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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胡适的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9页。
〔17〕胡适:《跋红楼梦考证——答蔡孑民先生的商榷》,《胡适学术文集·中国文学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31页。
〔18〕《胡适全集》第1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93~494页。
〔19〕陈漱渝:《飘零的落叶——胡适的晚年》,转引自《胡适评说八十年》,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21〕《胡适红学年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22〕《胡适文集》第1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331页。
〔23〕《胡适全集》第22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21页。
〔24〕1961年2月18日与胡颂平的谈话,转引自《胡适红楼梦研究论述全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
潦倒穷汉与美国宪法
? 陈 伟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世人皆知,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一百余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古往今来,弱者的权利总是受到无情践踏,穷人的呐喊总是那么微弱无力,冠冕堂皇的法律总是沦为一纸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穷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时,根本用不着操心天文数字的律师费。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烦,贫穷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说明本人那点儿微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对簿公堂之时,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上书最高法院为自个儿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关。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站在贫穷被告立场上,无中生有,越俎代庖,从宽解释宪法条款,使美国社会中的贫困阶层从此享有了“免费律师权”。
这个宪法大案的当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潦倒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八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庭审时,他要求州法院免费提供一位律师,遭到法官拒绝。
吉迪恩只好班门弄斧,鼓起勇气,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律师训练,既不懂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听不明白检察官和法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规,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成员。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却颠三倒四地说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没辩护到点子上去,结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可是,此公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死活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佛罗里达州监狱服刑期间,他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日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一番恶补之后,吉迪恩鼓起勇气,用铅笔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现炒现卖,利用刚学会没几天的美国宪法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叫屈。
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律师辩护权。此外,依照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因此,佛罗里达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诉书写出了相当高的水平。他并未向大法官解释案情中的事实问题,啰哩啰嗦,本末倒置,而是紧紧抓住涉及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法律问题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具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特有分量,特上档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审阅了这个法律门外汉的申诉后,决定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史称“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霉的温赖特当时是佛罗里达州监狱长。
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义。然而,1963年3月,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决,贫困阶层的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 ─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体制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被告,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1〕
最高法院裁决公布后,监狱中欢声雷动。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深受狱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汉。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联邦和州法院应当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米兰达警告”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颇有商业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时代》周刊常驻最高法院记者刘易斯撰写、详尽报道整个案情的纪实性著作《吉迪恩的号角》,出版后大获成功。好莱坞也不甘落后,凑热闹拍摄了一部根据此书改编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出演吉迪恩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声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国民权组织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摘自吉迪恩《赤贫人申诉书》中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2〕。此语虽然平淡无华,而且还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以元音打头的英语单词improvement之前,不定冠词应当用an),但却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宪政原则: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儿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在穷人律师权问题上,案犯吉迪恩大胆上诉,美国最高法院与时俱进,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
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少数有权有势的富人压迫多数穷人的历史。历史显示,当剥削和压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小民百姓不得不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其中受害最深、走投无路的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则成为一种破坏性极大的力量,沦为少数野心家改朝换代的工具,形成了一种革命产生暴君,暴君施行暴政,暴政制造暴民,暴民引发革命的恶性循环。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在司法和其他方面的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永远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片面强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快,则法庭和监狱将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社会中,中产阶级虽然是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和宪政法治的维护者,但却兼有目光短浅和唯利是图的双重性。在相当程度上受中产阶级选票影响的各级立法部门中的议员们,同样不可能超尘拔俗,特立独行,制定和通过维护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国宪政体制中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民选和终身制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超级立法院”,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关注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护民主社会中那些根本没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计子孙后代之利,赢千秋万世之名!
感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关注弱势群体权益之余,人们可能注意到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当粗通文墨、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吉迪恩挺身捍卫自身权利之时,手中挥舞的锐利武器是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
由此想到,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主任王希教授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群体)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3〕这个问题既启人深思,又令人困惑。
正统的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实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对于工农大众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干脆就是冠冕堂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