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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不知道木柴放在何处?就说:“放在厨房” ,刑警生气地说:“根本没放在那里,放在淋雨的地方,”我说:“放在庭院里的”,刑警说:“答对了”,不过,在自述书上倒没有这样记录起来,他们似乎只写:我知道甚兵卫的庭院堆有燃烧的木柴,我就走到那边用右手拿一根木棒,因为走到房门口时,门刚好打开来,我说:“晚安”后就走进去。感受完全不同,但是,最后的结果大体意思相似,写完自白状之后,他们说:“我们将上述的话速记起来了,你用拇指捺上表示签名。 ”
关于凶器的问题,刑警曾经带我到甚兵卫的庭院去看堆积的木柴,他一面问我:“使用那一根呢?”因为我实际上没有犯刑,所以,我一时也回答不出来,刑警又说:“不是这一根吗?好好想一想看,”接着就拿一根木棒叫我仔细瞧瞧,从大小方面说,刑警似乎早就注目这根木棒了,“我想就是这一根木棒!”于是,这根木棒就成为正式凶器。当我向刑警说,木棒上没有血迹和毛发时,刑警就说:“死者的伤处没有出血,他的头部光秃秃像花瓶一样,当然没有毛发,这样最好不过了,倘若外出血的话,那么,这根木棒上恐怕就必须涂上相同血型的血液!”当我说:“这根木棒上没有我的指纹啊!”刑警就说:“木棒这样杂乱的树皮上很难留下指纹的。”于是,他就用布把这根木棒包起来当做证据。
然后,他问:“你跟甚兵卫坐在怎么的位置上呢?你怎样杀他呢?”我迫不得已地说:“右手握着木棒,甚兵卫听我说要偿付二百万元时,就走了出来,接着他一转身的时候,我就脱鞋向他后面走去用木棒敲他的头颅。 ”
刑警就说:“没有这回事。他走出来迎客,又拿出坐垫让你坐,因为你说要付出二百万元,他准备要拿纸出来包,你就站起来从后面敲打他,这样才不会错的。因为客人来了,他一定会拿出坐垫来。虽然现场没有放置坐垫,那恐怕是你在行凶之后,为了不让人知道有客人来,所以把坐垫挂到墙上吧?”我也只好说果然如此。刑警说:“那么,你就把刚才的情况依照顺序说出来吧!”当然,我也照说一遍。
其次,刑警问我:“敲打几次呢?”我回答说一次,他说:“不可能只有一次的,哪会一次就能把人打死的呢?到底你打了几次呢? ” 我说:“ 我记不大清楚了,大概有五、六次吧。”刑警很奇怪地说:“打六、七次太多了,如果这样打一定会出血的,大概打三次吧?你既然记不大清楚,那就说打三次好了,”他好像教小孩子那样地告诉我。接着,他好像自言自语地说:“用木棒敲打三次,就可以完成解剖报告书那种伤了。 ”
最后,我也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我夺去手提箱之后,在路上用石头敲开,从中拿走借款收据,至于:“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错误,也是刑警教我怎么说的。
最后,我说往车站方向走,同时把手提箱丢在左边的池塘里去。他说:“不是这样,你再仔细想想看,”因为池塘只有两个,他改正说:“那是右边的池塘。 ”
如果手提箱拈有真犯人的指纹时,那就可以帮我的忙了。但是,调查员说池塘发现的手提箱沾满泥水,故无法确认指纹,这实在可惜。根据刑警指导下叙述出来的自招,说我很有计划地把手提箱沾上泥水。
总之,刑警当初对我说:“如果你能自己招认,就会让你赶快回家,并且会向推事要求以下起诉处分,因为我们很同情你的动机,准备尽可能帮你忙,”因为我一心一意想早些回去,所以,我就落入刑警的圈套了。
虽然我很快地离开警察局,而后被送到拘留所去,但是,刑警却以恐怖的脸对我说:“你在推事面前也得将刚才的话说一遍,如果说错时,那就得被起诉了,同时,你又会被带回到警察局,”
接着,他又威胁说:“如果你在法院里翻供,我就要设法向你用刑了,你可要记住啦。”
在推事的调查里,我很害怕地供出在警察局那种不自由下的招供,目的是为了想早些回家,以及获得不起诉处分,结果事与愿违,所以才决心供出真状。
原岛阅读植木寅夫的新供述以后,暗忖在遭受刑警威胁下的供词里,虽然有些过分的表现,或者也有这种情形的。当他阅读最初那篇供词时,虽也觉得经过很自然,但当他看到新供词时,也觉得不会不对的,因为在刑警界里诚然还有这种坏习俗。虽然不知真象究竟如何,但站在辩护人的立场说,也不能忽视新的供词。
然而,在推事的起诉状里,则不承认新供词,而采用警察局的自供为真实凭据。
日本宪法明文规定,凡在强制、拷问或威胁的情况下造成的自供,以及在不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之中的自供不能当做证据。
利用欺骗而得的讯问,或用利益诱导而得到的自供都缺乏信任性,故不容许将它当做惟一的证据来判定犯罪的事实。
所以,法庭也有许多理由可以主张被告无罪,但在警察局里却有彼威迫的自白,于是,物证或第三者的证言就成为重要的旁证了。如将其性格加以分析的话,则有直接与间接的证据,间接证据也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犯罪情况是:他曾向甚兵卫高利贷借款,后来不但偿还困难,而且当对方要拿他的土地与建筑当担保品时,植木就怀有杀意,这就成为情况证据了。此外,在行凶时间方面也能吻合。他九点多钟离开万牌庄,十点多钟回来,当时玩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和柴田,以及“万牌庄”的老板等也可以做证,这也是情况证据与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不久,中村是也就从厕所的窗户里看见他的形影,这也是证言。不过,中村倒没有目睹植木走进甚兵卫的家行凶的现场,只是看见植木走向死者的家的形影,这种证言并非直接证据,而系一种间接证据。
物证就是木棒与池塘里找到的手提箱,这只手提箱是甚兵卫家里遗失的东西,它系被调查员在附近池塘里找到的。不过,木棒与手提箱上都没有找到植木的指纹。诚如前述,从手提箱上找不到任何指纹了,至于木柴的问题,根据警察的调查记录说:问:“你用木棒猛击甚兵卫的头部吗?”
