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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妃传》)。这是孤儿寡母陷于卑贱生活,因偶然机会而得皇帝恩赏,生活从地下升到天上的。
王博文,曹州济阴人,祖父王谏曾任两京作坊副使。
他幼年丧父,母亲张氏改嫁韩姓。博文好学,中进士,历官地方上的知州、转运使和中央的殿中侍御史。他认为“子无绝母礼”,母亲虽改嫁离去,并不妨碍向朝廷给她请封号。母亲死时,他正在做开封府判官,认为应当像对待没有再嫁的母亲一样,给她服丧,于是向政府请求,解官持服,获准后守丧,除服了才又出来做官(《宋史·王博文传》)。
类似王博文为改嫁母守孝的还有一个郭稹。郭稹年幼丧父,母亲边氏改嫁王姓,生有儿子。郭稹中进士,“学问通博”,“文思敏赡”,官刑部员外郎、集贤校理。母边氏死,要求解官服丧。礼官宋祁认为郭稹的服丧是过分行为,因为边氏到王家生有儿子,已有人给她戴孝,而郭稹没有叔伯兄弟,郭家靠他一人承祠,不应当为出嫁母守孝了。宋仁宗就此事令群臣议奏,侍御史刘夔认为若儿子不为出嫁母亲守丧,则是他们间的关系如同道路上不相认识的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因此应当同意他的要求。仁宗最后也准许郭稹解职,以实现他的守孝意愿(《宋史·礼志》、《宋史·郭稹传》)。
这些孤儿寡母间的相互关系和生活实践,使我们有一个鲜明的感觉,即儿女对寡母的改嫁,通情达理,毫无怨恨,爱护尊重,生养死葬,惟恐不得尽意,惟恐老人心情不舒畅。这些儿女,多是读书人,中进士,为官作宦,有的至参知政事,有的是贵妃。他们丝毫不以母亲改嫁为耻,却以迎养再嫁母为应尽的义务,为人子之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束缚寡妇的思想他们是没有的,事实上也是不承认的。母子、母女的关系,是天然的关系,是任何情况下也改不了的,也得承认的。刘湜、范仲淹、杜衍、张贵妃、王博文、郭稹等人对改嫁母的态度是合于人性的。他们体贴母亲的苦衷,谅解她不守寡的处境和原因,反而产生使她们晚年幸福的强烈愿望,在条件许可时加以实现。事实表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在北宋还没有什么市场,待到南宋逐渐成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之后,社会对于寡妇的压迫更重了,实际上这对孤儿也不利,也是他们的灾难。
随着“失节事大”观念的流行,对于为再嫁母的守孝制度,朝廷和民间产生了不同的态度。民间尊重出嫁母的大有人在,元代池州人李鹏飞,生母姚氏是妾,受正妻欺凌,出嫁蕲州罗田朱姓。鹏飞长到19岁,知道生母情形,决心去寻找,找了三年才见到。这时朱家正患流行病,鹏飞把母亲接到家中,奉养一个时期又送回朱家,然后经常去探视,母亲死后,每年带领子孙去祭祀(《元史·李鹏飞传》)。政府的态度同民间不一样,变化了。明朝初年,进士王希曾再嫁的母亲任氏死了,他请求守三年的丧,明太祖令臣下讨论,礼部尚书李原名认为,“希曾之母既已失节”,不应当守制三年,只服一年就够了,明太祖同意了他的意见,王希曾的愿望没有实现(《续通典·礼典》、《明史·李原名传》)。为出嫁母守孝观念和制度的变化,显示道学家的伦理观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丧失人性,越来越不利于孤儿孀妇,说明封建制度更加反动。由于明清以来严重歧视再婚的妇女,子女不愿意寡母再嫁,而从行动上加以阻挠,及至母亲再婚了,觉得受人歧视,因而对母亲有看法,不亲近。这样轻视再嫁母亲的思想流传开来,很难消除,时至今日,不少青年反对父母再婚,手段恶劣,乃至迫使业已再婚的分离,造成老人晚年的不幸。从这个现实看,这些人的行为和思想远不及好几百年以前的范仲淹等人,不能不说其行为不当,思想陈腐。
一般来讲,男子对于妻子的前夫有一种本能的忌妒,而对妻子带来的前夫的子女则态度不一。有的像任布那样,视之如同自己的亲生儿女,甚或因怜悯之心,超过对己子的待遇;但也有如杜衍继父钱某式的,视妻子前夫的儿子为累赘,拒不收留,或者加以虐待。任布类型的丈夫有男子汉的宽厚胸怀,尊重妻子,从而及于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把抚养和教育他们作为自己的责任。妻子见丈夫如此尊重自己和爱护孩子,必然增强对丈夫的敬爱,因此夫妻感情深厚,生活必定美满,会是一个幸福家庭。反之,虐待妻子的前夫子女,妻子心里痛苦,很难增进对后夫的感情,后夫的这种态度还会影响到他的子女与带来的子女的关系,这种家庭难于和睦。男子对于妻子前夫子女的态度,关系着全家生活状态,善于处理的人才会得到幸福生活。而善待妻子前夫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任布类型的后夫对待妻子前夫儿子的热忱负责精神,虽然古往今来屡见不鲜,但是仍值得推崇,因为杜衍继父钱某那样的人也不少见,发扬前者,以杜绝后者,提高我们民族的道德水平。
异父母的兄弟姊妹如何相处,这也是处理好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张皇妃在得到宋仁宗宠幸后,有条件照顾家人,对同父异母的哥哥和同母异父的弟弟一样给予恩惠,不歧视异父兄弟,把他们看作一家人,实属难得,也是好品质。
