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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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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严格执行这项禁例的必要。所谓“引导性”或“提示性”的问题即是在问题的本身便包含有引导或提示证人如何作答的因素。英美法院对这类问题是严格禁止的,因为它可能迷惑证人,影响他作证时的独立思考和自由意志。远东国际法庭在审讯最初期也曾试行遵守过这项规则,但是稍后便发现了运用这项规则实际上有巨大困难,它将使审讯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因而法庭由逐渐放松以至终于放弃了这项规则。有鉴于远东国际法庭并没有采用陪审制度,放弃这项规则的危险是不大的。从审判记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法庭在这件事上的态度前后是不一致的。 

  ——以上所述,是进行直讯时直讯执行人和证人应守的规则。此外,不言而喻,证人当然有义务答复法庭自己向他所提出的问题。任何法官如欲澄清某项事实,都可以通过庭长向证人提出任何问题。但是,事实上,法庭向证人直接提出自己问题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在直讯中,犹如在其他审讯阶段中一样,法庭的态度是超然的,它的主要任务除了就全案作出最后判决之外,始终只是就诉讼双方的争执、抗议、申请等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定。 

  由于证人向法庭所提供的证言都是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作出的,他的全部证言便是由他对所有问题的答复综合而构成的。这种问答方式是一般英美法院所采用的。它的好处是:在答复个别的特定的问题时,证人的陈述可能比较具体、真实,而且在对方的严密监视和不断干扰之下,他的态度可能比较慎重、严谨,至少不能信口开河,胡说乱道。但是,这也只是形式主义的看法。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些问答的内容实质大都是直讯执行人和证人双方事先“编排”好了的。 

  用问答方式提取证言的办法,除了使证言支离破碎,不易突出重点之外,其最大的坏处便是过分浪费时间。一个证人的陈述,如果让他“一气呵成”地说下去,可能只需要一小时的工夫;但是,如果用问答的方式,加上对方的不断“干扰”,语言翻译的费事,便可能需要五个小时,甚至更多的工夫。两者的差别是极大的。经验证明:以问答方式取证,它所耗费的时间是十分惊人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讯最初期间对证人的直讯完全是采用问答方式。但是,不到两三个月的工夫,法庭便发现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直讯将使法庭的审讯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永无休止。特别是考虑到审讯的案情之庞大复杂,以及出庭作证的人数将达数百名之多,法庭遂更痛感有立即改弦更张、变换办法之必要。日本证人及律师说话的冗长、嗦,也是促使法庭对直讯要及早采取变通办法的有力原因之一。 

  经过法官会议的几次讨论,并征得诉讼双方的同意,法庭根据宪章赋予它采用任何非技术性的便捷审理程序的权力,在1946年6月18日宣布:今后对证人的直讯将不采用问答的方式而改用宣读证言的方式,即证人把他要向法庭提供的全部证言事先作成书面,并由检察方面或辩护方面(视他是由那一方提供的而异)翻译成法庭通用的文字(即英文、日文),在开庭之前送交对方,以便使对方有时间研究是否有抗议或异议提出和如何进行反诘。等到开庭之时,证人被引到证人席上并举行了宣誓之后,提供证人的一方的代表(亦即执行直讯的检察官或被告律师)便把这个文件给证人辩认,并问他:“这是否是你向法庭提供的证言书?”在证人答“是”之后,再问他“你是否认为书中的内容正确无误?”在证人再一次答“是”之后,该代表便立即申请法庭采纳。法庭表示同意后,登记官便高声宣布接受,并给它编上法庭作证文件的号码。登记官宣布毕,直讯执行人便开始替证人宣读这个书面证词,读完为止。翻译文字的宣读也同时在译意风中进行。这样,时间上便节省得多了。

倘使对方对书面内容有所抗议或异议,它必须于法庭表示采纳之前向法庭提出,并申述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等待法庭作出裁定之后,登记和宣读方可开始。 

  直讯执行人替证人读完了书面证言,直讯程序便算结束。如果他还有要向证人询问的问题,可以作为补充问题向证人口头提出。但这种情况是少有的。即使有问题也只是极少数,因为书面的内容是事前经过执行人同证人详细“协商”的,不至于有太多的“未尽之意”。 

