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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有几个理由。例如,第一个表述假定未来会象过去一样。这个假定在我看来是错误的,除非“象”这个字在意义上解释得如此灵活以致使这个假定变得空洞而乏味。第二个表述假定有归纳推理和进行归纳推理的规则,而这又是一个应当受到批判的、在我看来也是错误的假定。所以我认为这两个表述都是非批判的,而同样的话还适用于许多其他的表述。因此,我的主要任务是再一次表述我认为是在我所谓的传统哲学的归纳问题背后的问题。
目前已经成为传统的这些表述在历史上还是近期的。它们是由休谟对归纳法的批判以及这种批判对知识的常识理论的影响而引起的。
我将首先提出常识观点,其次提出休谟观点,进而提出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重新表述和解答,然后再回过来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些传统的表述。
1.归纳法常识问题
知识的常识理论(我还给它起过一个绰号叫做“精神的水桶说”)就是以“我们没有什么知识不是通过感官而获得的”这一主张而赫赫有名的理论。(我试图说明这个观点首先是由巴门尼德以一种讽刺的口吻提出的:大多数凡人的错误知识没有不是通过自己的错误感官而得来的。①)
① 参见我的《猜想与反驳》1969年第3版,补遗8,尤其第408—412页。
但是我们的确有期望,并且非常相信某些齐一性(自然规律、理论)。这就导致归纳法的常识问题(我把它叫做Cs):
Cs 这些期望和信念是怎样产生的呢?
常识回答是:通过过去所进行的重复的观察:我们相信明天太阳将升起,因为它过去就是如此。
在常识观点看来,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我们相信齐一性是由产生这种信念起源的那些重复观察所证明的。(起源和根据——两者都归因于重复——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以来的哲学家所谓的“归纳辩论法”或“归纳法”②。)
② 西塞罗:《正位》,X,第42页;比较《论创造》,第1册xxxi 51到xxxv61。
2.休谟的两个归纳法问题
休谟感兴趣的是人类知识的地位问题,或者如他可能说的,是我们的任何信念——无论哪一种信念——是否都能为充分的理由所证明的问题。①
① 见大卫,休谟:《人类理解研究》,牛津,1927年版,第1部分,第5节,第46页(参见《猜想》第21页)。
他提出了两个问题:逻辑问题(HL)和心理学问题(Hps)。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某些方面是互相冲突的。
休谟的逻辑问题是:②
② 休谟:《人性论》,牛津版;1888年,1960年,第1册,第3部分,第6节,第91页:第1册,第3部分,第12节,第139页。并见康德《导言》第14页以后,他把先天有效陈述的存在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据我知道我是第一个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的:当然也可能有别人。在“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中(《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后)和《研究的逻辑》第4节第7页,我写道:“如果仿效康德,我们把归纳问题叫做‘休谟问题’,我们就可把分界问题叫做‘康德问题’。”我们非常简短的评论(受到一些评论的支持,诸如《逻辑》的第29页,康德把归纳原理看作是“先天有效的”)暗示了康德、休谟与归纳问题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解释,并见本书第2章,在那里这几点都作了更充分的讨论。
HL 从我们经历过的(重复)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结论),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
休谟对HL的回答是:没有证明过,不管重复多少次。
休谟还指出,如果在HL中的“结论”之前加上“可能”这个词,或者用“事例的可能性”代替“事例”这个词,逻辑上仍然完全一样。
休谟的心理学问题是:③
③ 参见《人性论》,第91,139页。
Hps 然而,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历过的事例相一致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
休谟对Hps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也就是说,由于我们受重复和联想的机制所限制,休谟说,没有这种机制我们几乎不能活下去。
3。休谟成果的重要影响
由于这些成果,休漠自己——曾经是最有头脑的一个人——变成了一个怀疑论者,而同时又变成了一个非理性主义认识论的信仰者。他认为,虽然重复支配着我们的认识活动或我们的“理解”,但是作为论据,重复无论如何是没有任何力量的。这一成果使他得出结论说,论据或理由在我们的理解中只起次要的作用。我们的“知识”剥去了伪装,它不仅有信念的性质,而且有理性上站不住脚的信念即非理性的信仰的性质。①
① 自休谟以来,许多失望的归纳主义者巳成为非理性主义者。
