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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研究-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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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4)(图)


 


在因同性恋而遭受过挫折的正常生活的同性恋者中,男性有38人次,占82.6%;女性有8人次,占17.4%;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3人次,占28.3%;31~40岁的有19人次,占41.3%;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30.4%。在在押的同性恋2中,男性有14人次,占46.7%;女性有16人次,占53.3%。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8人次,占56.2%,31~40岁的没有;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43.8%。以下是陕西省某法院1983年对一个同性恋者的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28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县人,家住××××,捕前系××××团委书记,本人住××××团委办公室,1982年11月9日因流氓被收审,198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上列上诉人因流氓一案,经×××法院1983年5月12日以(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不服,以“定性不准”、“要求对其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上诉人×××自1975年夏~1982年9月的七年间,采用哄骗、送给文具和利用团干部的身份以抄写材料、关心学习等手段先后在××××团委办公室里屋其宿舍和××××团委办公室(×××的住室)等处,多次对青少年薛××等七人进行猥亵和鸡奸等流氓犯罪活动,并教唆诱惑被害人对其也实施上述行为,尤为严重的是,当薛××不忍其摧残,欲摆脱时,×××竟强行要薛××与其订立“盟书”,甚至对薛进行拳击、斥责和恫吓,致薛曾一度产生绝望念头,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经本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流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亦供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也损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并予以处罚,其定性和适用法律都属正确,唯查上诉人要求对其予以“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一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注意,则属不妥。鉴于××精神病医院受本院委托于1983年6月21日已做出“×××精神状态医学鉴定,诊断为性变态——同性恋伴高血压,这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应负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的结论,故对其原处刑罚应予改变。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法院(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二、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82年11月9日起至1985年11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1983年6月24日六、中国对同性恋正向容忍和理解转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逐渐使许多人,包括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内,对处理同性恋问题如何进一步地合理、合法,如何进一步符合科学道理,如何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并有利于同性恋者身心的健康作了不少研究与思考,内部掌握的处理尺度逐渐放宽,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较快,开风气之先河的沿海地区大城市更是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20世纪末,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是,由于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所以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投诉,很少有人会导致法律制裁。但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果同性恋者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者的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拘捕,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是有时也会作拘留15天的处分。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总的说来,同性恋似乎不是罪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思想也逐渐树立了。1993年安徽省无为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同居了,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报到省公安厅,公安厅批复:“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示的意义很大,它是国家公安部所作出的。“法律没有禁止的,一般就不要处理”,为全国做出了一个榜样。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是不一样的,少数地区的少数执法人员还是把同性恋者看成是“流氓”、“作风不好的人”,而肆意抓、打、罚,把处罚同性恋者看成是一个“生财之道”,而同性恋者也只好“打落了门牙往肚子里吞”,害怕事情闹大,乖乖地交一些罚款了事,因为同性恋是见不得人的。即使不打、不罚,那种被执法人员羞辱的心理压力也使人受不了,例如东北某市的一位同性恋者说:“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最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说,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西洋景一样,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起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的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段叙述,读之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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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5)(图)


 


由于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大,有些歹徒就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他们的钱财,而受害者也只能委曲求全,既不愿“告官”也不愿让“圈内人”知道,因为那样太危险或令人感到屈辱。这样,指向同性恋者的犯罪就不能得到制止,而同性恋者们却将此看作一次又一次的来自社会的“打击”和“迫害”而胆战心惊。例如,北京三里河地区有两个蹲过监狱的青年,出狱后无所事事就以敲诈同性恋者为生。他们在白天、晚上频频作案,到他们认为是同性恋者集聚的地区去,与同性恋者打招呼,然后一翻脸说自己是“联防队员”,搜查同性恋者的口袋,以“进行治安处罚”为名勒索财物。这类事情发生过多次,最后被见义勇为者举报,公安部门十分重视,有一次竟派出四名警员手持警棍和手铐去搜寻这些敲诈勒索者。当然,不应把公安人员和这类行动视为“对同性恋者的保护”,准确地说,这是“对人的保护”,同性恋者也是人,是中国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该而且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社会总是在向科学地、公正地对待同性恋的方向发展,实现同性恋的非病理化,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国际发展趋势。七、中国医学界对同性恋看法的嬗变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通过了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删除的决议,这就是说,同性恋既不是罪,也不是病了。但是,中国的有关方面并不接受,1994年,对1989年颁布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二版》完成修订,其中特别指明:“将同性恋仍列为性变态,不采纳国外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删除、完全视为正当的做法。”专家们作出这样决定的背景是复杂的。积极的意见是,同性恋者受到社会伦理乃至刑事迫害,医学专家可以提供病理的标签为当事人作庇护。比如,警察把人带来了,问精神科医生,这个人同性恋者究竟是“流氓”,还是“精神有病”,如果是病,就留在你这里,如果不是,我马上带走。相反的意见是,这种病理标签为社会歧视和迫害提供了借口,这是变态,这是异类,所以精神医学有责任改造和控制同性恋。不过,《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有了很大变化。“第三版”的工作组成立于1996年9月。按照符合中国国情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思想,用几年的时间完成了新标准的制定,于2000年底通过,2001年正式施行。“第三版”和“第二版”的区别是,“第三版”指出,性指向“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表示同性恋或双性恋作为整体概念来说并不异常。如果把同性恋当成疾病,那么只是“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不包括“自我和谐”的同性恋。换句话说,只有“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才需要治疗。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决定把同性恋从《诊断和统计手册》的精神病分类单位中删除,已被视为世界同性恋运动史的重要里程碑之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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