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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枸杞、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四)其他(青盐、■砂、
玉石、蜜蜡、翎毛等);属于宋朝方面的,主要有:(一)丝织品(缯
布、罗绮等);(二)日用品(瓷、漆器等);(三)其他(香药、姜、
桂等)。至于“官市”以外的商品种类不受此限。“其非官市者,听与
民交易”①。
和市:即次一级的商场。宋人叫和市。其交易规模较小。如公元1026
年(天圣四年)二月,由于德明的请求,仁宗同意“置西界和市场”②。
此后,又相继于河东路、陕西路沿边的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
虾麻、折姜等地设有和市。
窃市与走私:所谓窃市,即于宋夏边境偷偷贩卖违禁品。如公元1009
年(大中祥符二年)“德明多遣人赍违禁物,窃市于边”③。当时宋政府
规定的违禁品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青盐:由于西夏青盐比宋朝解盐价廉物美,深受宋朝沿边人民欢迎,
但宋朝早在太宗统治期间为了从经济上制裁李继迁,曾将青盐列为禁卖
品。宋夏媾和时,真宗曾打算开禁,但因德明不愿归还灵州及纳质,因
此,青盐仍被列为禁卖品。
铜铁: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宗时,即规定铜铁,“不得阑出番界
及化外”④,德明时自然不能例外。
钱币:也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祖时即严禁铜钱出塞外,“诏吏民
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⑤。
粮食:公元1008 年(大中祥符元年)六月,西夏绥、银、夏三州干
旱,灾情严重,需要从宋购买粮食以济饥荒。“边臣以闻,真宗诏榷场
勿禁西人市粮,以赈其乏”①。“勿禁西人市粮”,只是暂时开禁,一旦
灾情消失,粮食就会继续成为禁品。
书籍:并非所有书籍都禁止,所禁为九经书疏以外的书籍。“诏民
③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① 《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
② 《宋史》卷9,《仁宗本纪》。
③ 《长编》卷71,大中样符二年三月己卯。
④ 《宋史》卷185,《食货志·坑冶》。
⑤ 《宋史》卷180,《食货志·钱币》。
① 《西夏书事》卷39。
以书籍赴沿边榷场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②。
除了窃市违禁品外,宋沿边少数民族,还往往利用到西夏探亲之机,
大搞走私贸易。“延庆二州熟户,其亲族在西界,辄私致音问,潜相贸
易,夏人因以为利,中国(宋朝)察其奸,不许”③。
尽管宋朝政府对于窃市与走私均严加禁止,但实行的效果很差。“官
吏疏慢,法禁日弛,夏人与边民贸易,日夕公行”④。
总之,这一阶段宋夏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略无猜情,
门市不讥,商贩如织”⑤的空前盛况。
自公元1038 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宝元元年)至公元1226
年(夏崇宗乾顺元德元年,宋靖康元年),首尾188 年。这是宋夏贸易
由盛转衰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由于宋夏时战时和,因此,两国贸易时
通时断,不能朝着正常贸易的方向发展。
公元1038 年,元昊称帝建国,宋仁宗不予承认,元昊决心用武力迫
使宋朝承认,宋在准备应战的同时,下令断绝同西夏的一切贸易往来。
“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后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
羌交易”⑥。宋朝单方面停止贸易,对西夏人民和党项贵族经济生活产生
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元昊多次派遣使者请求恢复互市,但都被宋朝拒
绝。公元1044 年(夏天授礼法延祚七年,宋庆历四年)十月,宋朝在三
战三败的情况下,同意与夏议和,经过讨价还价,终于达成和议。十一
月,宋政府重新开放保安军与镇戎军安平寨榷场,“许蕃民咸赴贸易市”
①。公元1047 年(庆历七年),为了便于双方贸易,将保安军榷场迁至
宋夏交界的顺宁寨。
在重新恢复榷场的同时,次一级的和市也相继恢复或建置。如公元
1074 年(熙宁七年)正月,河东经略都转运使,“乞罢创置吴堡,其宁
星(一作银星)和市,依旧开通,从之”②。此外,在陕西沿边一带的久
良津、金汤、白豹、虾■、折姜等地均设有和市,听民贸易。和市的物
品计有生绢、白布、杂色、罗绵、被褥、臈、茶、青盐、乳香、羊、等
等。
这一时期的朝贡贸易,根据公元1044 年(宋庆历四年,夏天授礼法
延祚七年)10 月所达成的宋夏和议规定:“(夏)使至京,就驿贸卖”③,
而且必须“官主贸易”④。但宋朝统治者在执行该和议条款时,往往根据
各个时期宋夏关系的好坏及其贡使的表现而有所变通。如公元1088 年(宋
元祐三年,夏天仪治平二年)宋哲宗规定,夏使除了可以在宋首都开封
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外,还可以于沿途州军变卖其货物。“夏人入贡,
②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28。
