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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象可以在老鼠身上观察到,老鼠学会用独特的信号掌握杠杆,并且学会理解符号,这种符号给予那些信号以逻辑上与原值相反的值。见汉斯·赫尔曼的《语言心理学》(柏林,1967年版;第51页)中关于R·W·布朗和K·L·拉什利的附注。)
塔尔斯基的理论十分清楚地表明,如果一个陈述P符合任何事实,那么它所恰好符合的事实将是事实P。塔尔斯基理论同时还解决了有关假陈述的问题,一个假陈述P之所以为假,并非因为它符合非事实这类奇怪的实体,而是因为它不符合任何事实:它对于任何真实事件并不具有符合事实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虽然它对于虚假的事件状态p具有某种类似“描述”的关系。(只要我们记住一个虚假的事实根本不是真实的,避免使用。虚假的事件状态”、或者。虚假的事实。这一类短语就没有多少益处。)
虽然把这问题弄清楚需要塔尔斯基式的天才,不过,这个问题现在确实已经十分清楚了,即:如果我们要谈论一个陈述对于一个事实的符合,我们就需要一种元语言,在这种元语言中,我们可以阐述有关陈述所论及的事实(或者断定的事实),此外,(通过对该陈述使用某种约定的或描述的名称)我们还能讨论有关陈述本身。反之亦然,很清楚,一旦我们掌握了这样一种元语言,我们便能运用这种语言谈论(a)由某种(对象)语言的陈述所描述的事实,通过陈述这些事实的简单方法所描述的事实,以及(b)这种(对象)语言的陈述(通过使用这些陈述的名称);那么,我们也能在这种元语言中谈论陈述与事实的符合。
一旦我们能用这种方法阐述语言L1中的每个陈述同事实符合的条件,我们就能给出纯语词的,然而却是符合常识的如下定义:①一个陈述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事实。
① 塔尔斯基表明,为了避免说谎者悖论,需要一种超越常识的谨慎:我们必须注意在语言L1中不使用元语言词项“真(在L1中)”,见下文第9章。
正如塔尔斯基所指出的,这是一个客观主义的或绝对论的真理概念。但是,在允许我们论及“绝对确定或绝对信念”的意义上,这个概念不是绝对论的,因为它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真理的标准。相反,塔尔斯基可以证明,如果L1是足够丰富的(例如,如果它包括算术),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关于真理的普遍标准。只是在极度贫乏的人工语言中,才可能存在一个真理标准。(这里,塔尔斯基应该感谢哥德尔。)
因此,虽然真理的观念是绝对论的,却不能提出任何对绝对确定性的要求:我们是真理的探索者,但不是真理的占有者。①
① D·W·哈姆林教授曾给予我极大荣誉,描述了我关于“科学的性质”的观点(保罗·爱德华兹主编《哲学百科全书》第3卷,第37页)。他的概括大部分是正确的,然而,当他用“真理本身只是一种幻觉”这种说法来概括我的观点时,他完全误解了我的思想。难道那些否认能得出关于莎士比亚的喜剧出自何人手笔,或者关于世界结构的绝对确实结沦的人们,应该因此而对如下观点即莎士比亚喜剧作者或者世界本身“只是一种幻觉”的观点负责吗?(关于真理概念的重要意义的更清楚的说明在我的著作中到处都能找到,特别是在本书的第9章中。)
7· 内容、真理性内容和虚假性内容
为了阐明在探索真理时我们所做的工作,至少在某些场合我们应该能说明坚持如下直观主张的理由,即,我们已经比较接近真理,或者说某一理论T1被另一新理论T2所取代,这是因为T2比T1更接近真理。
理论T1比理论T2离真理远些,因此T2就比T1更接近真理(或者说是一种较好的理论),这种观念已经为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哲学家直观地采用了。正如真理概念被许多哲学家认为是可怀疑的一样(并不是完全没有一点真理或道理,因为塔尔斯基的语义悖论分析已经很清楚地阐明了这一概念),更接近真理的概念、近似真理的概念或者(如我所称呼的)更大“逼真性”的概念等等,也都受到怀疑。
为解除这些怀疑,我引进了一个关于逼真性的逻辑概念,这一概念包括最初由塔尔斯基提出的两个概念:(a)真理概念;(b)陈述的(逻辑)内容的概念,即,该陈述逻辑地蕴涵的所有陈述的类(如塔尔斯基通常所称的它的“后承类”)。①
