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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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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通过禁酒来抵御灾荒并不是一种积极的对策,但毕竟比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要好。

 四、铸钱

 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的币制曾多次变动,而币制变动最频繁者无过于汉武帝时期和王莽统治时期。其间改革最成功、最受当时人欢迎因而也持续时间最长的,无过于汉武帝时确定的五铢钱。
 五铢钱之所以能够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五铢钱币值适中,重如其文,符合货币自身的经济规律。秦半两钱也是重如其文(即面值与货币本身的实际价值相当),但面值过大(半两为十二铢),不便于流通,因而在汉朝建立之后被废除。汉高祖时期的〃荚钱〃则因过轻很快被淘汰。其他各种铜钱,面值均高于其实际价值,私人容易从事伪铸以获利,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王莽时期的货币更因种类繁杂、比价混乱,以致民怨沸腾。
 其次,五铢钱由朝廷统一铸造,工艺精良,防伪措施妥当,〃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因而为百姓所信用。
 其三,制定严格的法律,打击盗铸者。这方面的法令不仅见于史书记载,而且也在汉简中得到了验证。如居延汉简20。12:
 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牒,书到廋(A面) 候史齐∨遂昌(B面)
 〃元康〃是汉宣帝的年号。这是一份追捕铸伪钱者的公文,说明打击铸伪钱的法令在西北边塞地区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又居延汉简EPF22:38…39: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39)
 东汉政权建立之初,众多割据势力尚未铲除,而远在西北边陲的地方政权就已着手执行有关法令,禁止私人铸钱。这就为五铢钱的通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在保障货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只有符合货币运行规律的币制,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币制本身违反了货币运行规律,则法律越严厉,其破坏作用也越大。混乱不堪的币制加上严酷的法律,对社会将是一场灾难。
 例如武帝时期,一系列的〃文治武功〃,耗尽了国库的积蓄,便通过〃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 ,并制定严酷的法律:〃盗铸诸金钱罪皆死〃。由于其货币制度不合理,私人盗铸有利可图,因此〃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 。严酷的法律,再加上提拔、任用众多的酷吏,也不能遏止盗铸者,据记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 只有推行比较合理的五铢钱之后,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改观。
 又如王莽时多次更改币制,而且货币种类繁多,比价极不合理,〃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为了推行其货币政策,王莽下令:〃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结果导致〃农桑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 。随后,王莽认为〃宝货皆重则小用不给,皆轻则僦载烦费,轻重大小各有差品,则用便而民乐〃,又推出更加烦琐的币制,所谓五物六名二十八品,〃百姓不从,但行小大钱二品而已〃 ,由于货币面值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如〃幺钱一十〃只有三铢,〃幼钱二十〃只有五铢,〃中钱三十〃只有七铢,而〃壮钱四十〃为九铢 ,巨大的利润导致〃私铸钱者不可禁〃。王莽于是又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宫殿门〃 。结果,〃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十六七〃 。

? 第三节  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有的在民间广为流传,用来指导生产;有的更上升为当政者管理生产的指导原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推行,从而具有了法律意义。秦汉时期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人们为了生活,不得不向大自然索取,而可供人们利用的自然资源从来都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古时虽然人口稀少,但生产力水平低下,限制了人们利用自然的能力。一个地方的生产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只能靠自然力去慢慢恢复,而那里的居民除了迁移而外,几乎别无选择。据史书记载,夏、商时期,都曾多次迁都,其原因当与此有关。中华民族的先民们,大都经历过〃火耕水耨〃的〃游农〃阶段因为当时还找不到迅速恢复地力的有效方法。
 长期的生产实践,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保护生产环境的重要性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切身体会。为了自身的生存,为了生活的安定,为了更少地品尝掠夺性利用自然所带来的苦果,人们逐渐摸索到了保护生产环境的经验。这些经验或者成为民间自觉遵守的习惯,或者上升为地方或国家的法令。
 战国时期的《月令》 就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法令,如: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修阖扇。寝庙毕备,毋作大事,以妨农之事。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
 (仲夏之月)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门闾毋闭,关市毋索,挺重囚,益其食。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以摇养气,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
 这些法令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对自然环境的过分索取,禁止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的生产方式,从而保证生产、生活的持续进行。同时,还有一些内容,是要求当政者毋妨农时,爱惜民力,这也是保护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面。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田律》 中,我们也看到了类似的法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这段律文大意是说,春天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许堵塞水道;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等等。秦律的发现,证明《月令》的有关记载是有根据的,绝非某些学者的纸上谈兵。
 从居延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EPF22:47: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A)掾谭(B)
 EPF22:48: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A)掾谭(B)
 EPF22:53: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A)掾谭、令史嘉(B)
 马、牛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畜力,树木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东汉政权刚刚建立,远在西北边塞的居延地区就已着手恢复生产,检查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这类法令的颁布与执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对人类生产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第四节 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及百姓生活的影响

 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比较直接的,比如合理的赋税、徭役和兵役负担,既能满足国家财政、公共工程及国防的需要,也能够为百姓所承受,反之,则国穷民匮,怨声载道;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就能够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官僚主义、脱离实际的政策,则对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法律运行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也有相当大的影响,这一点往往被人所忽视。事实上,执法官员的工作效率、个人品质,司法过程中的陈规陋习、迷信禁忌,以至于决狱时间的选择,等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生活,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
 据说西周初年,召公为三公,他〃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于下,自侯伯至庶人各行其所,无失职者〃。因为他体察民情,关心百姓疾苦,不做扰民之举,遇到问题,就地解决,因而深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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