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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西夏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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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乾顺即位初期,宋夏在军事上较量的结果,夏军接连失利,尤其在
夏国的西南地区丧师失地严重(详前)。在此情况下,为了重振军威,
收复失地,也需要颁行军事法典,以法治军,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旧有军事法规必须更新。如众所知,景宗元昊在其立国之前,
曾以“兵法勒诸部”,并对过去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兵制,进
行过一些改革,但他所确定的兵制和实行的兵法,到乾顺时期,已经80
余年。时过境迁,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必须根据
新的情况,改弦易辙,重新做出新的规定,在旧的军事法典的基础之上
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新的军事法规。
二、《贞观玉镜统》的主要内容
西夏文残本《贞观玉镜统》全文除序言外,尚有一至四篇。其序言,
因残缺太多,难以窥其全豹。从其残页谈到过去的军律(如“赏罚律”)
② 该书的名称,过去译作《贞观玉镜统》或《贞观玉镜鉴》,近来有的学者为它正名,认为应当译作《贞
观玉镜将》,其实,译作统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书名西夏文第5 个字可译为‘将’或‘统’;第二,
统的含义有统理、统论、统制、统领、统军??等等;第三,西夏文将军二字也可以译为“统军”。因此,
将书名译为“贞观圣明的将兵法”与译为“贞观圣明的统兵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
③ 关于该书的性质,过去一些中外学者都认为是军事法典,但近来有的学者却认为它是兵书,不能叫做军
事法典。其实,称它为军事法典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何谓法典?《辞海》云:“搜集同一性质之法规
所成之制定法,谓之法典。”也就说,只要将同属军事方面的一些成文规定汇集在一起,就可叫法典;第
二,该书的内容既有军政方面的规定,也有赏罚方面的规定,而且大部分内容是后者,主要内容决定性质,
因此,认为它是一本军事法典,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
虽“轻重分明”,难以适应今天已经变化了的国情和军情,“如今,□
性忠奸不同,行军不易,功难明□?? ①”来看,显然是在解释编纂《贞
观玉镜统》的原因和目的。第一篇《军政篇》是有关军政制度的规定。
第二篇《功篇》是关于各种军功奖赏的规定。第三篇《罪篇》是关于各
级军官和士兵触犯各种律条处罚的规定。第四篇《进胜篇》是关于各级
军官和士兵立大功奇功奖赏的规定。
从第一篇至第四篇现存的目录和正文看,该书的内容,大体上可以
分为军政制度和军律两个部份,下面就这两个部份的主要内容分述于
后。
1。关于军政制度
该书第一篇集中谈了军政制度,其他几篇也有谈军政制度的。其内
容大体上有如下几项:
甲、关于如何选将任职。第一篇目录云:
“共命将职,有诏旨,行文书”。(第1 条)
“统印信,主律令者”(第2 条)
也就是说,选任诸如正副将军、正副行将、正副佐将等一类的军职,必
须由上一级几个方面的统兵官,共同研究决定,然后上报中央经皇帝批
准,颁布诏旨、印章、符牌,下达正式文书,才算完成选任将职的全过
程。
乙、关于军队人员的构成和军官职级
在元昊定兵制之时,见诸汉文史籍的军队人员的构成比较单纯,只
有正军和负瞻两种。正军是冲锋陷阵的战斗员,负瞻是随军杂役,其任
务是负责筹备粮食和供战马食用的饲料,并负责将这些粮料运到军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民情和军情的变化,到乾顺时,军队人员的构
成,逐渐复杂起来。据该书第二章记载:
“将处役'人'、辅军、私人杀'敌'人”。(第28 条目录)
“虞人'获'官赏赐”。(第64 条目录)
“刑徒、苦役减刺'字'”。(第75 条目录)
说明西夏军队最迟到乾顺之时,其人员的构成,除正军、负瞻外,
还有“私人”(指军职人员的亲友子弟及民间有材勇者)、“役人”(指
仆役)、“虞人”(向导)、“刑徒”、“苦役”,等等。这些人员以
“私人”地位较高,“役人”次之,“刑徒”、“苦役”又次之。这些
人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在军队中
的反映。
按照规定,上述成员中的“私人”、“役人”必须紧紧跟随将军参
加战斗,如果在战斗中立有奇功(指俘获敌人的人、马、甲、胄、旗、
鼓、金在1500 件以上者),不仅可以得到大量的赏赐,而且可以晋升为
军卒,至于“刑徒”和“苦役”,也可以立功减轻刑期(第二篇第75—
77 条)。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调动上述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从整体上提
高军队的战斗力。
关于军官职级,该书第三篇第3 条规定:
“将军等在敌地域里,没有分头行进,而是去自己想去之处;
① 陈炳应译:《贞观玉镜将·序言》,载《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 年7 月版。
要会战,聚处地名、时日已著明令,各自约齐'届''时'都去,其中
