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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约六七百人,但是由于被告们的家属妻子多希望每天遥望到乃夫乃父的形容,以及一般东京居民和过路旅客都渴望看看这些一向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元凶巨憝们的真面目和法庭公审的热闹情景,这些坐位是经常“客满”的。在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被告广田弘毅的妻子和女儿以及东乡茂德的妻子(一个德国妇女)是每庭必到的,无间风雨,两余年如一日。他们与被告遥遥相望,目遇时常作一会心的苦笑。记得在最后一庭法庭宣布判处广田绞死刑时,广田竟吓得全身发抖,面色惨白,频频以目向右方上顾,寻视其妻女所在,实则其妻女所坐之日本人旁听席系在其左方楼上。于此可见此时广田之方寸已乱,神志不清,以致左右方向都不能辨认。旋经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拖步走出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大厅坐席示意简图注:审判大厅仅法官坐席的右方(记者席上面)系楼房,坐位为梯形,全部供普通旁听席之用(分为日本人旁听席与非日本人旁听席),共有坐位约六七百个。(二楼图不备)
在楼上普通旁听席之一角是一间玻璃小屋,这便是录音室。值得注意的是:远东法庭两年多的全部讯审过程除了保有一份五万多页逐字逐句的全部庭讯的文字记录之外,还保持了一份全部庭讯的钢丝录音记录。法庭开支浩大,于此亦可见其一斑。
法庭的执行官(司仪)在审判大厅里没有固定的坐位,他经常进进出出,维持秩序,在开庭和闭庭时高声呼喊一番,在证人登台作证时,担任引导并执行宣誓。
审判大厅以及整个法庭的警卫都是由盟军总部的宪兵队担任的。开庭时,在审判大厅里站着大约二十名宪兵,散布全厅,各有其固定的岗位,他们大都是面向法官台站的。只有在新闻记者席和楼上普通旁听席站岗的宪兵,他们是背着法官台而面对记者们及旁听群众的。这事曾引起了记者和听众们的反感,但是为了保证绝对安全,警卫宪兵这种站岗姿态始终没有改变。
……以上是远东法庭大厦的办公场所及审判场所(审判大厅)分配和布置的大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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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
(一)十一国法官简介
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里规定,法庭的成员系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之法官所构成;法官的人选系由盟军最高统帅在从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九个受降国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之。因此,在宪章颁布不到一个月内(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任命的法庭成员名单只是九名法官,中、苏、美、英国、澳、加拿大、法国、荷兰、新各一名。
在1946年4月26日修正的宪章里,法庭成员的最高额便增加了两名,定为十一名,印度和菲律宾也被规定为提名国。印度和菲律宾并非日本投降书上的受降签字国。它们之被允许参加远东国际法庭是因为它们取得独立后已被允许参加设在华盛顿的盟国对日管制的最高决策机关——远东委员会。为了使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国完全一致,因而法庭也就增加了印、菲法官各一名,但是巴基斯坦、缅甸、锡兰则付之阙如。它们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自己的代表。印尼和越南则因为那时它们的独立战争尚未取得最后胜利,法理上仍然是荷兰和法国的属地,因而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他们自己的代表。同天,盟军最高统帅又宣布了一名印度籍法官和一名菲律宾籍法官的任命。这样一来,在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开庭的时候,法庭的成员便是十一名。他们是:
澳大利亚法官兼庭长威勃爵士(Sir William Webb)
美国法官希金士(John P。Higgins)〔任职三个月后辞去,由克莱墨尔将军(Gen。Myron Cramer)继任〕
中国法官梅汝璈(Mei Juao)
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
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Gen。I。M。Zaryanov)
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E。Stuart McDougall)
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
荷兰法官罗林(B。V。A。Roling)
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E。Harvey Northcroft)
印度法官巴尔(R。M。Pal)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十一名法官合影
以上十一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希金士以外,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全都在法庭任职,没有中途更换的情事。希金士的更换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希金士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院长,在他奉派来到东京之后,院务便交给了一位副院长代理。不料这位副院长猝然去世,而另外一位副院长又长期抱病,不能视事。因此,他便呈准美国政府和盟军最高统帅辞去了东京法官的职务而返回到美国去了。美国法官于是改派了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克莱墨尔将军充任。这次美国之所以改派一位军人充任,据说系有鉴于苏联法官是一位军人的原故。
