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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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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而是说从总体来看,人类的善端超过恶端,人类向善的可能性要超过其向恶的可能性。性善论实际上要在一种性向善论的意义上理解才较为确当。而那些人类中的优秀者之所以要不可遏止地向善,之所以要把向善作为毕生的任务,除了他们心中有一种善端,有一颗善意的种子之外,也是因为他们深刻认识到,他们心中同时也有一颗不善的种子,他们与生俱来也带来一种宿命般的不洁。 
  在各种各样终有一死的动物中,那意识到自己终有一死的动物毕竟要比没有这种意识的动物高出一筹。同样,在人类中,虽然所有人的知识都可以说是有限的,但是,那些意识到自己的知识有限的人也终究要比没有这种意识的人高出一筹。古希腊最有智慧的人是谁?不是那些得意扬扬贩卖知识的智者,而恰恰是〃自知其无知〃的苏格拉底。人必须知道自身知识的限度,乃至自身幸福的限度,自身道德的限度,而只有信仰、渴望、追求是没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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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履行基本的义务走向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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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五、由履行基本的义务走向崇高
  前面,我们对康德所捍卫的义务心的纯粹性和崇高性已经有了很深的印象,捍卫这一纯粹性是为了保证一种不混杂的道德,一种不随人喜好的道德。不过,我们也始终不可忽视,康德所说的义务还有一种基本的、起码的性质。只有这样,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严格性和一贯性才能置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之上, 过高的道德要求是难于普遍化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指出了四种基本义务∶其中,保存自己的生命和信守对别人的诺言是完全的义务,而发展自己与帮助他人则是不完全的义务。在后来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的分类更为细致了,但划分的基本方向还是遵循对己和对人、 完全和不完全的原则。在这些义务中,并没有圣洁的要求,而只是一些很基本的规范, 例如∶要求人对自身不要自我戕害、自我玷污、自我陶醉、 不要说谎和阿谀,要充实、提高和发展自己;对他人要守约、感恩、援助,不要骄傲自大、造谣中伤、冷潮热讽等。但是,我们从前面还债的例子可以看到,一个人可以通过坚持履行这些基本义务而进入一个多么崇高的境界一个我们怀疑是否有比这更崇高的道德境界。 
  当代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罗斯(W·D·Ross)所列的六种〃显见义务(primafacieduties)〃也具有这种基本的性质,这六种义务是⑴诚实、守诺与偿还;⑵感恩的回报;⑶公正;⑷行善助人;⑸发展自己;⑹不伤害他人。其中最后一种最优先、最有强制力。评论者认为∶这在许多方面类似于一个摩西十 诫的摹本。而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在这些义务中,有很大一部分将因其对他人影响的严重程度而同样也要纳入法律的范畴,若违反就要受到强制或惩罚。 
  我们要敬重的主要也就是这些义务,它们确实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无保留、无条件地予以尊重的。我们所论的虽然是一种一般的敬重心,但一些基本的义务在历史的发展中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共同承认、不证自明的内容。我们的祖先常常说到〃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应分〃、〃天职〃,就点明了这种基本义务的份量。我们可以把这些基本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义务,这是由我们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性质而产生的,例如,我们生为一个人,幼年有赖于父母的供养,成长过程中得到其他许多人的关怀照料,我们一生无形中受赐于我们的同类的好处,更是多有我们所不自觉的方面。正如康德所说∶〃我们只要稍一反省,那我们就总会看到自己对于人类有一种亏欠。〃41再没有什么比一个总是愤愤不平、觉得别人全都亏待了他的人更让人感到可笑和绝望的了。 
  所以,人生而为人,就有一种人的天职,他就要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也为这个世界、为其他的人做些什么。他所食所用、所喜欢、所看重的一切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必有人为之付出了劳动,即使这些均为自然界所赐,他对这自然界也负有一种义务。所以,王通会亲自耕作,并说∶〃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且庶人之职也。无职者,罪无所逃天地之间。吾得逃乎?〃42甘地再繁忙也会每日纺完一定份量的纱才安心入眠。二次大战中的马歇尔将军,曾对一个与他一起高度紧张地工作了一整天的部下说∶〃今天你挣到你的饭了。〃这不是赞赏,却胜似赞赏。有什么能比〃我履行了我的职责〃更让人感到欣慰和骄傲的呢? 