① 以单一陈述或者陈述的有限集合(这种有限集合总是能由单一陈述代替的)为一方,以非公理化(或非有限的可公理化的)后承类或内容为另一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重要的,但这里不准备讨论这个问题。两种后承类都被塔尔斯基称为“演绎系统”;参见塔尔斯基上引著作第7章。塔尔斯基在我之前引进了后承类的概念,我后来在《研究的逻辑》中也独立地引进了这一概念,其中我还引进了与这一概念密切相关的陈述S的经验性内容的概念,作为与S相冲突(或被S所“禁止”)的经验性陈述的类,这个概念后来被卡尔纳昔所采用;特别从他(《概率的逻辑基础》,1950年版,第406页)对我的《研究的逻辑》的赞赏中可以看到。逼真性概念我于1959或1960年引进: 参见《猜想与反驳》1969年第3版,第215页的注释。这里我想说明,在《猜想与反驳》中我谈到“真理性…内容”和“虚假性…内容”,现在当这个词项作为名词使用时我倒想省略连字号(除了在短语——我希望不多见——例如“真理性…内容测度”中)。在这个问题上我接受了温斯顿·丘吉尔的忠告,如福勒的《现代英语用法》,1965年第2版,第255页上所作的叙述。
每个陈述都有一个内容或者后承类,即由它所推出的所有那些陈述的类。(仿效塔尔斯基,我们可以把重言式陈述的后承描述为零类,所以,重言式陈述就具有零内容。)每一个内容都包含由它的所有真后承的类组成的子内容。
由一个已知陈述(或者属于一个已知的演绎系统)推导出来的并非重言式的所有真陈述的类,可以被称为该陈述的真内容。
重言式(逻辑上真的陈述)的真理性内容是零:它仅仅由重言式构成。所有其他陈述,包括所有假陈述,都具有非零的真理性内容。
一个陈述所蕴涵的假陈述的类——一个严格地由所有那些虚假陈述组成的它的内容的子类——可以被称之为(请允许借用一个名称)该陈述的虚假性内容;但是它不具有“内容”或塔尔斯基的后承类的独特性质。它不是一个塔尔斯基式的演绎系统,因为从任何假陈述中可以逻辑地推导出真陈述。(一个假陈述和任何真陈述的析取,就属于那些本身为真、但却是从假陈述中推导而得的陈述之列。)
在本节的其余部分中,为了准备对逼真性概念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我打算先对真理性内容和虚假性内容的直观概念作些详细的讨论;因为一个陈述的逼真性将被解释为真理性内容不断增加而虚假性内容不断减少。这里,我将主要利用塔尔斯基的概念,特别是他的真理理论、他的后承类理论以及他的演绎系统(更详细的论述可参阅本书第九章)。
可以按这样的方法来解释一个陈述a的虚假性内容(与从a推出的假陈述类相区别):(1)它是一个内容(或者塔尔斯基的后承类);(2)它包含由a导出的所有虚假陈述;(3)它不包含真陈述。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我们需要把内容概念相对化,而这能以很自然的方式做到。
让我们把陈述a的内容或者后承类称为“A”(因此,一般地说,x是陈述x的内容)。让我们象塔尔斯基那样,把一个逻辑上真的陈述的内容称为“L”。L是所有逻辑上真的陈述的类,即所有内容和所有陈述的共同内容。我们可以说L是零内容。
我们现在把内容概念相对化,于是我们能在已知内容r的情况下讨论陈述a的相对内容,我们用符号“a,r”表示这一点。这是在r出现,但又不仅仅只有r出现的情况下,从a中可推出的所有陈述的类,
我们马上可以明白,如果A是陈述a的内容,那么我们就有了按相对化的方式书写的公式:A=a,L;这就是说,陈述a的绝对内容A等于a的相对内容,在已知“逻辑”(=零内容)的情况下。
关于猜想a的相对内容的一种更有意义的情况是a,Bt,这里Bt是我们在t时的背景知识,即在t时被断定为无需讨论而接受的知识,我们可以说,在一个新的猜想a中有意义的首先是相对内容a,B;这就是说,是内容a中超过了B的那一部分。正如一个逻辑上真的陈述的内容是零一样,如果a仅仅只包含背景知识而没有超出背景知识的内容,那么,在已知B的情况下,猜想a的相对内容也是零: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如果a属于B;或者换一个同样的说法,如果A B,那么a,B=0。因此,陈述x的相对内容Y是指在Y出现时,x超出Y的信息。
现在,我们可以把a的虚假性内容(用符号AF表示)定义为在已知a的真理性内容的情况下a的内容(即A和T的交汇点AT,这里T是塔尔斯基系统中的真陈述)。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定义:
AF=a,AT。
这里所定义的AF符合我们的要求,即它满足了恰当性条件:(1) AF是一个内容,尽管它是一个相对内容;“绝对”内容说到底也是相对内容,例如逻辑真理(或者假定L是逻辑上真的),(2) AF包含所有从a推出的假陈述,因为它是在取真陈述为(相对)零类时,从a中推出的陈述的演绎系统;(3)在真陈述不被当作内容而是作为(相对的)零内容的意义上,AF不“包含”真陈述。
内容有时是逻辑上可比较的,有时则是不可比较的:这些内容构成一个受包含关系制约的部分有序系统,恰似一些陈述根据蕴涵关系组成的部分有序系统一样。如果A B,或者B A,那么A和B的绝对内容是可比较的。至于相对内容,其可比较性的条件则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