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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1935—1938年对托洛斯基分子及布哈林分子的审判。他是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20年服务勋章、莫斯科保卫勋章以及对德胜利勋章的持有者。
美国法官(六十五岁)是远东法庭成员中最年长的一个。他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法科毕业生,从事过相当长期的律师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美国军队,在法国作战。战后一直在美国军队中担任军法官职及法律教学任务,凡二十余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至战争终结,他担任着美国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中最高的司法官职。他对美国战时军法制度颇多兴革,卓具成绩。1945年11月他已经退休,但是由于希金士的去职,他在1948年8月又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来东京法庭担任法官。他是美国劳绩勋章、卓越服务勋章及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持有者。
(二)法官们的工作关系与“法官会议”
这十一个成员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处也很和谐。例如印度法官,他几乎对每个重大法律问题都有其奇特的见解,在法官会议上时常闹蹩扭,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会议一散,大家对他并不歧视。又如苏联法官,由于他是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观点方法每每是与众不同的,因而他在会议上滔滔不绝的发言也时常引起反感和攻击,甚至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会议一过,大家又谈笑自若,一团和气,并无彼此仇视或轻视的现象。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占压倒多数且他们的平均年龄又在五十岁以上的法庭里,这种现象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法官会议是用英语进行的。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为了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和被告辩护的权利,当然应该使被告们了解法庭上进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为工作语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会议既没有被告在场而且系秘密性质,自无译成日语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
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却都能操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这是由于远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的缘故。
在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的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所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说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并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推荐一位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这个照会无疑地在那几个非英语国考虑法官人选时发生了影响。当时中国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获有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的人。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远东法庭成员中绝大多数都能操英语。苏联法官是惟一的例外。但他随带有一位能操极端流利英语的口译和若干名工作效率很高的笔译人员,因此在工作中并不感到多大困难。他经常滔滔不绝地参加法官们的辩论,还时常写“备忘录”致送各法官同事,但是他的意见和主张却很少得到其他国家法官们的支持或重视。
在法官会议上没有充分发言机会的或者对多数的意见怀有不满的个别法官,在散会后通常是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去写书面的“备忘录”,分别致送给同事们。这种备忘录的内容有的是发挥自己在会议上的“未尽之意”,有的是攻击别人在会议上的论点或主张。每当一个重大问题被讨论或被议决的前后,这种备忘录的来往是十分频繁的。谑者称之为法官间的“备忘录之战”(Battle of Memorandum)。这是法官们在出席公开庭审和法官会议以外的另一任务。不过这个任务是自愿承担的,有些喜欢坚持己见或舞文弄墨的人对此甚至感到津津有味,乐此不疲。有些法官们则并不那么热心。
对备忘录作出处理是庭长的责任。如果备忘录中有具体的建议或者要求重新考虑会议已经通过了的裁定或决定,庭长必须召开法官会议加以讨论。如果备忘录中只是在学术理论上发挥自己的主张或是为已经被否决了的主张作一番辩护,甚至有涉及个人攻击之处,那么,庭长便可以置之不理,不必召开法官会议或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
远东法庭成员在组织上还有一点是同纽伦堡法庭大不相同的。在纽伦堡法庭,每位法官都有一位副法官或代理法官。在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庭审或会议的时候,副法官或代理法官便可全权代理他去执行职务。因此,在纽伦堡法庭里,四国法官每天都是全体出席的。宪章还定了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才能通过重要决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远东法庭则不然,远东法庭根本没有“副法官”或“代理法官”的设置。宪章规定只要法官们半数以上出席便构成法定人数,出席法官的过半数的同意票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甲)项及(乙)项。这样一来,十一位法官只要有六位出席便可以开庭或开会,出席的六位法官之中只要有四位的同意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而且宪章还规定了在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的时候(如三对三),庭长的一票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乙)项。如此说来,四位法官或者庭长同两位法官(共三人)便有操纵法庭的可能。这在某些人看来是很危险的。例如苏联拉金斯基和罗森布立特便有过这样的想法。见他们合著的《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世界知识出版社1954年中文译本),第55页。
诚然,这种危险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事实上,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在远东法庭的全部审讯期间,法官缺席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回国而有过短期(数十天)的告假以外,其他的法官几乎每天都到庭工作,缺席是非常偶然的。因此,法官席经常是满座的,很少有过两个以上的空席。例如,中国法官,他在八百十八次庭审中只缺席过几次。有的法官自始至终就没有告过假。法官们几乎都是准时到庭,排队进去,排队出来,每天进出达八次之多,就像小学生上课下课一样。一般说来,他们的工作态度都是相当认真的,责任感都是很强烈的。在投票决定每个问题的时候都是有多数少数之分的,所谓“正反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性”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作用。
在庭长告假的那个短时期里,庭长职务由美国法官代理,因为美国法官依照法官席次是第一位,坐在庭长的右手方。中国法官是第二位,坐在庭长的左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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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席次风波
在这里,必须谈到一下法官坐席次序排列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庭宪章上没有明文规定而在开庭之前法官们曾经有过一度热烈争执的问题。这种争执是很自然的,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次争坐位的斗争总是难免的,国际法庭亦不例外。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国家地位和荣誉的问题。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在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两个非英美派的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而他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反倒不能踞于中央席次。于是,他又提议说: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照五强居中的安排,可以适用一般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以及法、印、荷、新等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离开他更远了。在这时候,又有人提议:远东法庭既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以国家为序而应以法官个人的年资为序。但是,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龄的先后,还是在国内任法官的时间的长短?法官也应有高低之分,任一年的初级地方法院法官是否等于任一年的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如其不然,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怎样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