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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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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另搞一套,法外造法,刑外造刑,这既不体现法家〃轻刑重罪〃的原则,也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酷吏的所做所为,可以收一时之效,却难以持久。从长远看,它只能使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甚至激起大规模的民变,威胁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据《史记》载:
   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放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犹弗能禁也,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辅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不通过发展生产来改善百姓的生活,不能有效制止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和不法豪强的武断乡曲,一味依仗滥刑滥杀,实行恐怖政策,其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猛既穷矣,而犹或未胜〃 岂止未胜?广大民众蕴育已久的怒火终有一天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摧毁昏聩凶残的暴政。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
   吾独不解,螅Хㄖ耍次ǚㄖ耍毫何溱闪睿喝ü蠖崩枋凰逦内倚蹋录扇沃牵劣诘钔ド比恕;钍凡幔皇っ毒佟7⒍皇兀环ㄖ蛔闵校斯坦沤裰蟛∫病W岳词埔咽吨耍蟮植恢ㄑ问拢涫胤ǎ蚍雌苹抵朔ㄖ阅研校е运ヒ病
   这是沈氏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之后所发出的沉痛感慨,仔细体味这段话的含义,再看一看汉朝天子及其所赏识的〃能吏〃们的所做所为,或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第二节 关于秦汉时期执法的思考

   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在对国家的治理上,究竟是人的因素重要,还是法律的因素重要?这些问题在先秦诸子中曾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法家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并强调严格执法,主张〃一断于法〃,注意树立法律的威信,使法律取信于民。儒家则强调礼的作用,主张通过教化来提高人的品德,希望由〃贤人〃来治理国家。
   荀子认为国家是否有健全的法制和良好的法律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决定国家兴衰治乱的根本因素是〃君子〃。他说: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在《荀子·君道》中,他对此又有进一步的阐述: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徧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在治理国家上,荀子崇尚〃贤人政治〃,非常强调人的作用,认为国家只要有君子执政,就会兴旺发达;没有君子,再好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国家发生动乱。应该说,这种单纯强调人的作用的观点有其偏颇之处,但是由于法律只有通过执法的人才能对社会发生影响,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专制君权日益强化,又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因而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就关系到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从这一意义上说,荀子的观点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东汉时期的王符对此认识更深入一步,《潜夫论·述赦》曰: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
   王符认为,法令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国家兴衰治乱的关键,而君主对法律的态度又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在这里,王符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也认识到执法者的态度对法律的影响。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官僚队伍的执法精神,因此王符特别强调君主在执法中的作用。
   秦汉历史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严格执法尤其重要,信法兴邦,倾法亡国。
       一、信法兴邦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改革,地处西陲、被中原诸侯视为〃夷狄〃的秦国,正是以此为契机而走上富强之路的。据说为了取信于民,在变法令公布之前,做了这样一个试验:
   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好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在治理国家方面所迈出的第一步,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法律要想为社会所接受,首先应该力求取信于民;而法律要想取信于民,执法官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再好的法律,执法者不严格执行,就难以被百姓所信服,其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除了其变法的内容符合时代潮流外,更重要的是他能够做到信赏必罚,不论贵族官僚还是普通平民,只要违犯法律,都严惩不贷。他深深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特别强调统治者应遵守法纪,而国君尤其要带头守法: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变法之初,太子犯法,他严厉惩罚了对太子负有教导之责的师、傅公孙贾和公子虔 ,为推行新法扫清了障碍。
   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去世之后,太子继位,以公子虔为代表的一批贵族趁机诬告商鞅谋反,〃商鞅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这对商鞅来说,是一个悲剧。然而这个故事却也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商君之法〃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与其重视执法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深知违法必究的道理,理所当然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威信自然会树立起来。
   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曾实行过变法改革,如李悝在魏国、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在当时都取得一定的成功,影响也比较大,但是在他们死后,这些诸侯国的国势却不断衰落,回天乏术,最终为秦所灭。本文在讨论秦律的沿革时曾指出,秦律与西周春秋传统法律之间并不是判然分开的,其间有历史继承性;秦律与关东六国的法律也始终互相借鉴、互相影响。秦律与魏国法律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商鞅颁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的,此后魏律始终影响着秦律,直到秦统一前夕,魏律的某些条文仍然为秦的执法官吏所引用。这说明当时魏国的法律与秦律在法律的指导原则和课罪量刑的标准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有相同相似之处。既然如此,为什么魏国的国势江河日下,而秦国的国力却蒸蒸日上?其中的原因之一,当与执法的力度有关。《韩非子·有度》:
   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有法不依,释法而私外,这是导致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国势日益衰弱的重要原因。《韩非子·饰邪》更进一步阐述了守法的重要性: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每个诸侯国都有自己法律,这些法律都曾在各诸侯国的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之所以后来出现了〃兵弱而地削〃的局面,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功者未必获赏,有罪者未必受罚,破坏了法律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国人从事〃耕战〃的积极性。这两段文字阐述了严格执法与否对国势强弱的影响,是很有说服力的。就秦国而言,秦孝公、商鞅死后,商君之法未败,尤其是以国君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比较注意认真执法,其间虽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但崇尚执法仍然是主流,正如荀子所说: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读这段话,当时秦国官吏守法奉公的情景跃然纸上。荀子是战国后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儒家学者,他也曾以〃无儒〃批评秦国,因此他对秦国的评论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阶级社会的法律不可避免带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不平等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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