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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象之纯然方式——在其与一切外部的现象(此亦不过纯然表象而已)相关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二)在缺乏知觉时,幻想梦想皆不可能,以及吾人之外感——就经验所能自之发生之资料而言——自有其在空间中现实相应之对象”等等时,即已充分驳斥之矣。
独断的观念论者殆为否定物质存在之人,而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为怀疑物质存在之人,盖以物质之不能证明故耳。前者之见解自必根据于被在物质一类事物之可能性中所假定之种种矛盾——吾人今尚无须论究此种见解。在以下一节论及辩证的推理时,关于“属于经验联结之一类事物之可能性”理性所自行构造之概念,展示理性之自相矛盾,即足除去此种困难矣。但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仅驳击吾人主张之根据,以为吾人所思维为根据于直接知觉之物质存在,殊不足为确信物质存在之正当理由,在此种观念论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经验之微细进展中,亦须注意周密(否则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识视为应有之知识矣)之限度内,诚为有益于人类之理性者。吾人今则能评衡此等观念论者所反对吾人之价值。盖除吾人指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张中自相矛盾以外,观念论者实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觉(不问其为内部的或外部的)视为仅依属吾人感性之一类事物之意识。此等观念论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觉之外部的对象视为物自身,而仅视为表象,关于此等表象则与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识之,至其所以名为外部的,则因其依属吾人所称为外感其直观为空间之故。但空间自身不过——某某知觉在其中互相联结——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对象为物自身,则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达“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对象所有实在性”之知识,盖吾人之所依恃者仅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诚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觉意识除纯为吾人自身所有之规定以外,绝不产生任何事物。于是怀疑的观念论迫使吾人不得不趋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趋避所,即一切现象之观念性学说是也,此一种学说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不问其结果而建立之矣,盖此等结果在先验感性论中实不能预见之者。斯时若有人询以其结果是否在心灵论中仅有二元论可以保持,则吾人必答之曰“然”;但此二元论仅为经验的意义。盖即谓在经验之联结中,物质——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实授与外感,正与思维的“我”——此亦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授与内感相同。更进一步言之,内外两方领域中之现象,必须依据规律——此种规律乃实体范畴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觉之联结中,使此知觉由之构成一全体之经验者——互相联结。但若(如通常所见及者)吾人欲扩大二元论之概念,用之于先验的意义,则二元论及两种互相更迭之相反主张——一方为精神论(Pneumatismus)一方为唯物论——皆无任何根据,盖因斯时吾人已误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现对象(关于对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视为物自身中之差别。由内感在时间中所表现之“我”,虽与在我以外空间中之对象,完全为有区别之现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视为不同之事物。在外部的现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观之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既非物质亦非思维的存在,乃——其以“关于物质及思维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经验的概念”提供吾人——现象所有之根据(此根据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种批判的论证明显迫使吾人为之者)吾人若固执以上所建立之规律,而不推及吾人之问题于“可能的经验能在其中以其对象呈现于吾人之前”之限界以外,则吾人决不梦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对象之自身,即离其与感官之一切关系所本有之相。但若心理学者以现象为物自身,视为其自身独立存在者,则被若为唯物论者,在其体系中,自仅承认物质;若为精神论者,则在其体系中又仅承认思维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为二元论者,则承认物质与思维的存在两方,顾彼由于此种误解,对于非物自身仅为普泛所谓事物之现象,如何能自身独立存在之点,常陷入伪辨的思辨中。
就此等误谬推理以论纳粹心理学之全体
吾人如以——为内感之自然科学之——心理学与——为外感对象之自然科学之——物体论相比较,吾人见及二者之能由经验的知之者甚众,但其间尚有其显著之异点。在物体论中能先天的自“延扩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之概念综合的知之者甚众,但在心理学中则绝无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综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盖二者虽皆为现象,顾外感之现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体为其转移无常之种种规定之基础,因而提供一综合的概念,即空间及空间中现象之概念;反之时间——此为吾人内部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则并无常住之事物,因而仅产生“种种规定之变化”之知识,而不产生“能由此种种规定所规定之任何对象”之知识。盖在吾人所名为“心”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连续流转之中,除“我”(吾人如必须如是表现吾人自身)以外,并无常住之事物,至“我”之所以为单纯者,仅因其表象并无内容,因而无杂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现——(以更正确之名词言之)或指示——一单纯的对象。为欲使其由纯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知识,此“我”应为一直观,此直观——以其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先于一切经验)——又应为先天的能产生综合命题之直观。但此“我”之不能为直观,正与其不能为任何对象之概念相同;盖此“我”乃意识之纯然方式,此种意识方式能伴随此内外两类表象,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对于“对象之表象”提供质料之——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识之列。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其为超越人类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学问,证明其绝无所成就,其所遗留于吾人者,仅有在经验指导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问题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内部的经验所能提供其内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学虽不能用以扩大知识,且在其用以扩大知识时乃完全由误谬推理所成者,但若仅以之为对于吾人辩证的推理(此等辩证的推理起于人类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论究,则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当之消极的价值也。
吾人何以须仰赖完全建立于纯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学?毫无疑义,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吾人之思维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论之危险耳。此则由——吾人适所授与之——思维的自我之纯粹概念成就之。盖由此种教义,吾人能脱然无虑,不再有“物质消失,一切思维乃至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毁灭”之恐惧,且适与之相反,其所明显说明者,则为我若除去思维的主体,则全体物质界将因而消灭耳,盖物质不过吾人主观所有感性中之现象及主观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认此说并未与吾人以“思维的自我性质”之较进一步之知识,且亦不能使吾人规定此思维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离吾人所推测为外部的现象之先验的基体之独立存在;盖此先验的基体正与思维的自我相同,皆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发见“思辨的根据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维的本质——通彻我所有状态之一切可能的变化——之独立的连续的存在。在此种事例中,当坦白自承关于此点我之无知时,设尚能驳斥思辨的反对者之独断的攻击,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对于“自我之本质”其所能知者绝不能较之我固执此种期望之所能知者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肉体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我今所主张者则为:在此等问题中所共有之种种难点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难点(以之为独断的反驳)能得“对于事物本质较之常识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证”等等,皆仅依据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据幻想,使仅在思维中所存在者实体化,而以之为存在(以真实性质)于思维的主体以外之真实的对象。易言之,彼等以“延扩”(此不过现象而已)为即令离吾人感性而亦独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质,且以运动为起于此等事物,且离吾人之感官,实际由其自身所发生者。盖物质(其与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种种问题)不过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为外感之直观,以表现不可知之对象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现象(吾人所名之为物质者)所相应之某某事物;但在其为现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仅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维——此种思维,虽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现之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质并非指与内感之对象(心)完全不同而异质之一类实体而言,乃仅指“此等对象——其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现象”所有之不同性质而言,吾人之称此等表象为“外部的”,则以与吾人所列为属于内感之表象相比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与其他一切思维相同,仅属于思维的主观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种惑人的性质,即表现空间中之对象,一若与心相离而浮动于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观之空间(即不过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实未见有与此表象同一性质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