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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一表象里面的心意状态的普遍传达能力,作为鉴赏判断的主观条件来说,必然是最基本的,并且其结果就必然对这对象发生快感。但是除知识及属于知识的表象而外,是没有东西能够被普遍传达的。因为只有知识才是客观的,并且以此具有着普遍的对证点,由这对证点一切人的表象能力不得不彼此一致。如果现在我们断定这种表象的普遍传达性的规定根据,仅仅是主观的,即不依存于对象的任何概念的,那么这种规定根据除心意状态外不能是别的了。这心意状态是在各表象能力的相互关系间见到的,在这诸表象能力把一个一定的表象连系到一般认识的限度内。
这表象所牵涉的各种认识能力,便取得了自由活动之余地,因为没有何等一定的概念把它局限在一个特殊的认识规律里。在这个表象里的心意状态所以必须是诸表象能力在一定的表象上向着一般认识的自由活动的情绪。但是一个表象,如果某对象是赖它而被认识的,那就是说,赖它而达到一般认识——这个表象就必须具有想像力,以便把多样的直观集合起来,也必须具有悟性,以便由概念的统一性把诸表象统一起来。这个认识能力的自由活动的状态,在一个对象所赖以被认识的表象里,必须使自己能普遍传达,因为认识作为客体的规定,那些一定的表象(不论在哪个主体里面)必须与之协调的,这才是惟一一种的对于每个人都有效的表象。
在一个鉴赏判断里,表象样式的主观的普遍传达性,因为它是没有一定的概念为前提也可能成立,所以它,除掉作为在想像能力的自由活动里和悟性里(在它们相互协调、以达到一般认识的需要范围内)的心意状态外,不能有别的,而我们知道:这种对于一般认识适当的主观关系,必须是对于每个人都有效的,并且因此必须能够普遍传达,就像一切一定的知识,究系常常依据着那项作为主观条件的关系。
这种对于对象或它所凭借的表象只是主观的(直观的)判断,是先于快感而生的,并且它是对诸认识能力之谐和性的快乐的根源,但是,和我们称之为美的对象的表象相结合着的愉快的普遍主观有效性,只是建筑在判定对象时的主观条件的普遍性上面。
至于人们能够把心意状态传达出来,纵然只是关于诸认识能力的这一点上,这种能力本身就带有快乐,这一层可以从人类爱交际的天然倾向(经验的和心理学的)来说明。但是这对于我们的企图是不够的。我们所感到的快乐,我们就推断它在每个别人的鉴赏判断里必然具有,好像当我们称为美时,就把它看做是对象的一种属性,这属性是依照诸概念来决定它具有的。因为美若没有着对于主体的情感的关系,它本身就一无所有。但是这问题的说明,我们要留待下列问题解答以后,即:先验的审美判断是否以及怎样可能。
我们现在还是从事于较次的问题,即:我们在鉴赏判断中是怎样觉察诸认识能力彼此之间的主观的协和,是否直感地通过内在感官和感觉,或是知性地通过我们的有计划的活动的意识,依靠这活动把那些诸认识能力推动起来呢?
假使那引起鉴赏判断的一定表象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在判断对象时把悟性和想像力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关于对象的一个认识,那么这种关系的意识将是知性的(像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判断力的客观图式论中所述)。但是这样所下的判断将不是在和快感及不快感的关系中的判断了,因此不是鉴赏判断。然而鉴赏判断在愉快及美的称谓的关系里规定客体时是与概念无涉的。因此那关系的主观统一性只能经由感觉表示出来。两种能力(想像力和悟性)之所以成为不确定的,但经由一定表象的机缘的媒介成为调协的活动,而这活动隶属于认识一般,其推动力是感觉,这感觉的普遍传达性要求着鉴赏判断。一个客观的关系固然只可以被设想,但是,在按照它的条件是主观的这范围内,它指客观关系。——译者注仍将在对于心意的影响中被知觉察到;并且在一种不以概念做基础的关系(像表象诸力对一般认识力的关系)里也是除掉因感到下述影响:即在通过相互调协推动着的心意诸力(想像力和知性)的活泼的活动中的影响以外,是没有别项的对于它的意识的。一个表象,它作为单个的及没有和别的比较仍然有着对构成悟性一般的事业的诸条件的一种协合,它把认识诸能力带进比例适合的调协,这种调协是我们要求于一切认识,并且因此对于每个人有效,而每个人是必须结合悟性和感官去判断的。
从第二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
三鉴赏判断的第三个契机按照在它们里面观察到的目的的关系。
第二部分论合目的性一般
