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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002-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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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之某种现象依据之继之而起之——规律为前提;而一切规律皆要求“结果之整齐划一”。此种整齐划一实为原因概念(所视为一种能力者)之所以为基础者,在此必须由纯然现象所展示之限度内,可名之为原因之经验的性格。此种性格乃持久不变者,但其结果则按其“所伴随及部分的制限之者之条件”之变化不居,在种种可变之形式中显现。
    故一切人之意志皆有一种经验的性格,此种性格不过彼之理性之某种因果作用而已,在此种因果作用在现象领域内所有之结果中展示一种规律之限度内,吾人可自此种规律就其所有种类及程度推断理性之行动及此等行动之根据为何,因而关于彼之意志之主观的原理能形成一种评判。今因此种经验的性格之自身,必须自为其结果之现象中发见之,又必须自经验所显示现象与之相合之规律中发见之,故现象领域中,人之行动由其经验的性格及与此种性格合作之其他原因,被规定为与自然秩序相合者;且若吾人能就人之意志所有之一切现象研究详尽,则无一人之行动,吾人不能正确预言之,而认为自其先在条件所必然的进行而来者也。是以在就此种经验的性格而言之限度内,并无自由;且亦仅在此种性格之范围内,“人”始能为吾人所研究——盖即谓吾人若只观察之,及按人类学之方法以求创立一种研讨“人之行动之发动的原因”之自然科学的研究。
    但当吾人就其与理性之关系考虑此等行动时——我非指吾人由之以说明此等行动由来之思辨的理性,乃指限于其自身为“产生此等行动之原因”之理性——盖即谓吾人如就其实践的关系,以此等行动与理性之标准相比较,吾人即发见完全与自然秩序相异之规律及秩序。盖可成为如是,即凡在自然过程中所发生者,及依据经验的根据所不得不发生者,皆为不当发生者。但有时吾人发见(或至少信以为如是)理性之理念,在实际事实中,证明其有“关于人之行动(所视为现象者)之因果作用”,且此等行动之发生并非因其为经验的原因所规定,乃因其为理性之理由所规定者也。
    于是容认对于理性可主张其具有关于现象之因果作用,则即其经验的性格(为感官之形相)完全—一详细规定且规定其为必然者,但其行动仍能谓为自由者也。盖此经验的性格之自身,又完全在直悟的性格(为思维之形相)中所规定者。顾此直悟的性格非吾人之所能知;吾人仅能由现象以指示其性质;而此等现象实际仅产生关于感官形相(即经验的性格)之直接知识。行动在能以思维形相(直悟的性格)为其原因之限度内,并不依据经验的法则随此原因发生;盖即谓此种行动并非有纯粹理性之条件在其先,乃仅有此等条件在内感之现象领域内所有之结果在其先耳。纯粹理性以其为纯粹直悟的能力,不从属时间方式,因而亦不从属时间中继起之条件。理性之因果作用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并不以产生结果而在某某时间上发生或起始。盖若在时间上发生或起始,则理性自身乃从属——因果系列在时间内被规定时所依据之——“现象之自然法则”;且其因果作用将为自然而非自由矣。故吾人所能有正当理由言之者仅为:理性关于现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则此因果作用乃一种能力,“凡结果之经验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条件”,由此种能力而开始者也。盖存于理性中之条件并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开始。于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经验的系列中发见者,至此乃见其可能,即继续的事件系列之条件,其自身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盖此处之条件乃在现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从属任何感性条件以及从属“经由先在的原因之时间规定”。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关系中则属于现象系列。人之自身即为一现象。彼之意志具有一种经验的性格,此种经验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动之经验的原因。并无依据此种——不包含在自然结果之系列内,或不遵从此等系列所有法则(依据此种法则,则不能有时间中所发生事物之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性格以规定“人”之条件。故无一所与行动(盖此种行动仅能知觉其为现象)能绝对自其自身开始。但就纯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谓为决定意志之状态,有某某其他状态在其先,其自身为此其他状态所规定者也。盖以理性自身非现象,不从属任何感性条件,故即关于其因果作用,其中亦无时间上继起之事,且依据规律规定时间中继起之力学的自然法则,亦不能适用于理性。