美国法官的更换是1946年7月中旬的事情,那时希金士任职还不到三个月工夫。在新法官克莱墨尔将军出庭的第一天,被告辩护律师们看见有隙可乘,便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无理取闹的挑衅性的紧急动议,申请法庭拒绝克莱墨尔的出席。理由是:1。宪章规定法庭成员最高额只是十一名法官,而克莱墨尔的任命是第十二名,因而这个任命是违背宪章的,也就是非法的;2。在中途更换法官,使人怀疑法庭将来是否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3。克莱墨尔身为战胜国将领,又曾任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因此他不可能在远东国际法庭这样的法庭里做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官。
对于这个申请,法庭经过法官会议之后,毅然决然地予以驳斥。
在这以前,即法庭开庭之初,被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过要求庭长和菲律宾法官回避的申请,并且扬言对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样的申请。对庭长威勃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来到东京之前,曾担任过澳大利亚政府任命的一个“日军暴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他对日军行为必定胸有成见,因而不能虚怀若谷地从事公平审判。对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战时曾为日军所俘,并被迫参加过“巴丹死的进行”,所谓“巴丹死的进行”(Bataan Death March)又名“巴丹死亡行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事件之一,犹如南京大屠杀一样。事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1942年春,当日军占领菲律宾的巴丹半岛的时候,它强迫所有的战俘和平民(不分男女老幼或伤者病者)在烈日当空、酷暑如蒸的情况下徒步走到圣非尔南多的集中营去,全程计一百二十公里,步行继续了九天。在行进中,日军不但不给他们食物和饮水,而且百般虐待、任意殴打,对敢于在道旁阴沟中窃取饮水者动辄予以枪杀,以致死尸枕籍,惨绝人寰,菲律宾人和美国人死于是役者达八千人之多,因此有“死的进行”或“死亡行军”之称。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便是被迫参加过这次“行军”而得以幸存的一个人。对于日军深怀仇恨,因而也不能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
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现在事隔不到三个月,他们又乘美国法官更迭之际,再次提出这样胡闹的申请,无非是在贯彻他们那以节外生枝来尽量拖延审判进程的战略。
远东法庭十一名法官名义上虽然是由盟军最高统帅就各国盟国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的,实际上都是由各同盟国政府所指派的,最高统帅不过形式上加以任命而已。而且这些政府提出的只是各自的一名而不是一个名单,因此,最高统帅事实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官们是国际性的,可事实上他们仍然是各自国家的代表。这个认识从他们的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等事实中也可以得到旁证。
这十一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和苏联法官系两位军人之外,其余的都是文人,大都是在其国内司法界服务很久、富有经验,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律师业务或公共活动声誉较著的一些人。例如庭长威勃(五十九岁)是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院长,自1913年起三十余年以来一贯从事司法实务;英国法官(五十七岁)是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新西兰法官(六十二岁)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菲律宾法官(六十三岁)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曾一度任菲律宾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加拿大法官(五十八岁)是加拿大刑事上诉庭法官——这些人都是富于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印度法官(五十八岁)原系数学教授,但后来改治法律,也有约三十年的司法业务经验,并且参加过不少的国际活动;中国法官(四十二岁)和荷兰法官(四十岁)是十一人中比较年轻的两个,他们除参加过立法工作或法律实务之外,还担任过多年的大学教授,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法国法官(四十七岁)自从法校毕业以后,曾经营商业及从事殖民地行政事务多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戴高乐的“自由法国”的积极拥护者,并且担任过“自由法国”等几个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官。
除了上述的九位文人法官之外,远东法庭还有两位法官(苏联法官和美国法官)是现役军人。他们在开庭时不着“法袍”而是穿军服,因此特别引人瞩目。他们虽系军人,但都是正规的大学法科出身,在军队中有过长期的司法和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卓著功勋。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