  当然,那要是真正的义务,是性质上属于自律的义务。我们可能久巳忽略了我们的义务,人们在一种责、权不明的体制中常常会习惯于只是伸手, 只是要求利益均沾而忘记了自己的义务,他们甚至很少再体会到真正紧张的工作之后的轻松及成就感,其实这才是做人的真滋味。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密,我们自然不可能、也不必要事事躬行,但我们必须清楚,做人就有做人的一份义务,我们要敬重这份义务才不失为人。一个人年青时常有种种建功立业,泽惠一乡、一市、一省乃至全民族、全人类的宏图大志, 如果他也知道从最基本的义务做起就更好了。这义务就是视他人和自己一样,都作为人来尊重、来对待,不伤害无辜者、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努力做出相应于自己所得的贡献等等。 
  第二类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较专门的、较狭义的由一种社会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我们也可以把这类义务称之为狭义的〃职责〃,因为它常和制度所给予各人的职务、地位有关。在中国古代,士这一阶层是负有政治使命的,所以,子路说∶〃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 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43程子说∶〃父子君臣,天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44这都是说到了政治职责。 
  第一类自然的义务不受基本制度的影响,是我们在任何社会里都应该履行的。而第二类狭义的社会义务则对制度有要求。比方说,原则上社会义务都是要求各人应安于其份,履行其职责,但这〃份〃是不是安排得公正合理,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人的职责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顺利履行。所以,在这方面,社会制度的正义将优先于个人的政治义务。 
  换言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体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业,但是, 我们更有必要通过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基本条件, 即创造出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大家都要守本分,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事情,而政府也要守本分,确定自己恰当的权力范围,保障各阶层、各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犯。所以,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社会公正与个人义务并提,把权利论与德性论视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并且优先讨论权利论等等,这些都是发人深省的。但是,无论如何,制度的不公正即使有可能勾消一个人的政治职责,却仍然不能够勾消一个人的自然义务。 
  对这些基本义务的履行看来是非常平凡的事情。我们并没有增添什么,它们都是做一个人的本分,做一个社会成员的应分,所提出的要求只是〃止分〃,只是〃尽职〃。这是和人的有限存在较适应的,〃比较合于人类的弱点和其进德向善的过程〃。45究竟是对高尚豪侠的行为的向往,还是对庄严的道德义务的敬重更能鼓舞人呢?康德认为后者有着更大的推动力。问题还在这种义务不可缺少,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就破坏了道德法则本身,把法则的神圣性给践踏了。而如果我们不惜牺牲自己衷心爱好的事物而力求尽自己的天职,就把自己提升到了如此的高度就好象使自己完全超出了感性世界而获得了自由,完全超出了凡俗而接近于神圣,我们如果努力去体会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从我们心中获得一种最深厚,同时也最纯粹的道德动力。 
  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仅仅履行我们的基本义务中进入一个崇高的境界,造就一个崇高的人格。这种崇高性就在我们对日常平凡义务的坚持不懈的履行中表露,就在我们不惜牺牲一切爱好而仍履行义务的边缘处境中展现。这种崇高性和平凡性与人类作为理性存在和感性存在的两重性有关。 
  我们都是有缺陷、有弱点的人,我们面对普遍的法则感到自身的卑微,感到衷心的敬畏,这法则确实是毫不容情,决不妥协的,我们必须勉强自己、鞭策自己,使自己受它的约束。我们是在服从命令,但我们又确切地知道,我们实际是在服从我们自己发出的命令,服从从我们自身最好的那一部分发出的命令,服从我们的人性中神圣的那一部分发出的命令,但这一部分和我们身上较低的另一部分又决不是分离的。我们将由我们自身订立的法则引导,超越有限的感性存在,而配享真正的福祉。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人类诚然是够污浊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他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宇宙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有理性的被造物,才是一个自在目的。那就是说,他借着他的自由的自律,就是神圣的道德法则的主体。〃46 
  韦伯曾在分析新教伦理对近代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作用中,揭示了这种寓于基本和平凡的义务之中的崇高性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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