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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谓曰知”,疑有阙误。或曰:皆谓世子之知礼也。〔25〕林氏曰:“孟子之时,丧礼既坏,
然三年之丧,侧隐之心、痛疾之意出于人心之所固有者,初未尝亡也。唯其溺于流俗之弊,是
以丧其良心而不自知耳。文公见孟子而闻‘性善’、‘尧、舜’之说,则固有以启发其良心矣,
是以至此而哀痛之诚心发焉。及其父兄百官皆不欲行,则亦反躬自责,悼其前行之不足以取信,
而不敢有非其父兄百官之心。虽其资质有过人者,而学问之力亦不可诬也。及其断然行之,而
远近见闻无不悦服,则以人心之所同然者自我发之,而彼之心悦诚服亦有所不期然而然者。人
性之善,岂不信哉!”滕文公问为国 〔1〕。孟子曰:“民事〔2〕不可缓也。
《诗》〔3〕云: ‘昼尔于茅,宵尔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4〕’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
不为已。及陷乎罪,然■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
也 〔5〕?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6〕。阳虎〔7〕曰:‘为富
不仁矣,为仁不富矣。〔8〕’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
彻,其实皆什一也 〔9〕。彻者彻也,助者藉也〔10〕。龙子〔11〕曰:‘治
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 〔12〕岁,粒米
狼戾 〔13〕,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14〕其田而不足,则
必取盈 〔15〕焉。为民父母,使民■■〔16〕然,将终岁勤动〔17〕,不得
以养 〔18〕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19〕,使老椎〔20〕转乎沟壑,恶〔21〕
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22〕。《诗》云:‘雨我公田,遂
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23〕。设为庠序学校以
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 〔24〕。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
学则三代共之 〔25〕,皆所以明人伦也〔26〕。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27〕。《诗》〔28〕云:‘周虽旧邦,
其命维新。’文王之谓也 〔29〕。子〔30〕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1〕
文公以礼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问之。 〔2〕民事,谓农事。〔3〕《诗》,《豳风·七
月》之篇。 〔4〕于,往取也。■,音陶,绞也。亟,纪力反,急也。乘,升也。播,布也。
言衣事至重,人君不可以为缓而忽之,故引《诗》言:治屋之急如此者,盖以来春将复始播百
■,而不暇为此也。〔5〕音、义并见前篇。 〔6〕恭则能以礼接下,俭则能取民以制。 〔7〕
阳虎,阳货,鲁季氏家臣也。 〔8〕天理人欲,不容并立。虎之言此,恐为仁之害于富也。
孟子引之。恐为富之害于仁也。君子小人,每相反而已矣。 〔9〕此以下,乃言制民常产与
其取之上制也。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人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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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
不复税其私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大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
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
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
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盖又轻于十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
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10〕彻,敕列反,通也,均也。藉,子夜反,借也。〔11〕
龙子,古贤人。 〔12〕乐,音洛。 〔13〕狼戾,犹狼藉,言多也。〔14〕粪,壅也。 〔15〕
盈,满也。 〔16〕■:五礼反,从目从号,恨视也。或音普宽反者,非。 〔17〕勤动,劳
苦也。 〔18〕养,去声。 〔19〕称,举也。贷,借也,取物于人,而出息以偿之也。益之,
以足取盈之数也, 〔20〕稚,幼子也。 〔21〕恶,平声。 〔22〕夫,音扶。孟子尝言:
文王治岐,耕者九一,仕者世禄,二者王政之本也。今世禄滕已行之,惟助法未行,故取于民
者无制耳。盖世禄者,授之土田使之食其公田之入,实与助法相为表裹,所以使君子、野人各
有定业,而上下相安者也。敌下文遂言助法。 〔23〕《诗》,《小雅·大田》之篇。雨,于付
反,降雨也。言愿夭雨于公田,而遂及私田,先公而後私也。当时助法尽废,典籍不存,惟有
此诗可见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24〕庠以养老为义,校以教民为义,序以习射为义,皆乡
学也。 〔25〕学,国学也。共之,无异名也。〔26〕伦,序也。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
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此人之大伦也。庠、序、学、校,皆以明此而已。 〔27〕滕国
褊小,虽行仁政,未必能兴王业。然为王者师,则虽不有天下,而其译亦足以及天下矣。圣贤
至公无我之心,于此可见。 〔28〕《诗》,《大雅·文王》之篇。〔29〕言周虽后稷以来旧为
诸侯,其受天命而有天下,则自文王始也。 〔30〕子,指文公,诸侯来逾年之称也。
使毕战问井地 〔1〕。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
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2〕。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
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3〕。请野九一而助,
国中什一使自赋 〔4〕。卿以下必有圭田〔5〕,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
〔6〕。死徙〔7〕无出乡,乡田同井〔8〕,出入相友〔9〕,守望〔10〕相
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
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11〕。此其
大略也 〔12〕。若夫〔13〕润泽之〔14〕,则在君与子矣。”
〔1〕毕战,滕臣。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毕战主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来问其详也。井地,即
井田也。 〔2〕夫,音扶。经界,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
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穀禄有不平。此欲行仁政
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
〔3〕夫,音扶。养,去声。言滕地虽小,然其间亦必有为君子而仕者,亦必有为野人而耕者,
是以分田制禄之法不可偏废也。 〔4〕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养君子也。野,郊外
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为公田而行助法也。国中,郊门之内,乡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为
沟洫,使什而自赋其一,盖用贡法也。周所谓彻法者盖如此。以此推之,当时非惟助法不行,
其贡亦不止什一矣。 〔5〕此世禄常制之外,又有圭田,所以厚君子也。圭,洁也,所以奉祭
祀也。不言世禄者,滕已行之,但此未备耳。 〔6〕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
八口为率,受田百亩。如有弟,是馀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而有室,然后更
受百亩之田。”愚按:此百亩常制之外,又有馀夫之田,以厚野人也。 〔7〕死,谓葬也。
徙,谓徙其居也。〔8〕同井者,八家也。 〔9〕友,犹伴也。 〔10〕守望,防寇盗也。〔11〕
养,去声。别,彼列反。此详言井田形体上制,乃周之助法也。公田以为君子之禄,而私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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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受。先公稄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也。不言君子,据野人而言,省文耳。上言野及国
中二法,此独详于治野者,国中贡法,当时已行,但取之过于什一尔。 〔12〕井地之法,诸侯
皆去其籍,此特其大略而已。 〔13〕夫,音扶。〔14〕润泽,谓因时制宜,使合于人情。宜于
土俗,而不失平先王之意也。吕氏曰:“子张子慨然有意三代之治,沦治人先务,未始不以经
界为急;讲求法制,粲然备具。要之可以行于今,如有用我者,举而措之耳。尝曰: ‘仁政必
自经界始。贫富不均,教养无法,虽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难行者,未始不以亟夺富人之
田为辞。然兹法之行,悦之者众,苟处之有術,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所病者特上之未
行耳。’乃言曰: ‘纵不能行之天下,犹可验之一乡。’方与学者者古之法,买田一方,画为
数井。上不失公家之赋役,退以其私,正经界,分宅里,立敛法,广储蓄,兴学校,成礼俗,
救灾恤患,厚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遗法,明当今之可行。有志未就而卒。”愚按:丧礼、经
界两章,见孟子之学,识其大者。是以虽当礼法废坏之後,制度节文不可复考,而能因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