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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05-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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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生产率与乡村劳动生产率之比定义为“城乡二元结构比率”。他们发现,按净产值计算该比率从1952年的一点六零提高到1978年的六点三八。由此而导致的城乡人均收入之巨大差距是史无前例、举世无双的,欧美国家没有出现过,苏东国家没有出现过,日、韩及中国的台湾地区也没有出现过。而且,通过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而集中到城市中来的财富,并没有使“城市贵族”真正过上富裕的生活。国有资产的资金产出率日益下降,重复建设、无效投资比比皆是,仅一个三线建设,无效投资即达三百多亿元。城乡隔离二元结构通过阻断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几十年来在经济效益上至少损失了十几万亿元现价人民币,这还不算它对政治民主、社会公正和人伦道德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人为遏制城市化危害性的认识日益加深,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首先终止了荒谬的逆向运作,结束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运动,解决了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下放干部、职工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农转非”的控制指标,从不超过当地非农业人口千分之一点五,调整为千分之二。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在四十岁以上、工龄二十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家属“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迁往城镇落户,不占公安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几十项“农转非”政策,解决了党政处级以上干部、军队和政法系统干部、煤矿井下职工、三线艰苦地区职工、远洋船员等多类人员的家属迁入城镇落户或在原籍“农转非”的问题。从1984年到1988年的五年中,“农转非”人口累计达四千六百七十九万人。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离开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油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的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至1986年底,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全国办理自理粮食户口多达一百六十三万余户,计四百五十四万余人。此外,各地还陆续自行办理了集资性“农转非”。到1992年上半年,据公安部对十七省区九百五十个县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二百四十八万人。针对这种混乱情况,同年8月,公安部代拟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征求各方面意见。从10月开始,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并着手试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的实行范围是:小城镇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是县城以下的集镇。办理的对象是:投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投资内商所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的国内居民及其直系亲属,符合现行“农转非”政策因受指标限制不能在城镇入户的人员等。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配合现行“农转非”政策者除外)。对办理了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因其证件的印鉴用蓝色,故也称为“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纳入蓝印户口的管理范围。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提出:(1)今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根据资源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3)男性超过六十周岁、女性超过五十五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发展情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并强调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这是1978年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最大的一步。
  尽管采取了上述一系列的宽松措施,在允许公民在国境内自由迁徙方面,中国要与世界通行准则接轨,仍然相距遥远。而且,不时地还会出现一些回潮。1989年10月,国务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大背景下,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即: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广东省有城镇常住待定户口人员二十万余,本来可以按占非农业人口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每年解决其中一部分人的城镇户口,国家对“农转非”实行计划管理,统一下达控制指标后,这些“黑人黑户”就成了“永久牌”,完全无望在国家计划指标中占据一席之地。
  迄今为止,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二元社会也还没有转变为一体化社会,而是暂时处于“三元社会”的过渡状态。这三元分别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市民、无户口或持有农业户口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准市民,以及农村居民。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字,全国人户分离(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或在本地居住不满一年、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有四千四百七十六万人,各类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即已有新常住地而无任何户口登记的“黑人黑户”)二千七百一十五万人。据公安部《一九九七年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同年6月30日24时,全国登记暂住户口三千七百二十七点五万人,其中在农村务农者仅一百五十三万人。另有几千万城镇中的流动人口没有进行任何一类的户口登记,例如建筑包工队中的小工等。所谓准市民阶层,就是由以上几类人构成的。他们在城镇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作为纳税人向国家交纳了税费,却不能享有市民阶层的各种权益和待遇,当然更谈不上享有在城镇中选举和被选举的自治权利。
  然而,曙光毕竟已经出现。1993年,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在草拟户籍改革总体方案时确认,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多种性质的户口类型,废止“农转非”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建立以《户籍法》为基础的科学完备的户籍管理体系。9月30日,国务院研究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的会议认为改革势在必行,并肯定了上述改革方向。1998年底,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鉴于“依法治国”已经写入了修改后的宪法,人们没有理由怀疑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这一庄严承诺。城乡二元社会必将成为历史,公民平等权利在中国大地的实现已为期不远了。

  齐

  人物论(续五)
  ? 张远山 周泽雄
  《齐人物论》增补本序言
  《齐人物论》是周泽雄、周实和我于上世纪末的一次偶然兴到的笔墨游戏。游戏性的文本配以游戏性的笔名、书名,似属顺理成章,没想到后者却遭到了褒扬者与批评者的一致不满。褒扬者认为“庄周先生不肯现身露形,不免是一种遗憾”(刘江滨),批评者认为作者署用“化名”肯定有“可疑的阴谋”(张柠),而书名戏仿《庄子》名篇则是“当前汉语不够规范化的一种表现”(吴小如)。虽然我已经在《〈齐人物论〉及其作者》一文中公开了合作者的名字,并陈述了取如此笔名和如此书名的理由,但阅读过《书屋》连载、无数报刊转载(鲜有支付转载费者)的《齐人物论》初版的读者以及《齐人物论》增补本的读者未必都看到了这篇文章,因此对于褒扬者,作者在增补本中公开身份想必可以弥补他们的“遗憾”,或者说是满足了他们的“知情权”;对于批评者,作者在增补本中公开身份是表示,尽管没有什么“阴谋”,但署用笔名确有所“谋”:由于事先估计到这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捣鬼文章”(陈村)极容易赢得喝彩,因此在《书屋》杂志连载和单行本初版问世时,我们决定署一个伪托古人的游戏性笔名,本意在于“逃名”,而非为了“沽名”和“射利”——任何心智健全者都看得出来,署真名显然对作者好处更大。但为了“将游戏进行到底”,增补本的作者署名,像书名一样保持不变。
  为增补本撰写的三十七个条目,基本上都具有不得不增补的理由:一、虽然有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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