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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紫色家庭”的共有四对,均为男性情感型同性恋者。第一对是在住疗养院时相识,双方年龄相差20岁,年长者44岁,为主动方,此前有过多年同性恋史;年少者24岁,为被动方,此前同性恋时间短。他们一见钟情,后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感情交流和同性性活动的过程。男性角色是某县级市的一名干部,颇有权势,利用职权之便,强调自己身边无子女,以要求照顾为由将对方——一名年轻大学毕业生从北方某边远地区调到他所在的南方某市做秘书工作,对方的公开身份为“义子”,由于“刚调进某市,住房紧张”而以“父子”关系同住一宅,秘密过着自己认为较为满意的“夫妻”生活,已经维持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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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5)(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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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1)(图)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对同性恋的法律和政策一般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可是有时两者之间也有矛盾,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律上从未认为同性恋是罪,可是在一个时期,有些民众认为这是罪,有些基层的公安部门也把同性恋作“流氓罪”处理;在西方有的时期如欧洲中世纪、20世纪的希特勒政权统治时期,执政者严酷地迫害同性恋,可是广大民众并不赞成如此。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人类的法律思想和人权观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什么样的性道德是正确的,还有将法律和道德观念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以教育,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领域。一、人类对同性恋看法的三个阶段香港的李景邦在《浑沌初开》中指出,从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来看,对同性恋的看法经历了罪——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非异常现象这三个阶段。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代处于不同的转变过程中,并由此对应产生了三种对同性恋者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镇压、容忍和接受。镇压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看法相一致的;容忍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接受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异常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同性恋的政策、态度是迥然不同的。1.镇压政策 这种政策主张彻底地铲除同性恋者,以此来“净化”社会,而这种铲除当然是以暴力、国家权力、强迫为手段的。这种政策从文化上说,往往和种族主义、异性恋优越主义或中心主义、排外主义、父系族制、大家庭主义联系在一起。它在观念上绝对化、教条化,抗拒发展和转变,不允许事物多元化地发展和作弹性处理,而且往往和专制、强权结合在一起。镇压政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将同性恋者斩尽杀绝。在中世纪,同性恋者被欧洲教会指控为和魔鬼相勾结,对抗基督,或被指控为播弄巫术和异端邪说,而受到鞭刑、宫刑或捆绑在柴堆上活活烧死。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对同性恋的屠杀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强迫每个同性恋者必须戴上两个倒转粉红色三角形的标记,并且把25万同性恋者送进了集中营。今天这个粉红色的三角形已成为国际同性恋者反压迫的标志。在这个世界上,许多专制政权如西班牙的佛朗哥政权和美国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都是和压迫同性恋者联系在一起的(详见《浑沌初开》)。比屠杀略为“温和”一些的政策就是将同性恋者投入监狱或以其它方法将他们隔绝起来,强迫“改造”与“治疗”。据考证,对同性恋者实行刑事化政策由来已久,从西方文化看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奇怪的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没有发现这种刑事化政策的踪影。无论是投入监狱还是强迫“治疗”与“改造”,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同性恋者,不过方法、手段不同而已。然而,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社会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同性恋者是消灭不了的。2.容忍政策对同性恋者采取容忍政策和采取镇压政策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社会开始向民主、自由的方向发展,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逐渐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而不是单纯地使用暴力,人和人之间的宽容度增加了,对生活方式的自由度增加了,事物也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了。但是,容忍并不等于认同和赞成。政府和社会虽然不再镇压同性恋者,但还是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是“坏事情”、是“不正常”的,最好还是抗拒它、“纠正”它。在实行容忍政策的情况下,虽然不把同性恋列入违法化、刑事化,但是无论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生活方面,都仍然以异性恋作为一种绝对的理想、标准和规范,并不断肯定异性恋的优越性。因此,社会往往对同性恋问题保持沉默,隐藏有关资料,对这个问题拒绝刊登、讨论与报道,也可能阻止同性恋者发表意见,理由是“同性恋是一个敏感而禁忌的问题,不便拿出来公开讨论,否则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在人身安全上虽然很少感到危险了,可是在心理上仍存在较为严重的受压迫感,他们感到孤立,受歧视,是“下等人种”和“二等公民”,无法正常生活。人们常常对他们投以怪异的目光,在大众传媒和日常谈话中丑化同性恋,同性恋者在求学、求职、升职以及许多人际交往中常常受到歧视,以致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进行“地下活动”,或以与异性结婚作为一种“掩护”。3.接受政策接受不等于提倡。在人类社会中,如果提倡同性恋,那就不能繁衍后代,社会也不能延续了。接受意味着尊重、承认,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相互理解,真正地平等相处。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中。民主、自由的发展比较完备,人们的生理、心理素质有很大提高,在社会风气之中会出现多元主义,容许各种生活方式和平共存,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各适其适,各取所好,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生活方面,也同样有多元化的发展,异性恋仍旧占主要地位人类社会不可能不如此,但是同性恋也被认为是另一种自然和正常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得到法律的保障,具有一般公民的平等权利。由于社会的接受,他们也往往能自我接受,能够光明正大、心情舒畅地在社交中出现,无须处处掩饰、伪装,无须提防讥刺、嘲笑与其它各种歧视、打击,“人真正地成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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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2)(图)
二、历史上对同性恋的肯定与宽容在历史上,人们经历了一个对同性恋肯定和赞美的时期,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古希腊。古希腊人认为男人的身体是最美的,男人爱男人是理所当然的,男男结合是最完善的,古希腊在法律上不仅允许同性恋行为,而且同性恋行为在社会上被视为爱情最纯洁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是走向道德之路,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民族伟大和光荣的象征。到了后来,有一些民族,虽然不像古希腊人那样推崇同性恋,可是也并不认为这是个什么问题,在那些同性恋成为民族风俗的地方,同性恋当然不受惩罚,有时它们甚至是人们渴望得到的一种地位。有些部落只限头领可以穿女性服装,而一般民众则认为这些人是令人敬畏的。斯堪的那维亚的一些国家在古代法中都不提同性恋。在东非的一些民族中也不处罚鸡奸行为。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从习俗上看,人们认为男人爱男人较之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恋在日本并不忌讳,从来未被视为是一种疾病或是罪恶的越轨行为,不过只把同性恋看成是生活中较少提起的一部分,是完全许可的,只要社会规矩如结婚得到遵守就可以了。在中国历史上,同性恋的事情不绝于书,但是法律和民俗都对它极少苛责,在古代中国,中国的皇帝很多都公开地纳男宠,在士大夫阶层,同性恋被认为是“文人雅事”、“兄弟情结”,唯一的例外是个别朝代对男娼的处罚。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对同性恋至多是轻松的揶揄,即开开玩笑而已,而不是严肃的责罚。例如清代学者袁枚在《子不语》中记载过胡天保所作“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可见当时的社会对此并不谴责,至多是揶揄。而清代著名学者吴梅村在《王郎曲》中所写的“五陵侠少豪华子,甘必欲为王郎死。宁失尚书期,恐见王郎迟;宁犯金吾夜,难得王郎暇……”(见《绩稗类钞》)则简直把男子对男子的迷恋描写到顶峰了。三、西方历史上对同性恋的仇视和迫害然而,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西方历史上,也曾长期受过十分残酷的待遇。有人考证,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莱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的。这些宗教一度把“鸡奸罪”和“异教徒”、“异端”划等号。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因为它不能生育后代,所以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影响后代的繁衍。圣经《旧约》上有两段话,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