    理性为“人所由以显现之一切意志行动”之长住条件。此等行动在其发生之前,皆在经验的性格中所预定者。至关于直悟的性格(关于此种性格、经验的性格乃其感性的图型),则不能有时间先后;一切行动,凡与“其在时间中与其他现象之关系”无关者,乃纯粹理性之直悟的性格之直接结果。故理性自由活动;非由时间中先在之外的或内的根据,力学的在自然的原因之连锁中规定之者也。因之,此种自由不应仅消极的视为超脱经验的条件而已。盖若仅消极的视为如是,则理性之能力将终止其为现象之原因矣。
    必须又以积极之意义归之于创始事件系列之力量。在理性自身中绝无起始之事;盖以其为一切有意行动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不容有时间中先于其自身之条件。至理性之结果,则实有“在现象系列中之起始”,但在此种系列中绝无绝对最初之起始。
    欲以理性经验的使用之例证,说明此种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但非确证此原理,盖以例证证明先验的命题,乃无益之举——吾人姑举一有意之行动,例如能使社会发生混乱之恶意虚言。第一、吾人宜尽力发见此种虚言所由来之动机;第二、既明此等动机之后,吾人进而决定此种行动及其结果所能归罪于犯者,究为如何程度。关于第一问题,吾人就行动之经验的性格追溯其根源,发见其根源在受不良教育及多损友,其一部分又在其不识羞耻之气质恶劣及轻率浮躁等等,乃至其间所能参入之一时的原因,亦不能置之不顾。吾人进行此种研讨,正与吾人对于所与之自然的结果探求其决定的原因之系列相同。惟吾人虽信此种行动乃如是被决定者,顾并不以彼之不幸气质之故,亦不以影响于彼之环境之故,乃至以彼已往之生活方法之故,吾人能宽免此行为者而不责罚之也;盖吾人预行假定,吾人能不问其生活之方法如何,且能以过去之条件系列视为并未发生,而以行动为完全不受任何以前状态之条件制限,一若行为者在此行动中由其自身开始一完全新有之结果系列者然。吾人之责罚,乃根据于理性之法则,斯时吾人视理性为一原因,此种原因与以上所举之一切经验的条件(按即不良教育等等)无关,能规定——且应规定——行为者不如是行动而另行行动。此种理性之因果作用,吾人并不仅视为协助之动力,而完全视为动力之自身,乃至当感性冲动与之直接相反时,此种因果作用亦仍为行动之主动力;此种行动乃归之直悟的性格者;当被捏造虚言之刹那间,其罪即完全在彼。理性与一切行动之经验的条件无关,完全自由,虚言完全由于理性之玩忽义务。
    此种督责,显见吾人以理性为不为感性的势力所动摇,且不易受变化。至理性之现象——理性由以在其结果中表显其自身之形相——自有变化;但在吾人所视为理性之自身中,则并无先在状态决定其后继状态之事。盖即谓理性并不属于感性的条件系列,此种系列乃依据自然法则使现象成为机械的必然者。理性在一切时间中,一切环境下,呈现于人之一切行动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但其自身非在时间中,因而并不陷入以前理性并未在其中之任何新状态中。关于此等新状态理性乃规定之者,非为其所规定者也。故吾人不能问“理性何以不另行规定其自身与此相异”,仅能问“理性何以不由其因果作用另行规定现象与此相异”耳。但对此问题,并无解答可能。盖不同之直悟的性格将有不同之经验的性格。当吾人谓不问彼过去之全部生活过程如何,行为者固能自制其虚言,其意乃指“在理性直接支配下之行动,及理性在其因果作用中不从属现象或时间之任何条件”而言。时间相异,虽使现象在其相互关系中有根本之不同——盖现象非物自身,因而非原因自身——但不能使行动与理性之关系因而有何相异之处。
    是以在吾人关于“自由行动之因果作用”之判断中,吾人能推溯至直悟的原因,但不能超越此原因之外。吾人之所能知者,直悟的原因乃自由的,即在感性之外所规定者,且以此种情形,直悟的原因能为现象之感性的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但欲说明何以在所与环境中,直悟的性格所应授与者,适为此等现象,及此种经验的性格,何以超越吾人所有理性之一切能力,且实超越理性所有一切之推究权利,此正与吾人研讨何以吾人外部的感性直观之先验的对象,仅授与空间中之直观,而非其他形态之直观相同,皆不能解答者也。但吾人所应解决之问题,则无须设置任何此种论题。吾人之问题仅为:自由与自然的必然性是否能存于同一之行动中而不相冲突,此则吾人已充分解答之矣。吾人已说明因自由能与“与自然的必然性之条件完全不同种类之条件”相关,故后者之法则并不影响于前者,且二者能各自独立存在而不相互有所妨阻者也。
     * * *
    读者应十分注意观察在以上所述之种种中,吾人之意旨并不在建立自由之实在性为含有“吾人感性世界所有现象之原因”之能力之一。盖此种研讨以其非仅论究概念,故非先验的。加之,此种论究不能有所成就,盖吾人绝不能自经验以推论“不依据经验法则所思维之任何事物”。甚至吾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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