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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处,应当慎重。
(癸)三 教诫国王亦要通达甚深法义
颂曰:王莫为彼损,应当如是行。
教诫王曰:国王!汝莫为彼等损害自他的恶事所损,应当通达性空缘生义,如是便知,
若毁谤缘起当堕恶趣,所以自宗定许缘起,同时必须许自性空。假若自性不空,因果就完全
不能建立,若是了知此理,则会通达二谛唯有名言安立而无实体。愿王如是修行云。
(辛)二 教诫王亦应于彼深义修学分二:一、所为;二、释二无我。
(壬)一 所为
颂曰:为王不受损,故依出世轨,
不落二正教,如实而宣说。
超越福非福,甚深解释义,
自他怖无住,因此未领纳。
国王,今当为汝故依出世轨则不落二边的正教,皆了义经中如实所说,以诸正理和正教
而宣说空义。问曰:为何事故而说空义?答曰:为国王今后不受损恼故,经中所说具有解释
超越生死因福非福业的甚深义,是他部外道和内部一类诸师,亦有怖畏空性无住法的,因此
他们未曾领纳空义,故当为汝而宣说彼义。
(壬)二 释二无我分二:一、释补特伽罗无我;二、释法无我。
(癸)一 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略示;二、别释文义。
(子)一 略示
补特伽罗唯依名言安立,全无实体,如云「世间无明缘,是佛所说故,此
世谓分别,有何不应理?」此世间五取蕴,是由染污无知,执诸法有自性为缘,而积集诸业,
从业生苦。若通达彼无明所执之境非有,则不能不许补特伽罗和诸蕴,然此亦是破除无明实
执行相后,通达诸法唯由名言安立的分别假立。如(第八品)云:「若
无有分别,则无有贪等,智者谁执著,真义为分别」。其亦说:「唯有分别而有,若无
分别,有即非有,若对彼等义理无疑,则能了知如依盘绳安立为蛇,全无自体」。「真义」
即是有自性;「分别」即是由观待彼缘而生。中仅举贪等如于绳上安立为蛇一例,亦可
说其他诸法如于绳上安立为蛇,皆由分别安立。因为彼绳是花色,相似盘蛇;又放在不明显
的地方时,便疑此绳为蛇,但是,尔时对于绳上勿论是绳的聚合,或是绳的支分,全无安立
为蛇的所相(事相)因。彼所谓蛇唯是分别假立。如是依蕴起我想时,彼蕴前相续的总体和
一时的总体,以及各各支分上全无安立为我之所相因。是故我离开蕴的支分与有分,亦无有
认为是异体我的所相因,因此彼我唯由分别依蕴安立,全无自体。
(子)二 别释文义分二:一、六界不应为补特伽罗;二、由五种观察门破补特伽罗有
自性。
(丑)一 六界不应为补特伽罗
颂曰:士夫非地水,非火风及空,
非识非一切,何者是士夫。
士夫六界合,故非是实有;
如是一一界,合故亦非实。
士夫补特伽罗唯依六界和合假安立,六界一一和合和与彼六界异体的士夫亦无有。论说
士夫非地、非水、非火、非风、非空和非识等,就是显示六界一一非补特伽罗。说:「非一切」,
是说六界和合非补特伽罗。除彼以外,「何者是士夫?」,就是显示没有与彼等异体的补特伽
罗。士夫(有法)非是实有,因为是依六界和合假安立故。如是补特伽罗一一界(有法)亦
非是实有,因为是依众多分和合假安立故。
(丑)二 由五种观察门破补特伽罗有自性
颂曰:蕴非我及无,亦非互相依,
蕴非薪火杂,是故我何有。
复次,若细推求,则我除依蕴假安立外,由五种观察门皆不可得,因为蕴与补特伽罗我
非一,故曰:「蕴非我」,若是一,则有我是无常,我应成多和不应忆念往昔等过失。蕴不
依我,若依,则应如盘中有柏树(子)。我亦非依蕴,若依,则应可见,但不可见故。亦不
见无蕴单独有我,否则应见无蕴之我相故。我与蕴非如薪火相杂,若是相杂,则应不可说有
自和他,但是诸有为法决定是自和他随一法故。是故,我云何有自性耶?应无自性,因为由
五种门观察皆不可得故。
(癸)二 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类推其余诸蕴。
(子)一 破色蕴有自性分四:一、破所依大种有自性;二、破能依大种所造有自性;
三、类推余法;四、破虚空有自性。
(丑)一 破所依大种有自性分四:一、一与多无自性;二、是故大种无自性;三、和
合无自性;四、破其能立(因)。
(寅)一 一与多无自性
