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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大规模的政治必须是制度化的,而不应该是个人的;当他们叫嚷扩大国家权力时(与马克思的国家观相反),他们从未考虑过,不良的个人也许有一天会掌握这些扩大的权力。只要他们继续考虑国家干预,这就会构成其理由的一部分,即为什么他们计划赋予国家在经济领域实际上拥有无限制权力。他们仍然保留了马克思的历史主义和乌托邦的信仰,即只有一种打上新印记的“社会体系”才能增进问题的解决。
在前面章节(第9章)中,对于这种乌托邦和罗曼蒂克的探讨社会工程的方式,我提出过批评。但是,我想在这里补充,经济干预,即使是这里所提倡的零星的方法,将趋于增强国家的权力。因此,干预主义是十分危险的。这并不成为反对它的论据;国家权力从来就是一种危险的、却又是必要的恶。然而,也应该告诫,如果我们放松自己的戒备,如果在我们通过干预主义的“计划”赋予国家以更多权力时,没有增强民主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能丧失自由。如果自由丧失了,包括“计划”在内的一切也就丧失了。因为如果人民没有权力强制这些计划,为什么还会有这些有关人民的财富的计划实行呢?只有自由才能保证安全。
因此我们看到,不仅存在一种自由的悖论,而且存在一种国家计划的悖论。如果我们计划得太多,如果我们赋予国家以太多的权力,那么自由就会丧失,那将是计划的终结。
这些思考使我们转而诉诸零星的、反乌托邦的或反整体论的社会工程学方法。它们使我们转而要求,各种措施应该是设计来同具体的恶作斗争,而不是建立理想的善。国家干预应该限制在保护自由所实际必需的方面。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的解决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解决;我们应该充满戒备;我们不应赋予国家以超乎保护自由所必需的权力。这些评论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但它们并不能指出一条问题的途径。甚至可以设想,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国家获得新的经济权力——与公民的权力相比,国家这些权力总是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将成为不可抗拒的。这样,我们就既未明白自由能够被保存,也未表明它如何才能够被保存。
在这种条件下,记住我们在第7章中对控制政治权力和自由的悖论问题所进行的思考,是有用的。
七
我们所作的区别存在于个人和制度之间。我们指出,当日常的政治问题需要一种个人的解决时,一切长期的政策——尤其是一切民主的长期的政策——就应该依照非个人的制度来构想。我们指出,尤其重要的是,控制统治者和检查他们的权力的问题,主要的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总之,是设计各种不同制度防止即使是坏的统治者也不能造成太大的伤害的问题。
类似的思考将用于控制国家的经济权力的问题。我们所防备的是统治者的权力的增强。我们必须防备一些个人及其专横。有些制度类型可能将专横的权力授予一个人;但另一些制度类型却会否认个人拥有这种权力。
如果我们从这种观点来考虑劳动立法,那么我们就会同时发现这两种制度类型。其中有些法律没有赋予什么权力给国家的执行机构。可以设想,需要肯定的是,例如,反对童工的法律可能就会被公务员误用来威胁和支配无知的公民。然而,如果与那些立法中固有的危险性相比较(它将自由处理权,例如引导劳动的权力,授予统治者),这种危险性几乎并不严重。同样,一项法律确定公民误用财产将受到没收惩处,其危险性与一项法律赋予统治者或国家的公务员以征收公民财产的自由处理权,是几乎没法相比的。
因此,我们区分了国家籍以推行经济干预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设计一种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例如,限制动物拥有者或土地拥有者的权力的法律)。第二种方法是授权给国家机构,让它们(在一定限度内)视实现统治者所承担的目标之必需而随时采取行动。我们可以把第一种程序为“制度化的”或“间接的”干预,把第二种程序描述为“个人的”或“直接的”干预(当然,居间的事例也存在)。
从民主控制的观点看,勿庸置疑,这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更可取。就一切民主的干预而言,只要可能的话,明显的政策必然是使用第一种方法,并把第二种方法的使用限制在和第一种方法不适应的情形中。(这种情形是存在的)典型的事例是财政预算——它表达了财政大臣对平衡和正确的收支状况的判断力和感觉。可以设想,尽管非常不合需要,一项相反的措施能被迫具有相同的特征。