如果人们按照目的的先验的诸规定来解说一个目的是什么(而不以经验的或快乐的情感等为前提),那么在概念被视为目的的原因(它的可能性的现实根据)的范围内,目的就是一个概念的对象;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Formafinalis)。所以当不单是一个对象的认识,而是这对象本身(它的形式或存在)只有作为效果,即通过对它的概念才有可能想像时,这时人们自己便在思维着一个目的。效果的表象在这里是效果的原因的规定根据,并且是先于原因的。意识到一个表象对于主体的状态的因果性,企图把它保留在后者里面,于此就可以一般地指出人们所称为快乐这东西;与此相反,不快感是那种表象:它的根据在于把诸表象的状态规定到它们的自己的反对面去(阻止它们或除去它们)。
欲求能力,在它只通过概念来决定,即符合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发生作用时,它就是意志。可是,一个对象,或心意状态甚或一个行为,尽管它们的可能性不是必要地以一个目的的表象为前提,也唤做合目的,仅仅因为它们的可能性能够被我们说明和理解,当我们假定着它的根据是依照目的的因果性,这就是说,一个意志,按照着某一定规则的表象来安排它。
要是我们不把这种形式的原因放在一个意志里面,合目的性因此可能没有目的,但是关于它的可能性的解释,又只在我们把它说明是出自一个意志的时候,才能使我们理解。再则,我们对于我们所观察的东西不是常常必要通过理性(依照它的可能性)来领悟的。所以我们对于一个形式上的合目的性,尽管我们对它不设想一个目的(作为目的关系的素质)作为它的根柢,仍至少能够观察到并在一些对象上见到,虽然这只是通过反省。
第二部分鉴赏判断除掉以一对象的
合目的性的形式作为根据外没有别的一切被视作愉快的根据的目的,总是在本身带着一种利害感,作为判定快乐对象的规定根据。所以对于鉴赏判断不能有主观的目的作为根据。但也没有一个客观的目的表象,这就是说,对象本身依照其目的之联系原则的可能性,能够规定鉴赏判断,从而善的概念也不能来规定它,因为它是一审美的而不是认识的判断。所以,这判断不涉及对象的关于性质的概念和内在的或外在的可能性,无论是经由此或彼原因,而仅是涉及表象诸力当其被一个表象规定时的相互关系。
规定一个对象为美时的这种关系,现在是和快感结合着的;而鉴赏判断却声明这种快乐是对于每个人都有效。所以绝不是一个伴着表象的快适,也不是对于这对象的完美的表象,也不是善的概念所含有的那种规定根据。所以除掉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既无客观的也无主观的目的)以外,没有别的了。因此当我们觉知一定对象的表象时,这表象中合目的性的单纯形式,那个我们判定为不依赖概念而具有普遍传达性的愉快,就构成鉴赏判断的规定根据。
第二部分鉴赏判断基于先验的根据
把快感或不快感当做是和任何一个作为它的先验原因的表象(感觉或概念)相结合的结果,是决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就会是一种因果关系,而这因果关系(在经验的事物内)只能时时是后天的和凭借经验才能被认识的。固然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里实际上曾把敬的感情从先验的普遍道德概念导引出来(这敬的感情作为情感的一个特殊的和独特的情感样式,既不和我们从经验对象得来的快感也不和不快感真正彼此一致)。但是甚至在这里我们也能够超越经验的界限并且把一个筑基在主体的超感性的性质上面的因果性,即自由的性质,导引出来。但是就在这里我们实际上不是把这种感情而只是把意志的规定从道德的观念导引出来作为它的原因的。一个从任何方面规定着的意志的心意状态,本身却已经是快乐情感并且和它同一,所以不是作为结果从它导引出来:后者只能被假定着。假使道德的概念作为一个善的概念通过规律先于意志而被规定,那么,和这概念联结着的快乐就不可能从它仅只作为一个认识而导引出来。
在审美判断里对于快乐也在类似情况中:只是它在这里仅只是静观的,并且不是对于对象发生一种利害感,而在道德判断里却是实践的。
对于主体里诸认识能力的活动中仅是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意识,在一定的对象的表象上,就是快乐本身,因为在一个审美判断里,它具有一个有关于主体诸认识能力之激动的主体活动的规定根据,从而是具有那有关于一般认识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认识的内在因果性(即合目的的因果性),而因此仅具有表象的主观目的性的形式。这种快乐也绝非在任何样式里是实践的,既不像是由于快适的、感官的理由,也不像是由于所代表的善的理智的理由。但这快乐本身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