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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凡刑徒、苦役立了军功,其功应按常人一半计算,减刺
字或减刑期。
赏赐律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凡符合这五个方面条件之
一者均可论功行赏。
(一)克敌制胜者。包括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将军、行将(私
人)等??挫敌军锋,私人'可'[成]'为'军卒,挫敌军锋□□当得官、
军赏赐”。(第4 篇第8 条);攻城战斗中首先登上敌人城头陷城者。
“登'敌'城上[者],初为杂官,若无官等,顺次加官”。(第2 篇第
63 条);在战斗中杀死敌军一人以上者。“杀一人以上,一律加一官,
当得二十两银碗,衣服一袭七带,五两银腰带一条,茶、绢五十'份',
等等”(第2 篇第3 条);将军在战斗中将敌将打下马,让别人将其杀
死者。“将、行将亲手[击]倒[敌]人,又令杀之”(第2 篇第17 条
目录)也可论功行赏。
(二)打败仗时能立军功者。包括英勇断后,使全军撤退者;在战
斗中将领败阵,但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前者从将军到私人都可得
到奖赏,后者仅限于护卫和队人。
(三)俘获各类战利品者。第2 篇第12 条规定:
“与敌战斗中,获铠甲、马、旗、鼓、金,俘虏首级、小孩、
妇女等者,计将军、行将、佐将等之一应功数中”。
表明战利品有两类,一类为军用物资——铠甲、马、旗、鼓、金等;另
一类为人,包括首级(死口)、妇女和儿童(活口)。
(四)揭露弄虚作假者。第3 篇第29 条规定:
“正副将被诸人所告属实时? 。告者可加二官,前所纳首'级'
的赏赐与首[级]价等数若干,告者具得。”
即用加官和给予赏赐的手段,鼓励人们去揭发虚报俘获物、杀敌数量、
以及买卖首级等腐败现象,从而达到澄清军队吏治的目的。
(五)虞人有功者。凡虞人带路有功,可“'获'官赏赐”(第2 篇
第64 条目录)。
其奖赏之物,大体上有如下几类:(一)提升官资。其具体升官办
法是按功劳的大小和原有官职官资情况,升1—15 级。凡立有同样的军
功,原来没有官资或官资少者升的资级就多,反之,就少。如立同样的
军功,将军只加 7 级,士兵则可加 15 级;(二)为物质奖。包括银锭
和生活用品——银碗、衣服、茶叶、丝绸等物。前者如佐将以上立大功
奇功者赏银一锭,后者如立一般军功者可得茶8 斤—400 斤,丝绸7 匹—
400 匹,银碗7 两—100 两,等等。凡立大功的军官,其职务较高者,可
得金碗、金腰带、银鞍鞯和高级纺织品,等等;(三)为特殊奖。即对
立大功奇功者赏给军直。所谓军直,即军中服杂役之人。而且官级越高
赏赐的数量越多,相同的军功,将军可赏赐70 名,而一般军卒只能赏赐
30 名;(四)为精神奖。即给予某种荣誉称号。如第4 篇第10 条规定,
对立有军功,未能加官的“正副行将、游监、佐〔将〕、正首领、应监、
小首领、帐主、押队、军卒等,当获勇捷[称]'号'等。”
罚罪律。该律也同赏赐律一样,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
定。其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处罚败军之将。有两种情况:其一,正副将军一同参加
战斗,因虞人引导失误,造成人、马、甲、胄、旗、鼓、金等损失,应
根据最后落实的功罪情况,“一应计算,按正副高下承担”(第3 篇第7
条),即分别处罚,正重副轻;其二,将军虽然杀了敌人,但军马战败,
其功罪又不能相抵,应根据“所犯何罪,按律承担”(第2 篇第8 条)。
(二)如何处罚阵亡将领的随行人员。如第三篇第21 条规定:
“正副将军阵亡时,护卫、首领、押队、亲随等四人具杀,满
门充牧、农人。队人一律杖二十,面上刺字,终身监[禁]”。
也就是说将军阵亡,其随行人员要分担全部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但
这指的是一般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诸如“因树倒、石迸、中飞箭、路
坏等而坠死时,所部护卫不计罪”(第3 篇第15 条),即免于处罚。
(三)将军阵亡,其子弟能否继承其职衔和赏赐。一般来说,将军、
行将、佐将在战斗中阵亡,其子弟应继承其“官、军之职”和所得战功
赏赐,但如果是由于“不敢战而逃,因而被杀的”,其子弟在本军,则
不准继承其官、军之职和所得战功赏赐。如果其子弟“在别军,刚健可
用,挫敌军锋,大败敌军,又先越过城头陷城者,则具得官、军”(第3
篇第16 条),即可继承其官、军之职。
(四)严惩弄虚作假者。所谓弄虚作假,即指虚报斩获敌军首级,
或买卖首级。第3 篇第29 条规定:正副将军“若'虚''报'一个首级以上
的,则一律减二官,罚三匹马。卖与首级者有官者减一官,罚一匹马。
军卒杖十三”。
罚罪律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现分述
