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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训-传统生意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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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法经营”要求经营者所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
商业法规。经营者所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是合法行为,而不能是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还明确
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明确了任何人都必须自觉”守法“

    这种法定义务。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去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奉行的信条是君主立法,
官吏执法,黎民百姓则为法所统治,封建统治者本身则不受法律约束,“守法”
是老百姓的事,这种观念桎梏了中国社会,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阻碍了
中国商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守法”有了新的含义和要求,任何组织和个
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管理商业,不能“以权谋私”。只有这样,
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孔子很早就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
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执法人员自觉“守法”,不是个人的
事情,而关系到是否正确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的大问题。“权力不能滥用,不受
制约”,是不行的,就连洛克、卢

    棱、孟德斯鸠这些启蒙思想家都曾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会产生腐败。“守
法”是制约滥用权力的必要手段。“守法”对执法人员来说,就是严格遵照法律、
法规办事。在我国除司法部门外,国家授权专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济行政
机关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它们对各种经营活动,
负有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的职能,保证各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从商业活动来看,“守法”,是一切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法律要求一切经营
主体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这是国家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管理商业经营的
重要环节。经营者的各项经营活动,凡是受到法律支持、保护或者奖励的行为,
可以放手大胆去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大显身手,充满信心地运用法律来保障
自己的经营顺利开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还可请求国家机关依法进
行保护。

    □利令不法

    经营者要取得国家法律的保护,较之其他公民更应自觉和严格约束自己,不
仅要履行社会通用的法律准则,还要遵守那些工商业生产和经营的有关法律、法
规。否则就很难长期经营下去,或早或晚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市场上有些经营者见名烟名酒能赚大钱就走私贩运倒买倒卖,甚至运用不
正当手段制造假烟假酒。国务院颁发的《烟草专卖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对全国范
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了国家专卖制度,在第十三条中指
出:“卷烟、雪茄烟的收购、分配、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
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所以,个体户经营
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或走私长途贩运都是违法行为。有些利令智昏的人见明里
不行,就暗中于;整批不行,就零星干,游窜于车站、码头、饭店、影剧院门前
高价抛售走私香烟,甚至自制假烟、假酒抛售,严重干扰了国家烟酒市场的经营。
正当从事这项业务应在当地专卖局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
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后,再从事烟酒的零售业务。但是不
得经营走私的冒牌香烟、冒牌名酒。

    还有些人见经营废旧物资的利润高,就擅自经营,违反了国家的《关于城乡
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他们或是无照经营,或是虽领执照却不遵
守国家规定,超出收购废旧的物资范围,不仅收购个人出售的生活器皿、废旧工
具、农具和自行车等废旧零件,而且还大量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售的生产性金属。
正确的做法是,无论是代购代销、自购自销、走街串巷、游乡串街、设置门点,
都不能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收购价格必须参照当地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收
购牌价,必须接受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违法必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法规越来越健全,无论哪种经营都必须严
守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才能既维持自身的利益,又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且不侵犯他人的利

    益,使经济关系合法化。广大群众说得好:“犯毒的不吃,犯法的不做”。

    只有这样才可以稳坐渔船,义中取利,无论经济战线出现什么态势,自己的
经营都会顺利发展,饭吃得香,觉睡得着,心里安定,问心无愧,扎扎实实地不
断搞好经营。

    四、为廉去贪莫要吃了猪肝想猪心切勿得了白银想黄金

    □财货之利

    为廉去贪,是指商业经营者在讲究经营道德时要正确对待“财货之利”,即
要正确对待金钱、利润的诱惑,按照正确的经营原则进行经营,使经营在获得
“安吉之利”的同时,获得“财货之利”。

    商业经营重视“趋利避害”。所谓“利”,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财货之利”,
一是“安占之利”。往往有这样的情形,经营者只重视“财货之利”,而忽视或
忘却了“安吉之利”,片面追求利润,为金钱所迷惑,失去了经营的方向。这种
经营虽可得利于一时,但终不能经住时间的考验,最后往往难以经营下去,走向
自己的反面,以利己开始,以害己告终。

    “贪利定高价,自己堵销路”,是在市场上常见到事情。这种经营者,自以
为很聪明把利润定得很高,妄图一口吃个胖子,结果生意却打不开。究其根由,
就是因为这些人不懂“三分毛利吃饱饭,七分毛利饿死人”的道理。

    经营商业最忌“贪利定高价”。因为价格是市场经营中最敏感的问题,是买
卖双方最关心的事情,卖方“贪利定高价”,买方就会望而却步,“就地还钱”,
所以,做生意不能目光短浅,只算眼前小帐、不算长远大帐、不能一下子把利润
定得很高,“七分毛利”则使价格高得吓人,顾客望而生畏,货物无人问津,商
品不能流转,资金僵滞,使得经营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招至浪费,白花运输、
库存、管理资金,以致贴上老本也无兴隆迹象。

    □三分微利

    “廉贾经商,取利守义”,这是使经营发达的一种好办法。廉贾经商取利,
强调重视遵守道义,以诚信无欺、货真价实、称准量足为标榜。自古以来,经商
取利,就有贪贾廉贾之分。所谓“贪贾”,就是不择手段地去谋取个人财富,置
社会责任于不顾,完全没有经营道德;所谓“廉贾”就是在经营中财货取之有义,
重在市场上调剂余缺,沟通有无。廉贾经商在利润上常常遵守“三分利吃利,七
分利吃本”的信条,把利润定得较低,在“三分利”

    上做文章。表面上看来廉贾经商“三分利”,就单个商品来说,“利”虽小
一些,但由于“微利”能使销量扩大,就可积薄利为厚利,集小利为大利,使买
卖真正兴隆起来。

    经营商业“为廉去贪”,实际上就是要实行“薄利多销”的原则。“薄利多
销”是搞好商业经营的一条重要的定价原则。所谓“薄利多销”,就是在定价时,
适当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使顾客看到商品价格实惠,促使商品销量不断扩大。
这里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不是降低商品的总利润量,如果降低单位商品的利
润率,总利润量和资金的利润率不能提高,不利于经营的发展,就不能实行。
“薄利”是手段,“多销”是目的,通过“薄利”

    促“多销”才是经营的目的。

    □商业伦理

    “为廉去贪”,是中国商业文化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商业文化是产生在

    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以商品为载体,以组织商品交换为纽带,
反映、创造、传播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国的商业文化,在世界商业文化
史上有着独自的特色,长时期受着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伦理思想,
渗透在商业经营的各行各业中,使商业经营和伦理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了
“重义轻利”、“为廉去贪”的风尚。

    “为廉去贪”,体现着中国商业文化中特有的价佰观。通常人们所谈的“价
值”,指的是经济价值、商品价值,而在中国传统的商业文化中,所注重的是一
种根本的“价值”,即商品经济社会中人的“真善美”。孔子主张:“君子以义
为上”。所谓“义”,就是道德原则,所谓“上”,实际就是价值。引子认为
“道德”是最有价值的东西,他赞成经商,并愿把知识“待价而沽”,但认为
“放于利而行,多怨”,故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历来主张“廉贾经商,取利守义”。
儒家思想的精华还在于要保持人格尊严,“下不降其志,不辱其身”,认为一个
人如果单纯追求物质生活而没有精神生活,就会降低自己的人格,这种见地在今
天仍有现实意义。孟子认为人的生命固然重要,但保持人格的尊严更为重要,如
果二者不能两全,应“舍生取义”以保持人格的尊严,这种充分肯定精神生活价
值的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问题是,孟子虽然划清了“义”
与“利”的界限,但在反对追求私利的同时,也不谈公利,认为“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把道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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