颂曰:三大种非地,非互依非离,
余各亦如是,故大如我妄。
余三大种与地非一,若是一,则地中应具有余三大种的相,及彼等相有混乱的过失故;
余三大种亦非依地大;地大亦不依余三大种;离三大种地大亦无。诸大种(有法)亦应如我
皆是虚妄,因为于水等各各大种中,由四种观察门亦如是不可得故。
(寅)二 是故大种无自性
颂曰:地水火及风,一一无自性,
三无一亦无,一无三亦无。
是故诸大种无自性,因为一一大种亦无有自性故;由于地水火及风等任随一种,若余三
大种无有,则一一大种亦无有,一大种无有则余三大种亦无有故。
(寅)三 和合无自性分三:一、若是观待则与和合有自性相违;二、破彼所答;三、
断诤。
(卯)一 若是观待则与和合有自性相违
颂曰:若三无一无,一无三亦无,
各各非自有,合岂自性生。
诸大种各各非自性有,因为若三大种无有,则一一大种亦无有,如果一火大种无有,则
余三大种亦无有故,如是和合岂是有自性地生?应无自性,因为各各大种无自性故。
(卯)二 破彼所答
颂曰:若各各自有,无薪何无火,
动碍及摄持,水风地亦然。
问曰:由于大种各各有自体,所以和合有自性。答曰:若无有余三大种体性的薪,那云
何无有火耶?应当有火,因为汝许四大种各各有自性故。如是无有动、质碍和成熟,云何无
水耶?若无有质碍、成熟和摄持,则应当有风?若无有动、成熟和摄持,则应有地大?因为
汝许不观待而自性有故。
(卯)三 断诤
颂曰:余无火亦无,三大何自有,
三大与缘生,亦不应相违。
问曰:世间共许只是火若无薪则不生火,故是观待,但是,余三大种则不须观待而是自
性有。答曰:若此火不观待余三大种既无有火体,那汝许的三大种若不观待余大种云何自性
有?应无自性,因为余三大种亦不应可与缘生法相违,何以故?要观待余故。
(寅)四 破其能立(因)
颂曰:一一有自性,如何相待有,
一一无自性,彼岂相待有。
若一一无性,一有余亦有,
不杂非共住,杂则非各有。
诸大非各有,岂各有自相,
无各无遍多,自相唯世俗。
问曰:诸大种虽是互相观待,但是有自性。答曰:依你所说,彼等大种则不应互相观待
而有,因为你许一一有自性故。设若一一无自性,彼等如何互相观待而有自体?应不合理,
因为一一大种非有自性故。问曰:何处有地大一法,彼处则有余三大种,并且是有自性,因
为有彼的自相故。答曰:设若一一大种无自性,在何处有一大种,则彼处亦有余三者,那么,
四大种自体是杂合而有耶,抑非杂合而单独有耶?若是不杂合单独而有,则不合理,因为诸
大种若不杂合则不能在一处共住故。若是杂合也不合理,因为杂合则非一一各有自性故,所
以各各的自相应无有自性,因为诸大种各各无自性故。设若说,虽是杂合,但由力量的大小
不同,所以见自相力有大小故。那么,在杂合时自相力虽有大小,但亦不应有自性。因为在
不观待时,大种各各无自性故。问曰:若尔,岂不与中所说,诸大种有各各的自性
相违吗?答曰:不相违,因为经说诸大种的自相,密意是约世俗中有,唯名言有,决定不许
有自性故。
(丑)二 破能依大种所造有自性
颂曰:色香及味触,亦是同此理。
色香味触等亦是无自性,彼等亦可以破大种有自性之理,如是类推,例如把「三大种非
地」换为「三色法非触」(三色法即色、香、味)。
(丑)三 类推余法分二:一、正说;二、自性空之引证。
(寅)一 正说
颂曰:眼识与色等,无明、业及生,
能作、所作、作,数、相应、因、果,
时和长、短等,名、有名如是。
眼根、眼识与色等,无明、业及生(苦),能作、所作与作业,一等数、互相和合的相应法、
果,时和形色所摄的长、短、方、圆等,以及有为法和有作用名与有名等,若以观察大种的
方法进行观察,则皆如我,而是虚妄。
(寅)二 自性空之引证分四:一、示诸法自性空之义;二、广释;三、安立能立(因);
四、无有成断灭的过失。
(卯)一 示诸法自性空之义
颂曰:地水火及风,长短粗细性,
善等智前灭,是能仁所说。
地、水、火及风,长、短、粗、细,善、不善和无记等(有法)皆无自性,设若有自性,
圣者根本智必须能见,但在圣者根本智前一切皆寂灭。这是能仁所说故。
(卯)二 广释
颂曰:识不可指出,无边遍主前,
地水火及风,住处不可得。
此中长与短,粗细善不善,
名及色等法,一切皆寂灭。
无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