从零星社会工程学的观点看,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是很重要的。只有一种,即制度化的方法,使依照讨论和经验进行调整成为可能。它惟一使将试错的方法应用于我们的政治行动成为可能。它具有长期性;然而,对框架中其他部分的变化等而言,为了替未预见到的不合需要的结果留有余地,永久性的法律框架可以被逐渐改造。当我们的心中为一定的目标缠绕时,它只允许我们通过经验和分析,发现我们实际上正在做什么。它们都是短期的决策,是暂时、日复一日变化着的,或者充其量是年复一年变化着的决策。作为一条规则(财政预算是个极端的例外),它们甚至不能被公开讨论,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采纳决策所依赖的原则是含糊的。即使它们全然存在,它们通常也不能被制度化,而是内在的局部传统的构成被制度化。
然而,并不仅仅是在这个意思上,第一种方法可以被描述为合理的,第二种方法则被描述为不合理的。它也表现在完全不同的和十分重要的意思上。法律框架可以被单个公民知道和了解;它应该被设计来能够这样获得理解。它的职能是可以预测的。它把确定性和安全的因素引入社会生活。当它受到改变时,在整个变化时期,对于那些拟定期望它经久不变的计划的个人,会留有余地。
与这种方法相反,个人干预的方法必然把一种正在发展的不可预测的因素引入社会生活,随之而发展一种情感,即社会生活是不合理的和不安全的。一旦自由处理权变成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它的使用可能迅速增多,因为调整将是必要的;调整自由处理的短期决策,几乎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执行。这一倾向必然极大地加剧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各方面造成一种存在一些幕后的隐蔽的权力的印象,使他们易于轻信社会的密谋理论,其结果是——搜寻异端并造成民族、社会和国家的敌对情绪。
虽然如此,为制度化的方法选择可能之所的明确政策,一般却很难为人接受。之所以不能接受它,我想可以归结为不同的理由。其一是,它需要一定的分离,以便从事重新设计“法律框架”的长期任务。然而,政府却现挣现吃地活着,自由处理权就属于这种生活类型——且不……这两种方法的区别的重要性并不被理解。理解它的途径受到柏拉图、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追随者的阻碍。他们从未看到,“谁将是统治者?”这一古老的问题,应该被“我们如何才能驯服他们?”这一现实的问题所取代。
八
如果我们现在回顾一下马克思的政治无能理论和历史力量的权力理论,那么,我应该承认,它是一座庄严的大厦。它是马克思的社会学方法的直接结果,是马克思的经济历史主义的直接结果,是马克思经济体系的发展或人的新陈代谢的发展决定其社会和政治的发展之理论的直接结果。马克思时代的经验、他的人道主义的尊严、以及给被压迫者带来预言的慰藉的需要、他们取胜的希望甚或确定性,所有这一切,在一种可以和柏拉图与黑格尔的整体论的体系相媲美、甚至优于它们的宏大的哲学体系中统一了。只是由于他不是一位反动派这一偶然性,哲学史才不会怎么注意他,并假定他主要是一位宣传家。一位《资本论》的评论者写道:“乍看起来……我们能够断定,作者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中的伟大人物之一,也即是说,在‘唯心主义’一词的坏的意义上。然而实际上,他比任何前辈都更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这位评论家击中了要害。马克思是伟大的整体论体系的构建者中的最后一位。我们应该小心地把它搁置一旁,不要用另外的伟大体系去取代他的体系。我们要的不是整体论。它是零星社会工程学。
至此,我可以结束我对马克思的社会科学方法、经济决定论和预言式历史主义的哲学所作的批评性分析。然而,对方法的最终检测必然是其实际结果。因此,我现在开始继续对他的方法的主要结果——一个无阶级社会即将来临的预言——作更详细的审查。
第十八章 社会主义的来临
马克思的预言
第十八章 社会主义的来临
一
经济的历史主义是马克思用于分析我们社会中即将发生的变化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每种特殊的社会体系之所以必须摧毁自身,只不过由于它必须创造出产生下一个历史时期的力量。如果在工业革命刚刚发生前夕,就能够对封建制度进行足够深入的分析,定能导致发现将要摧毁封建主义的力量,并预测即将来临的时期,即资本主义的最重要的特征。同样,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可能使我们能够发现那些正在摧毁它的力量,并预测摆在我们面前的新历史时期最重要的特征。因为肯定没有理由相信,在一切社会体系中,资本主义会永远延续。相反,生产的物质条件,随之而有人的生活方式,从未像它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变化得如此迅速。通过这样改变自身的基础,资本主义必然要改造自身,并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一个新的时期。
依照马克思的方法,上述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