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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此外,由于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曾发表过盖茨是“拿破仑第二”之类有偏见的言论,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地方法院应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微软案。
同年9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并撤消对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指控。根据与司法部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政府对其今后的经营行为实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违法的商业运作,但这些限制已没有初审裁决时那么严峻。这样,微软终于逃脱拆分之劫。
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动员大批科技、经济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微软对市场垄断的程度,以及这种垄断是否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率。因此,这场诉讼官司必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而且很难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此外,反垄断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变数极大,这样,受整体经济状况、科技创新速度、股票市场风雨、政治格局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垄断官司往往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在当前经济衰退和信息业萧条的形势下,联邦政府和法院对微软网开一面,早已在人们意料之中。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其实并非笼统地反对一切垄断和超级企业。全球经济竞争,谁都担心本国企业规模过小;数字化网络革命,人人向往赢家通吃。在这方面美国人并不缺心眼儿,当代美国经济正是以超级跨国垄断公司为特色的。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公司兼并的一个高锋时期,一些规模空前的超大型垄断公司接连问世。尽管垄断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垄断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却是计划经营,把原来需经市场交易才能完成的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低廉的价格赢得全球消费者,从而轻易击败小公司竞争对手。当代美国著名法官兼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甚至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
那么,为什么联邦政府对波音(Boeing)与麦道(McDonnell Douglas)、奔驰(Mercedes Benz)与克莱斯勒(Chrysler)、AOL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等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垄断地位大开绿灯,但却唯独跟微软公司过不去呢?
这里的奥妙在于,尽管微软视窗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微软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利用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市场标准地位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垄断壁垒。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可观,但其它电脑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自由进入市场,根本没法与微软竞争。设置垄断壁垒的损招儿虽然很多,但象微软这样通过竞争赢得标准地位来设置垄断壁垒的招术却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却又无可奈何的,因为个人电脑市场确实需要标准。在个人电脑时代,微软控制了操作系统标准,等于同时控制了电脑硬件和应用软件的命脉,使英特尔、康帕这样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也不得不甘拜下风,老老实实地与微软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和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干扰以兼容性为特点的Java语言,凭借雄厚的财力和视窗的垄断地位为其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企图建立全新的市场标准和垄断壁垒。如果联邦政府不闻不问,听任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络和数据通讯产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垄断性网络浏览器标准,将网络门户、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置于微软浏览器的控制之下,将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造成摧毁性破坏,其社会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在此意义上说,联邦法院起诉微软,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垄断性网络标准,维护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诉讼过程中,由于高科技领域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网络和数据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以及诉讼官司的制约,微软企图建立垄断性网络标准的野心和梦想已化为泡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崛起,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已经丧失了在信息产业中的中心地位,微软的垄断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削弱。再加上经济停滞和衰退,人们甚至颇为怀念当年微软DOS和视窗不断升级换代、引发电脑硬件更新狂潮和信息产业极度繁荣的好年景,盼望微软再次推出带动电脑硬件升极的“杀手”软件,刺激新一轮的市场需求。在此形势下,过重地惩罚微软显然已不符合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还是反垄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结论和千古不变的标准。轰动全球的微软一案究竟是劳民伤财、多此一举,还是杀一儆百、功在千秋?这尚待百家争鸣,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