处理好妻子前夫子女的关系,处理好异父兄弟姊妹关系,要有一个思想前提,就是承认妇女再婚的正当性,对她们的再婚给予同情、支持,至少要谅解,克服烈女不嫁二夫的腐朽思想。把妇女二次婚姻看成是正常现象,对她的前夫子女就不会另眼看待了,“拖油瓶”之类的观念就不会存在了,家庭关系就会处理好了。
总括全篇所要说的意思:子女尊重再嫁母亲,异父的兄弟姊妹相互爱护,丈夫抚养妻子的前夫子女,是处理家庭人际关系的正确态度,反映道德品质的高尚,是我们民族的一种良好文化传统,需要今人很好地继承和发扬。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一)第10节 秦汉以降的家庭结构
历史上家庭结构和家内人际关系是个大题目,作一部有相当分量的专书也不一定说得清楚。讲家庭结构更需要统计资料,梁方仲据二十四史等载籍整理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对它的研究很有用,但也很不够用。这篇小文只是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了。
家庭结构的内容,包含家庭规模、成员和主体。孟子讲“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是说一般人的家庭是八口人。同时期李悝在计算普通人家庭经济时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又是说一家是五口人。秦汉以后,人们讲到家庭人口,或说“八口之家”,或说“五口之家”,大体上可以这样说:秦汉以来家庭人口在八口左右,或五口上下,换句话说,一般家庭是五至八个人。
商鞅变法,强令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家庭分居,故秦汉以后,大量出现五口左右的家庭。贾谊说:秦朝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有谇语”(《汉书·贾谊传》)。这是说有家产的父子分开过,各自组织家庭,没有家产的,儿子离开家庭,剩下父母。父子分家,相当彻底,从财产的严格所有权上分辨最清楚,儿子不愿意向父亲借农具,害怕父亲表现出施恩的脸色,而使自己处于难堪的地位。同样,母亲到儿子家拿笤帚畚箕一用,竟会遭到责嚷。这些做法和心理无不表明父子是分得一清二楚的两家人。晁错讲到汉朝农民的痛苦,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食货志》)以五口之家举例,理应表明当时五口人家的普遍性。两汉政府实行举孝廉政策,要把地方上著名的“孝悌、有行义”的人吸收到政府中来(《汉书·宣帝纪》)。被举的孝廉既是实行孝道的模范,与父母同居应是当然的前提,但是东汉产生“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谣(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孝廉尚且同父母分居,其他的可想而知了。社会的现实是成亲的儿子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不多。而在一起的家庭,有时会受到社会的敬重,如西汉末年刘秀舅氏樊重、樊宏家庭“三世共财”,被视为“礼仪恩德行于乡里”之家(《后汉书·樊宏传》)。此种礼敬恰说明这类家庭的稀少。
南北朝以后父子分家的现象也很普遍。刘宋时周朗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民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宋书·周朗传》)无论是士大夫、平民,多达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是父子析居的,正因此聚居成为可贵的事,刘宋酉阳县人董阳“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被政府表彰为“笃行董氏之闾”,蠲免赋役(《南史·孝义传》)。隋代,四川、陕西南部的庶民之家,“父子率多异居”(《隋书·地理志》)。江南民间大体也是父子分开过。而在岭南,父子不但析居,如果父亲贫穷,还有卖身于儿子的现象(《隋书·地理志》)。四川、陕南子孙与父祖别籍异财的现象继续到宋代。可能是异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北宋政府加以干预,宋太祖开宝元年(968)令地方官劝谕父子共居,否则治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条)。次年更下令,有违犯的处以死刑(同上,二年八月丁亥条)。政府的决心正说明析居问题的严重。
五口之家应是父子分离后的家庭,其成员为丈夫、妻子和他们的未成年的儿女,间有未成年的弟或妹,基本上是两代人,其中以夫妻为家庭的主体,丈夫是家庭的主宰。这类家庭也可能有鳏父,或寡母,从而组成三代家庭,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