从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中得不出这样的非理性主义的结论。这在下一节以及第10,第11节中将看得很明显。
罗素在1946年出版的《西方哲学史》(这是在他的《哲学问题》出版后的三十四年。《哲学问题》一书对归纳问题作了十分清楚的叙述,而没有提及休谟。)②关于休谟的那一章中更加有力而过分地叙述了休谟的结论。关于休谟对归纳问题的看法,罗素说:“休谟哲学……代表十八世纪重理精神的破产”;“所以,重要的是揭示在一种完全属于或大体上属于经验主义的哲学的范围之内,是否存在对休谟的解答。若不存在,那么在神志正常和精神错乱之间就没有理智上的差别了。认为自己是水煮荷包蛋的疯人,只是由于他属于少数派而要受到指责……。
② 在罗素的《哲学问题》(1912年版及以后的许多再版)第6章(“论归纳法”)中没有出现休谟的名字,最接近的参考材料是在第8章(“先天的知识如何可能”),在那里罗素谈到休谟时说;“他把这个大可怀疑的命题加以推论说:关于因果联系没有什么是先天知道的。”无疑地,由某种原因引起的期望有个天生的基础,在它们先于经验这个意义上,它们在心理学上是先天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先天有效的。参见《猜想》第47…48页。
罗素接着声称,如果否定归纳法(或归纳原理),“则一切打算从个别观察结果得出普遍科学规律的事都是谬误的,而休谟的怀疑主义对经验主义者来说便是不可避免的了”。①
① 引自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伦敦,1946年版,第698页以后(着重号是我加的)。
因此罗素强调休谟对HL的回答与(1)理性、(2)经验主义以及(3)科学程序之间的冲突。
在第4节以及第10到12节中,显而易见,如果接受我对归纳问题的解决,所有这些冲突都会消失:在我的非归纳理论和理性、经验主义或科学程序之间没有任何冲突。
4.我对归纳问题的处理方法
(1)我认为休谟论述中暗示的逻辑问题与心理学问题之间的差别是极为重要的,但我不认为休谟对我愿意称之为“逻辑”的观点是令人满意的。他很清楚地描述了有效推理的过程,但是他把这些过程看作是“理性的”心理过程。
与休谟的处理方法对比起来,我的主要处理方法之一是,每当逻辑问题成为问题的时候,我就把所有这些主观的或心理学上的术语,尤其是“信念”等,转换成客观的术语。比如,我不说“信念”,而说“陈述”或“解释性理论”,我不说“印象”,而说“观察陈述”或“试验陈述”,我不说“信念的正当理由”,而说“要求理论是真的这种主张的正当理由”,等等。
这种把事情说成客观的或逻辑的或“形式的”说法将被应用于HL,但不能应用于Hps。然而:
(2)一旦解决了逻辑问题HL;根据以下的转换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心理学上也正确,那么对逻辑问题的解决就转移到心理学问题Hps上。(通常的所谓“科学方法”和科学史大体上也有一个类似的原则:逻辑上是正确的,在科学方法和科学史上也是正确的。)显然,这是认识心理学或思维过程心理学中的一个有点冒险的猜想。
(3)很清楚,我的转换原则保证消除休谟的非理性主义:如果我能回答他的归纳法的主要问题(包括Hps)而不违背转换原则,那么在逻辑与心理学之间就不可能有任何冲突,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理解是非理性的这一结论。
(4)这样的纲领连同休谟对HL的解答,意味着关于科学理论与观察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比HL说出更多的东西。
(5)我的主要成果之一是,既然休谟认为在逻辑学中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这样的东西,并且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按照转换原则,在心理学中(或科学方法中,或科学史上)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这样的东西。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观念一定是由于一种错误——一种视错觉。简单地说,不存在以重复为根据的归纳法。
5。归纳法的逻辑问题:重述与解决
按照刚才所说的(前面第4节第(2)点),我要以客观的或逻辑的说法重达休谟的HL。
为此目的,我用“试验陈述”,即描述可观察的事件的特殊陈述(“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代替休谟的“我们经历过的事例”;用“解释性普遍理论”代替“我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
我把休谟归纳法的逻辑问题明确地表述如下:
L1 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能由“经验理由”来证明吗?也就是说,能由假设某些试验陈述或观察陈述(人们可能说这些陈述“以经验为根据”)为真来证明吗?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休谟一样:否,我们不能。没有任何真的试验陈述会证明解释性普遍理论是真的这一主张。①
① 解释性理论本质上甚至超出无数的全称试验陈述,甚至连普遍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