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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罗林被任命为密德尔堡法院法官,1945年改任乌特莱希法院法官并兼任乌特莱希大学刑法教授。
诺斯克罗夫特(新西兰法官)
艾里玛·哈卫·诺斯克罗夫特(Erima Harvey Northcroft),1884年12月2日生于新西兰荷基提卡。他是在荷基提卡中学、威林顿大学和奥克兰大学院(新西兰大学)受教育的。
1907年诺斯克罗夫特被新西兰最高法院核准为出庭该院的辩护律师;从1907年到1923年,他在汉密顿执行律师业务;从1923年到1935年在奥克兰执行律师业务;1935年,诺斯克罗夫特被任命为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1911年诺斯克罗夫特担任过新西兰炮兵野战军的守土军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获得中校军衔,并得到政府公报表扬和“卓越服务勋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他曾任炮兵野战军守卫旅司令官,旋改任新西兰陆军军法副总监。他曾被授予“殖民地辅助部队军官奖章”。后来,他被提升为新西兰陆军军法总监,并授予上校军衔。1935年,他在奉派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后,便退出现役军职,列入后备军官名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诺斯克罗夫特在1940年被征重服现役,并被任命为新西兰南部军区炮兵指挥官。1941年,他被调任为基督教堂立土顿炮台地区的炮台司令官。1942年5月他辞去了现行军职,被列入退休军人名单。
巴尔(印度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1888年1月生于孟加拉省拉第亚区内地的一个小村庄。由于三岁时便丧失了父亲,他幼年的教育完全系依靠慈善施舍;他母亲替人家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
不久,巴尔获得了政府助学金,因而在1907年他毕业于加尔各答大学,并在数学课程方面获得优异奖。1908年巴尔在这个大学继续攻读,并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巴尔旋在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毕业。
1911年7月巴尔在孟加拉省密棉辛格的午前学院担任数学教师,同时还加入了当地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辩护士。他这样担任双重职务一直到1920年他获得加尔各答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5月,他辞去了上述双重职务去参加高等法院作为一个辩护士。
1923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巴尔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
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年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
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
哈那尼拉(菲律宾法官)
德尔芬·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1883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哈那尼拉考取了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他在美国进过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并于1907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回到菲律宾之后,哈那尼拉担任过下列司法职务:法院书记官、翻译官、检察官、第一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
1925年9月1日哈那尼拉被任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在伍德、海顿、史汀生、德维斯、基尔摩和罗斯福任菲律宾总督期内,他始终是担任着这个职务,直到1932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但是由于该院法官名额那时自15名减为11名,他实际上并未能到任视事。
在1940年哈那尼拉在被授予上校军衔之后,便被任为菲律宾军法总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1941年12月19日被召参加美国军队,并随美国远东空军部队驻扎巴丹,直至1942年4月11日巴丹沦陷为止。
1945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重新建立,哈那尼拉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这个职务他一直担任到1945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作为一个资历最深的法官,他在该院院长依法应当回避的时候执行代理院长的职务。
从1926年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哈那尼拉并在菲律宾大学及马尼拉大学兼任法律教授。
附录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一
读了《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所载唯真、宋希濂、王耀武、杜聿明等各位写的那几篇坦率描述南京保卫战内幕混乱和牺牲惨重情况的文章,使我感到无限的愤慨。由于蒋政权的腐化无能,缺乏斗志,以及守土有责者的贪生怕死、颟顸糊涂,致使我数十万军民尽作日寇刀下之鬼。痛定思痛,怎不叫人万分悲愤!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至少有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濑一郎(极端反动的自由民主党人)便是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律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辩、非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都是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雌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问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仁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像的事情。读了这几篇文章,特别是宋希濂的那一篇,我们便知道他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丝毫也不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毕业之后,巴尔在印度联合省(阿拉哈巴)总会计事务所担任一名司书,但在1911年6月他参加律师考试及格之后便辞去了这项职务。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地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谈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柴山六郎、矶谷廉介,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我们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