③ 《西夏书事》卷10。
④ 《西夏书事》卷19。
⑤ 《长编》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⑥ 《宋史》卷186,《食货下·互市舶法》。
①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28。
②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28。
③ 《长编》卷153,庆历四年十二月乙未。
④ 《宋史》卷315,《韩亿传》。
将货于沿路州军估价出卖者,先以封桩钱借给,仍责原估贾人等同一季
度变卖”⑤。公元1110 年(宋大观四年,夏贞观九年)宋徽宗对西夏等
国的入贡使者在首都开封贸易,又作了补充规定。即只能在指定的地点
进行官方贸易,其随行人员,不得“私有交易”,如果违反,“使臣不
觉察者徒二年,引伴官与同罪。”①
至于西夏,除了需要认真履行宋朝统治者有关贡使贸易的种种规定
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西夏国家在因战争而时断时续的有
限的朝贡贸易中,捞到最大的好处。为此,他们对其贡使及其随行人员,
作出了许多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如规定正副贡使、内侍、閤门、官之卖
者等人所属私物,“不许由官驼负之”;官私货物应当分开出售,不可
鱼龙混杂。“所卖官物及所载私物等,当分别卖之而勿混”;严禁以私
物调换官物,违者严惩不贷。“不许以官之好物调换私之劣物。倘若违
律,调换者及相与调换者等,一律计其官私物等价而无高低,则徒二年。
若价格有高低而致官亏损,则量其因私获超利几何,以偷盗法判断;官
私物在出卖之前,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所卖物之优劣,商定一个出售
的竞争价格”,为了使己物出卖能获更高的利润而“随意加价出卖”,
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量所加之数,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②
除了上述贸易渠道外,还有大量的“窃市”(私市)。所谓“窃市”
即在非正式市场和其他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也就是司马光所说
的“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③。尤其是在宋夏战争期间,这种“窃市”
的盛行,从宋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得到佐证。如公元1069 年(夏乾道二年,
宋熙宁二年),七月,“令陕西四路河东路经略司应■边有西界和市处,
严切止绝,边民不得将货物私相交易”①。但这种规定只是一纸空文,严
禁的结果,“私易殊无畏惮”②。
宋夏战争严重地影响了宋夏正常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朝贡贸易所受
影响最大。公元1066 年6 月,毅宗谅祚举兵攻大顺城,宋“止其岁赐银
帛”。公元1092 年(夏天祐民安二年,宋元祐七年),西夏攻熙河、兰
岷、鄜延诸路,及麟府二州,宋朝再一次停止岁赐,禁绝榷场、和市。
当然,宋朝的这种经济制裁的措施,对宋夏贸易的影响是暂时的,而且
不可能使宋夏贸易完全中断。如徽宗统治时期,宋夏争夺横山的战争十
分频繁,但宋朝允许西夏朝贡仍达8 次之多。
2。夏辽贸易
夏辽贸易,同宋比较规模要小,其贸易的渠道有二:一为朝贡贸易,
二为市场贸易。
朝贡贸易:西夏自继迁叛宋附辽开始向辽朝贡,至乾顺时辽天祚帝
亡国,总计向辽朝贡24 次,其中继迁9 次、德明3 次、元昊4 次、谅祚
⑤ 《长编》卷419,元祐三年闰十二月。
① 《宋会要辑稿》第199 册,《蕃夷》7 之43。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18,《与他国买卖门》。
③ 《长编》卷365 元祐元年二月辛酉。
①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28。
②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33。
6 次、秉常1 次、乾顺1 次③。所贡物品主要有马、驼、牛、羊,其次有
锦绮、苁蓉、■石、井盐、沙狐皮、兔鹘、犬子④,此外,还有金佛及佛
经等。如公元1067 年(辽咸雍三年,夏拱化五年)毅宗谅祚“遣使进回
鹘僧、金佛、梵觉经”⑤。辽回赐西夏之物有犀玉腰带、细衣、马、羊、
弓箭器仗,细绵绮罗绫、衣著、酒、果子⑥,等等。辽为了接待西夏贡使,
于上京、中京城内设有夏使招待所。史载:
“(上京城)西南同文驿,诸国信使居之。驿西南临潢驿,以
待夏国使”①。“(中京皇城)大同驿以待宋使,朝天馆待新罗使,
来宾馆待夏使”②。
西夏使者进入辽境后,一刻也没忘记同辽国的老百姓做生意,“(于)
沿路私相市贸易”。所市物品包括西夏急需的铜铁。但自公元1033 年(夏
开运元年,辽重熙二年)以后,铜铁成为禁品,这年的十二月,禁夏国
使沿路私市金铁”,公元1063 年(夏拱化元年,辽清宁九年)“禁民鬻
钢于夏”③。
市场贸易:辽在西京西北的天德、云内、银瓮(wèng 翁)口和云中
西北的过腰带、上石楞(léng 棱)坡等地设置交易场所,开展对西夏、
鞑靼的对外贸易,但禁止铁器交易。“契丹时亦置市场,唯铁禁甚严”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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