答:“那根木棒也是当柴燃的。”
问:“其长度如何?”
答:“大约三十公分左右。”
问:“那是放在哪里呢?”
答:“它放在甚兵卫家的庭院!我很早以来就想用它来杀他的。”
问:“那么,你从前就知道那个地方有木棒了?”
答:“是的。”
问:“行凶之后,那根木棒怎么样呢?”
答:“我把它放在原处。”
问:“那么,如果你回到放木棒的地方,你能认出行凶的那根木棒吗?”
答:“如果没有人把它烧掉或移动它,我想可以认得出来的。”
问:“次晨发现尸体后,立刻通知警察来,所以现场才能被保持。但你能认出现场吗?”
答:“如果到现场去,我想认得出来的。”
结果警察带着嫌疑犯到现场去查证:
嫌疑犯到了甚兵卫的庭院里,当他看见那一堆烧柴用的木棒时,就用手指着上面第二根说:“我就是用这根木棒的。”
调查员就戴上手套把那根被嫌疑犯指出的木棒拿出来,然后把它交给嫌疑犯的右手,叫他试握看看,接着要他连挥五、六次,他说:“就是这根木棒不会错的,刑警先生,自己用过的东西拿在手上时,就能感觉得出来的。”
接着,他又指着木棒上的皮块说:“我曾经看过这个皮块,我一拿到手上时就看见了。”
然后,他又说:“刑警先生,这根木棒上留下我的指纹,请你检查看看,那时我用力握得很紧,而且握的时间很长,我想一定有留下我的右手指纹。”
总之,他的态度非常合作。植木寅夫在调查的时候表现积极的合作,看起来有点像对刑警表示谄谀的态度。
原岛在繁忙之中到警察局去拜访调查课的股长,要求查看尚未读过的调查记录。这个调查系自中村是也在厕所窗户里看见植木的形态之后,警察局就只逮捕植木寅夫一个人,而且,植木被逮捕之后,就立刻自己招认一切,刑警在轻松之下立刻送往法院去。
“原岛先生,被告似乎在翻供,我们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因为股长总以为原岛只是植木的公定辩护人,所以,他毫不客气地表示对被告的不满:
“警察局方面绝对没有做出为难对方的调查方式,当然,警察更不会向他说一大堆傻话,例如自首以后可以早些回去,拜托推事给你不起诉,或者威胁他说如果翻供时会受刑等……因为植木被捉到这里来的时候,他就简单地将杀害甚兵卫的状况,如何进入死者家里谈话,如何杀死对方的经过侃侃而谈,关于使用凶器的情形,也诚如调查书上记载的状况,他本人一面说这根木棒,一面握在手上挥打五、六次,以上的情况不会错的。何况,他又说上面可能具有指纹,不妨也要刑警调查看看,他滔滔不绝地说出来……”。
本来,在嫌疑犯人中也不是没有人为了要求警察合理的待遇,早些被送往拘留所,于是乃迎合调查员的意思,接着又在法庭上翻供,认为是受到警察的威胁而招供的,这是嫌疑犯人有计划的叙述。植木寅夫也是这种情况。
同时,如果植木真有迎合的态度时——事实上,从他的样子上看来就有这种情形——他第二次招认的内容,想要早些回家,以及不起诉处分,于是就对刑警那一套诱导的话相信不疑了。为了使刑警的推断顺利起见,自己毫无保留地招认出来。
因为判刑的日子快来了,原岛就暂时抛开其他的辩护案件,而特地前往拘留所看植木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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