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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虽然这三股线被拧成了一条绳,但一旦拆散它,三股线也就毫不相干了。从托克维尔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基本关系就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实自由主义并不完全是个自由问题,民主也不完全是个平等问题。同样,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义的功绩。但是这样说是大体正确的:自由主义关心自由问题,而民主主义更关心平等问题。这并不是说自由和平等毫无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自由主义本身则小心地认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为它对任何从上面免费赐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平等有一种水平方向的动力,而自由的动力则是纵向的。前者较多关心的是政治问题,而后者更关心福利问题。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被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这就是说,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最后,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这尤其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着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而是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结果民主政治变成“一种为瓜分全部收入而进行的拔河比赛”〔24〕,从而使“政治”变成一个极其令人厌恶的词汇。宪政民主表明,作为一种程序,民主应该限制在政治范围之内,把民主扩展到其他领域是错误〔25〕。我们不难理解,如果财富的获得不是通过劳动或交换,而是通过投选票,那么恐怕再也不会有人愿意从事生产。民主并不适用于工业和经济关系,民主不是可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工具。〔26〕
需要说明的是,宪政对民主的限制并不表明宪政是反民主的,宪政其实保护了民主的前提条件——个人自由。对于任何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来说,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价值源泉完全归结于个人。如果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或假定存在着非个人的价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程序充其量只能作为发现独立价值的许多可能的途径中的一种途径,民主政治程序就不会比其它政治程序更加有效,因为一个独裁统治者同样可以根据非个人的价值标准而声称是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民主的选举过程就没有必要了。个人成为最终的价值源泉,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当怎样,所谓“共同利益”只能是个人偏好集合过程即民主过程的结果。政治就成为不同的个人表达各自偏好的场合,不经选举产生的统治者在规范上就找不到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的依据。所以,民主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保障为基础,否则,我们得到的“民主”只不过是披着民主外衣的独裁统治。〔27〕另外,宪政之达成也离不开民主,宪政制度的运转同样需要民主为其注入活力,因为制约性权力的最终来源是自下而上运行的社会权力,即民主性的权力。同时,自由之制度化需要个体的自觉和人们积极参与,因此,至少在专制制度下民主运动对自由之获得是一种助力,因为这时民主运动或民主程序之确立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某种限制。〔28〕因此,宪政本身必须包含民主,真正的自由主义决不会反对民主。〔29〕
我们说自由民主理论是西方正统的民主理论,不仅因为它反映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实际发展进程,而且它还为这种制度奠定了价值基础,如自由与人权、宽容、妥协和诚信等等,更重要的是它为西方民主制度提供了建制原则。自由民主理论提供了如下建制原则:
民主原则。在这里,民主原则并不是指人民主权或人民的统治,而是指人民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人民作为选民,是从选举权的角度行使他们的权力,人民主权即体现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也就是选举政治,因为选举毕竟是民主的纵向结构
(被统治的民主)的最关键性起点〔30〕,代议制民主依赖于选举行为和选举——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性的选举。正是在各种选举中,作为民主制游戏规则的多数决定规则才获得决定性的充分运用。当然,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于选举政治,现代西方民主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选举式民主虽然不是代议式民主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它的必要条件。现代选举式民主并不是直接民主,人民并不亲自统治,而是选出统治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则是没有代表和代表传送带的民主。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但是,选举必须以自由舆论为前提,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宪政原则。宪政的核心含义,就是用宪法制约绝对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31〕宪政是美国人对英国法治观念的一种提升,它提出了法律的等级观即“法上有法”,即使民选的政府也不得违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应当是专断的,一切权力都应当为更高级的法律所限制。〔32〕因此,宪政是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融合在一起的,而反对以法而治(ru1e by
law),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3〕宪政制度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其目的在于制约和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并保障“有限政府”;另一方面是个人权利制度,它为政治权力划定了疆界,为私域提供了屏障,是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野,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底线。这两方面的制度是紧密相联的,如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对确保个人权利不受践踏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个人权利制度使社会滋生了制约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它也是一种民间制约的方式。
共和原则。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利益(monwealth
or mon weal)。麦迪逊解释道:“如果我们为了就不同政府形式赖以确立的不同原则而寻找一个标准,我们会将共和定义为(或至少会将这一名称给予)一个直接或间接从人民大众中获致其所有权力的政府,而且由那些在有限时期内品行良好的掌权人所管理的政府。最为关键的是,这个政府应从整个社会而不是从这个社会中它所认同的极小部分人中产生。”〔34〕共和把政治权力看成一种“公器”,它既不为任何人所私有,也不偏袒任何人的特殊利益。民主并不能保证这一点,单纯的民主原则极易导致多数人专制。在现代,共和原则已融入自由民主之中。
二、现代西主民主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过,自由民主理论为西方民主提供了建制原则,但原则不等于制度,作为人类理想的民主必须落实到制度层面才能实现。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制度是现代西方各国民主制度带共性的东西,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民主性;第二个层面是指政府制度。
第一层次的制度有:
(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如果说选举制度的形式,是近代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势力反复斗争的产物的话,那么,普选权的确立则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正像马克思在评论“伦敦工人协会”发起的争取普选权的“人民宪章”运动时所指出的那样:“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35〕
普选权的本质意义就在于,使人民主权原则落到实处。不过,普选权的实现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十九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到:“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的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36〕
在西方,取消对选举人的财产、教育程度、种族、性别等资格的限制,差不多花费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直到二十世纪,普选制才陆续建立。北欧各国大体上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就建立起普选制;英国是1928年议会通过“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才实现了普选制;法国是1944年,意大利是1945年,美国则是1976年尼克松总统签署了保证黑人选举权的法案,才算是基本实现了普选制。通览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的形成过程,几乎都经过了由严格限制选举权,到逐步放宽选举权,再到形式上确立普选权等三个发展阶段。它既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确立和巩固的过程,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同时还是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必然趋势。
普选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