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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那天晚上也一定在看。从照片上可以看到,店铺里那架唯一的电视机的摆放位置,如果证人观看电视的时候,她的视线恰与打电话的被告呈九十度角,换句话说,被告打电话时,证人是侧对着被告,她要想看清楚被告,她就必需转过身来,这就势必影响到她观看电视。请问证人,你作证说九月十二日晚上到你那打电话的是被告,是肯定是呢?还是可能是?”
吕光军这句话出口之前,他就预料到林文会提出反对的。没有想到林文竟象是没有听到一般,无动于衷,脸上一点表情都没有。吕光军惊讶得一时不知该怎么办好。有点不对头,难道林文能够允许自己的证据受到怀疑吗?
证人这时也被弄糊涂了,也说不出一句话出来。
吕光军:“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林文第二位证人是小龙坎华清池浴楼的服务生。
林文:“请问证人,你见过被告吗?”
证人:“见过,他就是扶着被杀死的人进浴楼包厢的人。”
林文:“除了被告以外,那天晚上还有谁进过包厢?”
证人:“只有一位小姐,可是她在里面呆的时间连五分钟都不到。”
林文:“肯定没有别的人进去过吗?”
证人:“肯定。”
林文:“在被告送茶水进包厢之前,你送进去过茶水吗?”
证人:“没有。”
林文:“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吕光军:“请问证人,你工作的浴楼都为什么样的人提供色情服务?”
证人:“这不关我的事,那是老板的事情。”
吕光军:“请证人正面回答。”
证人:“谁都行,只要出钱。”
吕光军:“按照娱乐场所的规矩,客人进入包厢后都先送茶水,为什么你刚才说没有送呢?”
证人:“浴楼的客人大都是泡完澡以后我们才送茶水。”
吕光军:“刚才你说只要客人出钱,你们就提供色情服务,对吧?九月十二日晚上,被告扶着被害人进包厢的同一段时间里,其它包厢有没有客人。”
证人:“有。”
吕光军:“离被告的包厢远吗?”
证人:“不远,紧按着。”
吕光军:“客人在泡澡的时候,你都是守在包厢门口吗?”
证人:“不用守,包厢里有内线电话。”
吕光军:“被告送茶水出包厢之后,去了哪里?”
证人:“他去了大堂。”
吕光军:“那时你在哪里?”
证人:“在包厢走廊的入口处。”
吕光军:“你在入口处看得见被害人的包厢吗?”
证人:“不能一下子看见。”
吕光军:“这是什么意思?”
证人:“那边包厢一共是四个,到入口处要拐个弯。”
吕光军:“从被告离开包厢到巡警来的时候,这中间大约有多长时间?”
证人:“十来分钟的样子。”
吕光军:“这十来分钟里,你到被害人包厢查看过吗?”
证人:“没有,我说过包厢里有内线电话。”
吕光军:“紧按着被害人的包厢里的客人几时离开的?”
证人:“警察来查以后。”
吕光军:“这样说来,在十分钟里,那位客人假如进入被害人的包厢,你是看不到的啦?”
林文:“反对,证人有权不回答辩护人的猜测。”
审判长:“反对有效。”
吕光军:“我的问题问完了。”
二
法庭第一轮辩论开始。
林文首先发言。
“审判长,陪审员,从法庭调查的结果看,被告故意杀人罪是确凿无疑的,本辩护人仅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
第一,被告杀人动机昭然若揭。被告的本意,是企图借助李怡清的地位,在资质审查中蒙混过关。请法庭注意,之所以有此企图,是因为被告自认按照正常程序,他的企业是根本过不了关的。这一事实,实际上就构成犯罪动机形成的前提条件。也正因为如此,假如李怡清非但不帮忙,反而从中作梗,那么被告就陷入了回天无力的境地。换句话说,如果真的发展到这一步,被告纵是有再多的钱,再多的门路,也终是一事无成,此其一。其二,李怡清对被告构成的威胁随着事态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资质审查过不了关的后果了,而是面临赔偿巨款更为严重的后果。资质审查过不了关,被告在重庆建筑市场的生存就无以为继,没有了再发展的可能,那么赔偿巨款对他而言,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倾家荡产,一贫如洗,这对本就没有多少家产的人兴许不是要人命的事情,但是对于被告而言,对于一个原先一贫如洗,后来却暴发致富,生活糜乱,沾沾自喜的人而言,我们可以想见他的承受能力到底有多大。客观地说,他根本承受不起,这就是要了他的命的事情。被告做梦都没有想到,李怡清的出现不仅没有给他任何帮助,反倒更增添了两个被告无法解决的难题,那就是李怡清的一百万借款,以及用户的索赔。从某种程度而言,被告与李怡清已经到了不能共生的地步,为此,若想保全自己,就必须毁灭掉李怡清,或者毁灭掉李怡清的职位,或者毁灭掉李怡清的生命。