之。
(一)在战争中不战而逃者,包括正副将军及其跟随者——役人、
辅军、私人等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如第3 篇第2 条第22 条规定,对于
不战而逃的副将军,首先让正将军代行其职。然后捉拿归案,并及时将
其罪行报告“世界”(朝廷),听候处置。至于其跟随者役人、辅军、
私人等“丢下将军,逃避战斗败北时,具杀”。即要处斩。
(二)将军懈怠迟到,延误战机者。有两种情况:其一,将军不能
按规定时间到达事先确定的会合地点,如果先到的将军,已经与敌遭遇
战斗,那么,迟到者“[其]官、职、军具失”,如果未发生战斗,则
迟到者“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失”(第3 篇第3 条);其二,两
将军相约,于同一天分头行动,“但其中一将军懈怠,到其日不行动,
则降三官,罚五匹马”(第3 篇第8 条)。
(三)各级统兵官在战争中丧失人、马、甲、胄、旗、鼓、金者,
只要亡失一分以上,就要受到降官罚马的处分,亡失越多,处罚越重。
“亡失五分以上,则正将军一律处以极刑,副将军的'官'、'军'、'职''具'
失,贬入低层官”(第3 篇第6 条)。
(四)虚报战功、徇私舞弊者。包括虚报俘获数量者。如正副将军
虚报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等一种以上,便要受到惩处,而
且数量越大,所受处罚越重,虚报2500 种至3000 种的,“官、军、职
皆免掉,贬为底〔层〕官”,虚报3000 种以上的,“一律处以极刑”(第
3 篇第9 条);察军,司吏徇私舞弊及检查不严者,按规定,在战斗中所
斩获的敌军首级,要经过察军、司吏等“共同看验加封”,如果察军司
吏等不验实便对虚报的首级加封,“一首以上,一律[处]'置'。察军
司吏等有官而无军卒的,处以极刑”(第3 篇第27 条),即判处死刑。
(五)察军擅自离开将军者。按规定察军在行军战斗时应当紧紧跟
随将军,形影不离。如果在战斗中擅自离开将军,又对战事不了解者,
“则处以极刑,满门充军”(第3 篇第28 条)。
其处罚手段,由轻到重大体有以下七种:
1。罚马。将军、行将、佐将等在战争中触犯多种刑律时,一般都要
罚马,最少要罚2 匹,最多时要罚10 匹。
2。减免官、职、军、司位。将军、行将,佐将在战斗中因为犯有诸
如会合迟到、亡失兵马等罪行,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官职高低,部份或
全部减免其官、职、军、司位等职衔。
3。逮捕、夺军权。如正副将军不战而逃,便要收其兵权,逮捕监禁,
听候发落。
4。杖刑和刺字。察军、护卫、主旗鼓者、司吏、军卒等因触犯刑律,
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往往要判答杖和刺字(面上、前额、后额)之
刑。
5。罚作苦役。根据所犯罪行情节的轻重,决定罚作苦役的时间,情
况轻的罚作苦役的时间较短,反之,则较长。其刑期1—6 年不等,6 年
以上者极少。
6。终身监禁。如正副将主旗、鼓、金者阵亡,旗鼓各亡失一件,其
护卫便要判处杖20,面上刺字和终身监禁。
7。死刑。凡属情节严重者一般都要判处死刑。如主旗、鼓、金者,
在战斗中丢失旗、鼓、金,自己跑回来的,便要处死。①
三、《贞观玉镜统》的特点和实用价值
《贞观玉镜统》不是一般适用于军队平时驻防训练用的兵书,而是
① 参阅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 年7 月版。
在宋夏军事斗争形势对西夏不利的严峻情况下,由西夏国君乾顺下令组
织官员修订、颁行,供西夏军队作战时使用的军事法典。修订该法典的
意图,旨在以法治军。即一方面对那些奋勇杀敌,立有军功的官兵予以
种种奖励,另方面对那些虚报战功、徇私舞弊、不战而逃、玩忽职守的
不逞之徒,给予应得的惩处,以正压邪,从而整顿西夏军队的军纪、军
风,使西夏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大大提高一步。为达到此目的,必须编
一本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便于记忆、运用,赏罚适中,具有一定灵活
性等特点的军事法典。而《贞观玉镜统》正好是具备这些特点的军事文
献。
下面就该书的特点问题略作考察。
第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如众所知,见于宋曾公亮等撰的《武
经总要》一书的宋朝军律,范围颇大。其具体律令可谓全面琐细。举凡
平时驻扎训练、后勤供应、下营列队、烽火信号、调兵手续、擒获敌军
奸细、泄露军事秘密、使用间谍? 。等等;战时排阵、下寨、军容整肃、
临阵失马、换马,追逐敌军远近、守城、围城不固,贪争财物而不杀敌,
入敌境烧杀抢掠,乱杀俘掳,争夺俘掳? 。等等,几乎无所不包。与宋
朝军律相反,西夏军律仅就战时集结、行军、打仗等方面,一些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