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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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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极权主义运动的力量都在于它们要回答一个极其实在的需要,尽管这种回答可能被认为不妥。
  按照我的新解释,我觉得柏拉图宣称他希望使国家及其公民幸福,并非纯属宣传。我愿意承认他的根本善意。我也承认他在一定的限度内,在他的幸福许诺所根据的社会学分析上是对的。把这一点说得更确切些,那就是:我相信柏拉图以其社会学的深刻见识,发现了他那个时代的人正处在以民主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兴起为开始的社会革命所引起的严重压力之下。他成功地发现他们的严重不幸的主要原因——社会的变化和分裂——他并且极力加以反对。没有理由怀疑,他的极其强烈的动机之一就是为公民夺回幸福。出于在这一章稍后部分所讨论的理由,我相信他所推荐的医疗——政治学的处方,以阻止变化并回到部落社会去,是完全错误的。这个建议作为一种治疗是行不通的,但它却证明了柏拉图的诊断能力。它表明,柏拉图是知道毛病出在哪里,知道人们所经受的压力和不幸,尽管他错误地声称他要引导人们回到部落社会去,以减轻这个压力和恢复他们的幸福。
  我想在这一章里对促使我持有这些看法的历史材料作一番简略的考察。在本书的最后一章里,将会看到,我对所采取的方法,即历史解释的方法提出一些评论。所以,在这里我只说,我并不宣称这种方法具有科学的地位就够了,因为,对一种历史解释进行检验是不可能像通常的假说检验做得那么严格。历史解释主要是一种观点,其价值在于它是否富有成效,在于它对历史材料的解释力,能否引导我们发现新材料,并帮助我们把材料条理化和连贯化。所以,我在这里所要说的话,并不意味着作为一种教条式的断言,尽管我有时也许会大胆表达我的看法。
    一
  我们的西方文明起源于希腊。看来希腊人最早从部落主义过渡到人道主义。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意味着什么。
  早期希腊部落社会在许多方面同波利尼西亚人,例如毛利人的部落社会相似。通常住在设防的居住地的各个战斗者小集团,在部落首领或王或贵族家庭的统治下,在海上和陆地上彼此进行战争。当然,在希腊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生活方式之间存在着许多区别,因为部落社会当然不是千篇一律的。没有标准的“部落生活方式”。然而,在我看来,在这些部落社会中,如果不是全部,至少在大部分,都可以发现某些典型特征。我指的是他们对社会生活习惯那种神秘的或非理性的态度,以及与这些习惯相应的严格性。
  对社会习惯的这种神秘态度在上面已经讨论过了。它的主要因素就是未能把社会生活中的习惯的或约定的规律性同在“自然”中所发现的规律性区别开来;而这种情况又往往兼有如下的信念,以为这二者都是由超自然的意志来执行的。社会习惯的严格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只是这种态度的另一个方面。(有理由相信,这个方面甚至更为原始,而且超自然的信念又是害怕改变常规的一种合理化而已——我可以在每一个幼小儿童中发现这种畏惧。)当我谈到部落社会的严格性时,我并不是说部落的生活方式不会发生变化。我指的却是,相当罕有的变化都具有宗教改变的性质,或引进新的神秘禁忌的性质。这些变化并非基于要改进社会状况的理性目的。除了这些变化之外——这是极其罕见的——禁忌严格地规定和支配生活的一切方面。它们不会留下许多空白。在这种生活形式中很少出现问题,而且没有出现事实上与道德问题相同的问题。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部落的成员为了按禁忌行事有时不十分需要英雄气概和坚韧不拔的精神。我的意思是,他难得发现自己正处在怀疑他应如何行动的状况中。对的做法总是已被决定了的,虽然要遵循它就得克服困难。它是由禁忌所决定的,由神秘的部落建构所决定的,而不可能成为批判性思考的对象。甚至赫拉克利特也不能明确地把部落生活的建构性规律与自然规律区分开来,二者都被视为具有同样的神秘性质。以集体部落传统为基础的建构,没有个人责任的余地。禁忌确立了某种集团责任形式,因而它们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个人责任的先驱,但它们同个人责任毫无共同之处。禁忌并非基于理性评价的可能性原则,而是基于诸如祈求命运权力之类的神秘观念。
  大家知道这种情况至今仍然存在。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仍然带有禁忌;饮食的禁忌、礼仪的禁忌以及其他许多禁忌。但其间有着一些重大区别。在我们的生活方式中,在国家的法律与我们在习惯上遵从的禁忌之间有着越来越广大的个人决定的领域及其问题和责任;我们也知道这个领域的重要性。个人决定可以导致禁忌的改变,甚至导致已不再是禁忌的政治法律的改变。重大的区别在于对这些问题的理性反思的可能性。理性反思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于赫拉克利特,至于阿尔克迈昂、法列亚斯和希波达莫斯及智者们,由于探求,“最好政制”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假定某个问题具有可以进行理性讨论的性质。在我们的时代里,我们许多人对新的立法以及别的建构改革是否可取都可以作出理性的决定;就是说,作出一些以对可能的后果的估计为根据的决定,作出以对其中一些改革的有意识的赞成为根据的决定。我们承认理性的个人责任。
