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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租赁讲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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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或有租金,包括根据变量(例如基本利率)确定的租金,在成为应收账款时应贷记收益。
  英国会计准则、台湾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或有租金是否发生、金额为多大,都具有不确定性。针对这一特点,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规定在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将之确认为收益,是比较合理的,这也与承租人在或有租金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相呼应。
  本准则规定: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8.融资租赁的披露
  在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的准则中,对融资租赁的信息披露方面在规定上不尽相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在资产负债表日融资租赁投资总额与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之间进行的调节。此外,企业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融资租赁投资总额和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在以下每个期间的现值:①不超过1年;②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③超过5年。
  (2)未实现的财务收益。
  (3)应计提为出租人收益的未担保余值。
  (4)不可能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累计准备。
  (5)在租赁收益中确认的或有租金。
  (6)出租人重大租赁安排的一般说明。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租赁的租赁投资净额的构成:
  ①应收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分别扣除:i.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包含的履约成本,包括由履约成本所产生的任何利润;ii.不可能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累计准备;
  ②未担保余值;
  ③未实现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5个会计年度应收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
  (3)已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或有租金总额。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融资租赁和租购合同的投资净额;
  (2)处理融资租赁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3)融资租赁当期应收租金总额;
  (4)融资租赁资产的购入成本。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应收租赁款总额,并估计合理的备抵呆账;
  (2)未实现利息收入;
  (3)未担保余值。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融资租赁和租购合同的投资净额;
  (2)处理融资租赁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3)融资租赁当期应收租金总额;
  (4)融资租赁资产的购入成本。
  借鉴各国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本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主要问题是对经营租赁资产的处理、租金收入的确认和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1.对经营租赁资产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仍是出租人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适当地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按资产的性质,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租赁资产应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项目之中或靠近固定资产项目的单列项目之中。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用于经营租赁持有的资产应记录为一项固定资产,并按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以租赁为经常业务的,其租赁资产须另设〃出租资产〃科目,每期应按正常方法计提折旧,约定由出租人负担的修护费、税金、保险费等,列为当期费用。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持有作经营租赁用途的资产应列作固定资产,按其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各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均要求出租人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借鉴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本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2.租金收入的确认
  租金收入的确认是经营租赁下出租人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形成的租赁收益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如另有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从租赁资产中获取利益递减的时间形态,则为例外。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租赁条款应收租金应报告为租赁期间的收益。但是,如果租金是按照直线法确定的,那么也应按照直线法来确认收益,除非另一种系统合理的基础更能够代表租赁资产使用利益递减的时间形态,这种情况下应采用该基础确认收益。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即使租金的支付不按直线基础。如另有一种系统合理的方法更能代表从租赁资产获取利益的时间形态,则为例外。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因营业租赁所收取的各期租金及押金应通过〃租金收入〃及〃存入保证金〃科目处理,期末跨期间的租金或未收租金,应通过〃预收租金〃或〃应收租金〃科目调整。出租人采押租方式,仅收押金不收租金,或另收的租金明显比正常租金低时,实际上是以押金的利息抵充部分或全部租金,其处理除押金收入和返还通过〃存入保证金〃列账外,每期结算或租约终止时应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押金利息,通过〃利息费用〃及〃租金收入〃科目列账。存入保证金按到期日远近,列为流动负债或其他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所得租金收入(在扣除保险及维修等服务费用后)应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基准(即使并非按此基准收取租金)确认入账,除非另有系统而合理的基准更能代表租赁资产所产生利益的时间模式,则为例外。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均要求出租人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金确认为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我国台湾则没有明确规定对经营租赁租金的计算确定的方法。
  借鉴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本准则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初始直接费用
  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也会发生初始直接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赚取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而特别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递延,并按租金收益的确认比例,在整个租赁期内加以分摊;也可以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应予以递延并按照确认租金收益的比例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但是,如果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费用所造成的结果与采用前述规定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也可在其发生时直接借记费用。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在安排租赁时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分摊。
  台湾会计准则没有相关规定。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在安排租赁时所承担的初期直接费用可按有系统而合理的基准在租赁期内分摊。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既可以用分摊的方式,也可以直接计作当期费用。为便于实务操作,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本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或摊销
  由于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因此出租人仍应对其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租赁资产的折旧,应采用与出租人对类似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相一致的政策;折旧费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的基础计算确定。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按正常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应作为租赁资产的减项。
  英国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用于经营租赁的资产应记录为一项固定资产,并按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以租赁为经营业务的,其租赁资产每期应按正常方法计提折旧。
  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持有作经营租赁用途的资产应列作固定资产,于其可使用期内计算折旧。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各国家和地区均将出租人经营租赁资产限为固定资产,并按出租人对类似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我国台湾还规定了经营租赁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的会计处理。但是考虑到我国租赁实务中有些经营租赁资产并不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是属于流动资产,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也应对该项资产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本准则规定: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或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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