第二,被告的预谋过程路人皆知。既然确立了毁灭李怡清的动机,被告则开始着手预谋如何实现这个动机。从法庭调查举证的证据来看,被告实质上是想为李怡清设置一个圈套,一个让李怡清非死即伤的圈套。被告准备了两种办法,首先是把李怡清骗到风月场所,然后举报警方,被告希望的是警方能抓到李怡清嫖娼的现行,果能如此,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李怡清的职位不保,一个职位不保的建委副主任,对被告的种种威胁也就不复存在了。然而被告心里清楚,要做到这一步,把握性毕竟难得百分之百,比如说,报警后,警方能否适时赶到,被告把不准,浴楼是否配合,也是一个不定数。由此,被告就准备了第二个方案,那就是直接毒杀李怡清。假如我们站在被告的角度,也肯定是陷害在前而毒杀在后,假如第一方案得手了,被告也就不必再冒杀人的风险了。事实上,当被告第二次进入浴楼后,发现由于李怡清昏睡不醒而使陷害未能奏效后,这才决定投毒杀人。
第三,被告身置犯罪现场,有作案的时间和机会,这在法庭调查时已经举证出不少的证据。
吕光军的发言,也是围绕着林文的这三点展开的。
“审判长,陪审员,我们都知道,凡预谋杀人,是一定有犯罪动机的,否则预谋空有其名。公诉人对被告的犯罪动机谈得详尽而具体,表面上看,被告的犯罪动机是成立的。可是让我们再仔细想一下,就不难发现,公诉人对动机的阐述,到底有多少是基于事实,有多少是基于主观上的猜断呢?本辩护人认为,基于事实是少之又少,而基于主观猜断却是多之又多。首先,公诉人认定李怡清构成了对被告的致命威胁,何以致命,公诉人所依据的不外是以下事实,一个是李怡清身居建委副主任高职,又是资质审查小组组长,按照公诉人的推断,万一李怡清为被告穿小鞋的话,被告绝然过不了关。但本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推断是一种主观上想当然的推断,试想,假如被告资质条件符合审查条件,仅凭李怡清个人是不是一定就能否定?若被告资质条件不符合审查条件,仅凭李怡清个人是不是一定能帮其过关?结论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李怡清本人并非对被告构成致命的威胁。如果说威胁,那是建筑行业里许多的部门,许多的人,被告不可能把许多的人都视为威胁而杀之。另外,李怡清向被告借钱一事,目前仅仅来自被告的供述,李怡清因为命丧黄泉,我们无法从他嘴里了解到任何其它的说法。我想,李怡清与被告总共只见过两次面。被告说,李怡清与其第一次见面就提出借钱,而且还是一借就借一百万,这一说法可信程度究竟有多大呢?退一步说,即便是这样,然而被告可以不借,不借的后果是什么呢?资质审查不过关,被告又会如何呢?建筑市场的生存,并非只有自己有一个独立的建筑公司才能生存,被告尽可以退而求其次,采用别的方式,比如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也就是说仍能生存下去,远远没有到公诉人所讲的无法生存的地步。还有就是用户索赔的问题。在如今法制建设逐步健全的社会环境下,李怡清个人的好作用或者坏作用是微不足道。据此看来,如果说被告存在陷害李怡清的动机似乎是成立的,但是若要说到被告存在谋害李怡清的动机,显然是夸大其辞,显然是与事实大相径庭的。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假如被告没有谋杀的动机,也就没有谋杀的预谋过程了,没有杀人的预谋,他自然不会随身携带置人死地的巨毒药物,因而,即使他身置犯罪现场,即使他有作案的时间和机会,对他故意杀人的指控还是不能够成立的。”
林文:“辩护人的辩护辞中,到底有多少是基于事实的呢?辩护人怀疑李怡清第一次与被告见面就提借钱的事,而且一借就是一百万,请问这样的怀疑是基于事实还是基于主观推断?”
吕光军:“这是常识。”
林文:“什么常识?”
吕光军:“这很简单。李怡清是建委副主任,国家高级公务员,他为人处事,一定是谨慎为先的。估且不论他的人品如何,他就是想借,也一定会考虑一个比较谨慎的方式,与自己并不知根知底的人见第一次面,就开口借钱,形同巧取豪夺,有违常识,也不可信。”
“有违常识,这我承认,但有违常识的就一定是有违事实的吗?”
“那么请问公诉人,事实又是什么呢?”
“事实就是李怡清人品极差,为人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