  结论是,神秘的或部落的或集体主义的社会也可以称为封闭社会,而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则称为开放社会。
  一个封闭社会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恰当地比作一个有机体。所谓国家有机体学说或国家生物学说可以在相当范围内适用于它。一个封闭社会相似于一群羊或一个部落,因为它是一个半有机的单位,其中各个成员由于有着半生物学的联系——同类,共同生活、分担共同的工作、共同的危险、共同的欢乐和灾难——而结合在~起。它又是各个具体的个人的一个具体的集团,不仅由于分工和商品交换等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且由于触觉、味觉和视觉等具体的生理关系而彼此联结起来。虽然这种社会可以建立在奴隶制的基础上,但奴隶的存在不一定产生与家畜根本不同的问题。因此,使有机体学说不能应用于开放社会的那些方面是不存在的。
  我所想到的那些方面与如下事实相联系:在一个开放社会里,许多成员都力图在社会上出人头地和取代别的成员的位置。这就会导致,比方说,阶级斗争这类重要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在一个有机体里面发现类似阶级斗争的情况。一个有机体的细胞或组织(有时被说成与国家的成员相当)也许会争夺养分;但并不存在大腿变成大脑,或者身体的另一些部分变成腹腔的内在倾向。既然在有机体中不存在相当于开放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成员间对地位的竞争,因此,所谓国家有机体学说所根据的是一种错误的类比。在另一方面,封闭社会是不怎么知道这些倾向的。它的各种建构,包括它的等级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禁忌。有机体学说在那里并非那么不适合。所以,无怪乎我们看到,把有机体学说应用于我们的社会的种种做法,多半都是为了回到部落社会所作的伪装宣传罢了。
  开放社会由于丧失了有机体的性质,所以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变成我称之为“抽象社会”的那种样子。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作为一个具体的或实在的人的集团或这些实在的集团系统的性质。这种很少被人理解的情况会被夸大解释。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实际上从不直接接触——那里的一切事情都是各个孤独的个人,通过打字的信件或电报互通消息,出门都坐封闭的汽车(人工授精甚至会出现没有个人因素的生殖)。这种虚构的社会可以称之为“完全抽象的或非个人化的社会”。有趣的是,我们的现代社会在许多方面与这种完全抽象的社会颇为相似。虽然我们并不经常在封闭的汽车上独自驱车(只是沿路看见街上来来往往的人群),但其结果与此差不多——我们同街上的行人通常没有建立任何个人关系。同样,加入工会不过是持有会员证和向一个不认识的秘书交纳会费而已。在现代社会中生活的有许多人都没有或极少有亲密的个人接触,他们生活在默默无闻和孤独的状态之中,因而是在不愉快之中。因为社会已变得抽象,而人的生物性质却没有多大改变,人有社会需要,但在一个抽象的社会中这些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
  当然,我们的描述即使采取这种形式也是极其夸大的。完全抽象的甚或以抽象为主的社会是永远不会或不可能存在的,就像完全理性的甚或以理性为主的社会永远不会或不可能存在的一样。人们仍然形成各种实在的集团和进入各种实在的社会接触,并力图尽可能满足他们在情欲上的社会需要。然而,现代开放社会中大多数的社会集团(有些幸运的家庭集团除外)都是不好的替代者,因为它们对共同生活并无帮助。其中许多社会集团在社会生活中基本上不起作用。
  这个被夸大的描述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至今还没有包括有利的方面——而只包括不利的方面。但事实是存在着有利的方面的。新型的个人关系是会出现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加入这些个人关系,而不被出身的偶然性所决定;此外还产生新的个人主义。同样,精神的联系可以扮演主要的角色,而生物的或生理的联系则会减弱;如此等等。然而,尽管如此,我希望我们的例子将阐明一个较为抽象的社会与一个较为具体的或较为实在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区别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将表明我们的现代开放社会基本上是通过抽象关系,例如交换或合作来运行的。(现代社会理论,例如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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