一将军准时到达;另一将军懈怠迟'到',至会'合'地点时日,没有
去时,先时到达的将军与敌军遭遇、战斗,'有'胜'或'败时,功罪
在于将,由将承担。损失兵马时,损失大小多少? 。,一律乃迟到
将军之罪,'其'官、职、军皆具失去,列入不主事官之列。若先到
将军未遇战事,则迟到将军的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丢失。”
这段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至迟在乾顺时,西夏军队中的军官职级,
有官、职、军和司位。这里的“军”似乎应指军籍或军中职衔、“司位”
可能相当于宋朝的差遣。这四种职衔,在宋朝军队中早已存在,说明西
夏的军官职衔深受宋朝的影响;第二,存在主事官与不主事官两种不同
类型的官。所谓“不主事官”,应指大小统兵等主事官以外的杂官和幕
僚等,这在宋朝军队中早就存在;第三,文中的官,应指官资。因为西
夏文官字,其义为官,音为资,两者通用。在宋朝资作为考察官员,以
备升迁的依据,差遣官任满一期便可以加一资。一个官阶分为若干级,
每一级就是一资。宋军军功赏官分为“转官”和“转阶级”两种,因军
功而升官的称为“转官”,因军功而升军职的称为“转阶级”,西夏将
两者合而为一,均为“加官”,也就是转官,即转资。西夏军官们的升
降,往往以官为主,如步骑佐将立奇功(指俘获人、马、甲、胄、旗、
鼓、金等1500 种以上),可加官10 级,正首领立奇功,可加官12 级,
军卒立奇功,可加官15 级。反之,因罪过受罚则要降官。如将军“因未
往相助,具减10 官”(第3 篇第4 条)。正副将军虚报俘获数量自1 件
至500 件减3 官,500 件至1000 件减五官,虚报数量越大减官越多,当
虚报至2000 件以上至2500 件时,“则官具减半”,2500 件至3000 件时,
“官、军、职皆免掉,贬为“底(层)官”。(第四篇第9 条)
西夏官阶级数究竟有多少?史无明文记载,但西夏为小国寡民,人
力、物力、财力有限,其官阶级数,肯定比宋、金要少。宋的武官官阶
最多时高达50 以上。如徽宗政和年间,“自太尉至下班祇应,凡五十二
阶”①,金朝官阶据《金史·百官志》记载,文官为42 阶,武官为36 阶。
除了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大问题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之外,还对作为
军队指挥信号的旗、鼓、金以及行使统兵权的将军与最高统治者派来进
行监督的察军(即监军)作了种种规定。由于该书有关这两个问题,仅
存目录,正文荡然无存,详细内容无从知晓,只好暂付阙如了。
2。关于军律
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于
后。
赏赐律。该书关于赏赐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篇和第四篇。从这
两篇的存目和正文看,其内容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其
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
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 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
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 件以下
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俘获'、'的'物品、数量领取官赏”
① 《宋史》卷169,《职官志》。
(第4 篇第1 条)。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
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将军等
行进到敌地域中去,??(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
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第2 篇第5 条);
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反之,
“'若'功超'过''罪'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 条),
即不能论功行赏。当失多于得时,一般来说,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有
一种情况例外,即将军经过殊死战(斗),或能深入敌境,尽管得不偿
失,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
其二,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若能既挫敌军锋,又能俘获敌之人、
马、甲、胄、旗、鼓、金,两功相等时,“当取最高那种”,即按赏赐
最多的那项领赏,不能两赏俱得。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则获前
功外,上述杀敌功亦可得”(第2 篇第7 条),即两赏可同时领取。
(三)对立了军功的刑徒、苦役如何行赏。律令规定:
“刑徒、苦役减刺[字][之]功”。(第2 篇75 条目录)
“刑徒等功作半减'刑'期”。(第2 篇76 条目录)
也就是说,凡刑徒、苦役立了军功,其功应按常人一半计算,减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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