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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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锏皆鲋橙丝诘哪康摹9赜谡庖坏悖酵豕醇陀兴得鳎衔途嗣褡匀槐枷蚰抢铮丝诰投嗔耍皇窍途荒苁姑窆橹缌魉撬硎尽敖识臃蚋疽赞保垂睦嗌丝冢运娑ā白痴呶奕⒗细尽保袄险呶奕⒆称蕖保ā豆铩ぴ接锷稀罚氖鞘褂猩芰Φ哪信嵛蚱蓿员闵炅浯钆洳坏保筒簧蛏偕恕K匀媚�20岁、女17岁必须婚配,也是为繁衍人口。而把早婚政策与人口增殖关系说得极其明白的是南朝中军录事参军周朗,他在给宋世祖的上书说战争使人口损失一半以上:“自华夷争杀,戎夏兢威,破国则积尸竟邑,屠将则覆军满野,海内遗生,盖不余半。”他认为一个政权,“不患士之不广,患民之不育”,把人口减少看作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实行强制民人早婚的政策,但凡“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宋书·周朗传》)。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和政事,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人口与国家的关系,汉魏之际的政论家徐干说:“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中论·民数篇》)粮食器物是人生产的,赋役、兵役都要人去服务。缺少人,一个政权就没有大量的财政收入和可供役使的人。为增加人口,统治者就采取了强迫人民早婚的措施,就制定了汉惠帝等的那些政策。    
    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以节俭,勿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早婚令是权宜之法,但提倡婚事中的俭约,如果能在通常法中加以坚持就好了,可惜历朝统治者虑不及此。他的眼光盯着人口,是为向臣民要赋役,当人口多了,就不注意提倡节俭婚姻了。    
    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在实行早婚令时,政府往往还采取其他措施鼓励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视:“所过问民疾苦,以宫人赐贫民无妻者。”(《魏书·高祖纪》)让宫女同贫民结婚,解决怨女旷夫的婚配问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是一种善政。    
    早婚令实行中,有的政府在赋役政策上奖励民人生育。越王勾践规定,孕妇将要分娩,公家派医生看护,帮助产妇催乳哺育婴儿,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产二人,公家给食粮,资助产妇家庭把婴儿养好。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法定,百姓家生养儿子,免除他家两年的徭役(《汉书·高帝纪》)。汉章帝元和二年(85)诏令,过去百姓产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赋,现在增加一条:给孕妇保胎粮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赋(《后汉书·章帝纪》)。暂免赋役,对于贫苦人民保胎保婴有实际价值,有利于婴儿的生存、成长。后世政府发展这项政策,对一胞多胎的产妇家庭给予物质资助,成了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口,强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作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道理的。强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    
    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作一种生殖劳动力、兵力的工具,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作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性,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早婚令提倡节俭办婚事,主张寡妇再婚,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结合在一起,当这种迫切性减弱时,就不再强调这些了,所以它的积极意义只在短期内有效。就其本身讲,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内容,无需过分看重。我们只能对早婚令持批评态度。    
    人口数量关系着政府的赋役多寡,历朝政府总是希望增殖人口,当人口锐减时尤其如此,这是维护历朝统治者的利益所决定的。人口增长并非对社会发展总有好处,统治者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在现代人口爆炸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之后,如果还不认识人口爆炸的严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谅的了。    
    


第三部分 民俗世风(一)第二节 溺婴的父母

    《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说明周朝以来,父母对生儿子和女儿的截然不同态度,故后世对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兴地把他放在床上,下体遮以衣裳,给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将来要到外面活动,要做官,而生女孩,将来不过在家内劳动和纺织,没有出息。    
    由于对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婴儿一诞生,就给以男尊女卑的待遇。还有比这更奇怪的现象,就是溺死婴儿,尤其是女婴。    
    汉元帝时,谏大夫、御史大夫贡禹多次上书,指陈时政的得失。他讲当时的一种现象:百姓“生子辄杀,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时百姓溺男婴是一种普遍现象。贡禹又分析产生这个社会问题的原因:自汉武帝起,小儿到3岁出口钱,15岁拿算赋,百姓害怕这种人口税的负担,不得不溺杀婴儿,他建议推迟人头税的年龄,改为7岁出口钱,20岁出算赋(《汉书·贡禹传》),以减少人民溺男婴的现象。    
    西晋初年,还没有统一吴国,巴郡邻近吴国,徭役特多,人民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养”。王濬来当太守,减少徭役,凡生育者一个时期内免去徭课,因此几千家存养了男婴(《晋书·王濬传》)。老百姓遇到这样的太守是幸运的事。    
    东晋孝武帝时,中书侍郎范宁说当时“四境晏如,烽燧不举”,但是人民“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娶妻”。究其原因,还是赋役太重:“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这就不能不出现不敢结婚,不敢养子的情况(《晋书·范宁传》)。    
    北宋仁宗时,福建建州风俗“生子多不举”,王鼎去当知州,禁止溺婴(《宋史·王鼎传》)。南北宋之际,福建崇安人胡安国的弟媳儿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亏安国的妻子把胡寅抱养了,才使他存活下来(《宋史》卷四三五)。    
    南宋初年,衢、严、信、饶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举”,礼部侍郎、枢密都承旨赵子尽因而提出禁止溺婴的建议(《宋史·赵子尽传》)。接近这些地区的徽州也有溺婴现象,据《淳熙新安志》卷一《风俗》记载:“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这是怕分家时,儿子多分不到什么财物,因而不愿意多要男孩。    
    以上发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毙男婴由两个因素造成:    
    一是政府征徭过重,百姓贫穷,负担不起,只好以减少人口来对付,这是主因。次因是考虑分家时的家产,不愿因人多而陷入贫困境地。    
    淹死女婴的记载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战国时期溺女婴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韩非子·六反》: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说明溺女已是人们的带有一种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时,“世人多不举女”,表明溺女婴者多,颜之推在说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特地举出他亲戚的例子:那人广有婢妾,每当她们将分娩时,派奴隶守在产房门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产妇心疼,号哭不让,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但并不能改变那个人溺女的习性和举动(《颜氏家训》)。颜之推这个亲戚极残忍,是溺女的一个典型。    
    元末人郑文和在《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没。”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习俗。    
    明初浙江严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对袁县令的纪念(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六引《姑苏志》)。金华府人“产女多不举”,县令吕祚禁止,据说活下的女婴甚多(光绪《常昭合志稿·人物》)。嘉靖间兰溪令李昭祥令民间生三个女儿的豁免徭役,因此几年内没有抛弃女婴的(光绪《华亭县志·人物》)。同时间江西贵溪县民人也使溺女成为风俗(民国《吴县志·传》)。浙江新昌人弃女,县令采取刑法处断的手段严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婴存活下来,他离任时,女孩的父亲为他送行,向孩子们说他才是你的真正父亲,表示感激(乾隆《绍兴府志·人物》)。万历时,刑部侍郎吕坤指责恶劣的风俗,把江南溺女作为其中的一个现象(《实政录·恶风十戒》)。江西万年县人“弃女者载道”,广东番禺人、知县麦秀歧回家乡请来十几个乳母,抚养被遗弃的女婴。    
    天旱,上司指示他举行祈雨仪式,他不听,说干旱是百姓不仁弃女引起的,只有杜绝了溺婴风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广东新语·事雨》)。崇祯时福建浦城县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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