解释就是从一组更普遍的规律(已被检验和独立地被确认的规律)演绎出一个规律(它包含该规律性能够被断定为真的那些条件)。
现在,如果我们把我们对因果解释的论述和密尔的论述加以比较,我们就知道,仅就从一个规律回归为更普遍的规律而论,即仅就对规律性的因果解释而论,其间并无多大区别。然而,密尔论述单个事件的因果解释时,没有明确区别(1)普遍规律和(2)特定的原始条件。这基本上是由于密尔在使用“原因”这个词时缺乏清晰性,它有时指单个事件,有时指普遍规律。我们将表明,这如何影响到对趋势的解释或回归。
在逻辑上,对趋势给予解释或回归的可能性是无可怀疑的。例如,让我们假定,我们发现所有的行星都越来越接近太阳。这时,太阳系将成为一个在孔德意义上的动态系统:它将有一个具有一定趋势的发展或历史,这个趋势可以很容易用牛顿物理学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