  直讯改用宣读书面证言的方式来进行,是远东军事法庭审讯程序的一大革命。它为法庭节省的时间之多是不可估量的。倘使法庭对数以百计的证人始终拘泥于英美法系的陈规,坚持直讯必须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像审讯最初期那样,那么人们不难想像:东京审讯必会大大拖延,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而审判结束更是遥遥无期了。在远东法庭采取的加速审讯的各种措施之中,这个对直讯方式的变更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明智的一个。 

  乙)第二阶段反诘 

  反诘(cross examination)亦称“反讯”,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但不是每个证人所必经的阶段。有的证人在直讯完结之后,对方表示不愿对他进行反诘,那么他便可立即退席,他的作证任务此时便算全部完成。 

  对方之所以放弃对证人的反诘,原因很多,大致不外乎:1。证人陈述的事实十分简单明确,无懈可击,无隙可乘。2。证人的立场坚定,态度强硬,而所陈述的证言又合情合理,估计不容易从他口中捞到什么有利于己方的东西。3。证人陈述的事实无关宏旨,且证据价值很小,估计法庭必不重视,因而没有对他进行反诘之必要。例如,被告辩护律师曾提供过许多被告们当年的同事、战友或僚属来出庭作证,说某某被告一贯秉性忠厚,对人友爱,从未有过残暴行为,或者说某某被告酷爱和平,一贯热心国际友好合作,绝无侵略他国的意图或野心等。对这一类的辩护证人,对方(检察官)大都放弃后诘,借以表示轻视或蔑视之意。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证人多半是逃避不了对方的反诘的。估计在远东国际法庭亲自到庭作过证的四百多名证人之中,约有半数是受过反诘的。 

  反诘是由提供证人的对方代表或律师执行的。对检方提供的“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是被告辩护律师。对被告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是检察处代表,亦即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各国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这里必须指出:对一个“辩护证人”,执行反诘的只能是一名检察官,因为检察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对一个“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却可以是一名或多名辩护律师,因为辩护律师们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各自代表不同的被告的不同利益的。因此,如果某个证人的证言攻击了或牵涉到好几名被告,则这几名被告每人都可以有一名辩护律师对他进行反诘。例如,伪满皇帝溥仪在直讯的证言中集中地攻击了被告板垣和土肥原,同时也说了南次郎、星野、贺屋等被告许多坏话。在反诘阶段中,这些被告们的辩护律师便依次挺身而出,提出无数的问题,继续不断地向他进行反击,弄得证人疲惫不堪,费了整整八天工夫,始得“下台”。其他许多证人,如秦德纯、魏尔德(Wilde)、黎伯特(Liebert)、巴兰亭(Ballantine)、田中隆吉等,都是经过好几天反诘的折磨才得“脱身”的。 

  首先,反诘的目的主要是以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的。这样,便可以抵销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其次,便是以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之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最后,便是以提出某些新的问题(即在直讯中未曾接触到的问题)的方法,企图从证人的答复中捞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以上是执行反诘的一方所企图达成的三项目的。一个执行反诘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之能力是否高强,便要以他在这三方面所能取得的成就如何为断。反诘是诉讼双方斗争的焦点所在,反诘执行人必须绞脑竭思,全力以赴,他对证人和他的证言要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在远东军事法庭里,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一向被认为是一个执行反诘最卓越的能手。他提出的问题非但尖锐、扼要,而且富于破坏性,常能击中证人的要害。被告证人和被告律师对他畏惧最深。美国辩护律师则大都是庸碌之辈,学识浅薄。有的假装神气,在法庭上张牙舞爪,但是腹中却空洞无物,发言时常闹笑话,有的则愚蠢不堪,在反诘证人时常常遭到庭长的严厉申诉。例如,日本证人前田曾为检方作证,证明日本军阀利用过各种手段控制当时日本青年的教育和思想,使其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美国辩护律师克莱曼在执行反诘时竟向证人问道:“请你告诉我,难道在日本小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规定日语课吗?”庭长斥道:“这简直是胡闹!难道在日本学校里能不教授日语吗?”并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在略加申辩后,又向证人说:“好,我就改提下面一个问题:学生们上不上算术课呢?”庭长厉声斥道:“这真正是岂有此理!你扯得太远了。须知你是站在国际军事法庭面前,而这个法庭是在审判前日本帝国的领导分子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的。”庭长再度命令证人不必答复。克莱曼再度作了一番强辩之后,又向证人问道:“……在这些学校里有音乐、图画、日本历史、手工等课程吗?”庭长被这些愚蠢的问题所激怒,几乎说不出话来,他只简单地对证人说:“证人,不必答复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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