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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和《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陈夏红是一个有意思的年轻学者,他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的序就吸引了我:辛酉岁立夏时节出生于洮河岸边大沟寨。一岁到四岁生病;五岁到七岁挨饿;此后上学入少先队入团入党;其间屡次考第一名;也屡次被老师开除。千禧之旅后流落中国政法大学;不求甚解;不学无术;不三不四……
著名法学家邓正来为他写了序,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才气不错。
这本书提供了一些被人淡忘和遮蔽的法律人的故事,尤其是民国时期的大家,如吴经熊。
吴在弱冠之年与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坐而论道;出入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宗师罗斯科?庞德门下;在28岁的年纪以“东吴大学最优秀的毕业生”的名义担任该校的法学院院长,两年以后,接受美国
哈佛大学与西北大学的邀请出国讲学,成为中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Ro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及至壮年,学而优则仕,由在野的法学家摇身为在朝的立法者,起草享誉后世的“五五宪草”。
几多感慨,几多壮怀激烈。读到法律人(江平钱端升等)在非常时期遭到的迫害,更是潸然泪下(这几天老是潸然泪下),
中国的法制史,法治史在我的印象中渐渐清晰起来。
谁做了什么,历史会告诉我们的,终究……
这本书的局限性之一是,只记录了10位,而且不完整。像我所敬仰的王世杰等没有收录进去。
法律人的世纪沧桑(1)
张耀杰2006年7月26日,到万圣书园与从美国归来的沈宁先生会面,邂逅了已经与谢泳交上朋友的陈夏红,并且得到他刚刚出版的一部新书《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以下简称《剪影》)。一位80年代的年轻人,竟然出版了集法律与历史于一体的个人专着,令我油然而生“后生可畏”的感慨。随后几天里的匆匆阅读,滞留在心中的是挥之不去的沉痛之感:《剪影》讲述的法律人的命运坎坷,其实就是中国法律及中华民族的坎坷命运!
一、“五四”时期的法律盲区谈中国现代历史,人们常常从《新青年》和“五四运动”入手。而《新青年》和“五四运动”的最大盲区,偏偏是最能够体现欧美现代文明的法律人的黯然缺席。关于这一点,贺卫方教授在《五四运动中法学家的缺席》中写道:“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在法律人缺席的情况下,“五四运动”中最具备法治精神的,是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为己任的北京大学文科讲师梁漱溟。1919年5月18日,他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写道: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我以为大家不愿受检察厅检举的意思,自以所行无有不合的意思,还是这个毛病。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能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质而言之,就是不会作现在同以后的人类的生活,不会作这种生活,不待什么强邻的侵略,我们自己就不能在现在世界上未来世界上存在。
正是为了提倡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梁漱溟之所以会有如此清醒的法治意识,与他1916年和沈钧儒(衡山)同任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部秘书直接相关。此时段祺瑞内阁的司法总长,就是梁漱溟的舅舅张耀曾(镕西)。事实上,梁漱溟的上述意见,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他自己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他后来在山东邹平所推行的神道设教式的“乡村建设”,更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背道而驰。这是梁漱溟的可悲之处,同时也是张耀曾和沈钧儒的可悲之处。
二、张耀曾与沈钧儒的法外操作
据《剪影》介绍,曾经三次出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一直是清贫之人。直到1928年8月,他与沈钧儒等人在上海联合开办律师所,才开始过上富裕生活。然而,比张耀曾年长10岁的沈钧儒,并不满足于这种富裕生活。1933年,他以执业律师的身分,加入由共产国际成员宋庆龄任主席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6年5月,他又加入宋庆龄、马相伯等人发起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
1936年11月23日凌晨,居住在上海租界区的救国会领袖人物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沙千里,被国民党当局联合租界当局加以逮捕。经张耀曾依据法律程序及时营救,沉钧儒、王造时、李公朴三人于当天获准保释。
第二天,沈钧儒等人再次被捕,执行逮捕的上海市公安局给出的理由是:“沈某等组织救国会,有共产分子,故请归案。”此时的张耀曾,已经不再恪守法律程序,而是建议“从内部疏通,早复自由”,并且与褚慧僧约定,第二天去拜访黑白两道的杜月笙、徐新之等人。
被关押在牢狱中的沈钧儒,一方面坚持自己爱国无罪,一方面却希望通过法律之外的秘密操作获得自由。现代文明社会里的宪政制度和法律程序,主要是用来监督公共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的。而在执业律师沈钧儒眼里,法律只是替自己开脱的一种工具。1937年5月2日,他在家信中写道:“我等事在我们止希望两种办法结束,一撤回公诉;一判决无罪。此两种结果,多是要在外面讲妥,然后从法律的立场来做一个手续的结束。……不过要我们表示,我可以赌咒说:以后仍愿继续努力抗日工作,尤其愿在政府领导之下牺牲一切。不过如其要我认错悔过,那是无异杀我。宁可判罪入牢,不可自悔其人格也。除此一点外,几乎多可商量。以前的确没有反对政府,为什么要硬派我是反对政府?的确没有背景,为什么硬要说我有背景?多几个人有背景,多几个人反对政府,这种做法我真不懂于政府、于党有什么好处?真可不必。政府代表国家,与个人不同,无所谓恩怨,无所谓面子不面子,有嫌疑抓进来,了解了解释放他,愈见得政府有威信,我是这样看的。”
与沈钧儒把个人的“认错悔过”看得比牺牲法律程序还要重要相比较,张耀曾更加看重的是法律尊严。一九三七年五月五日,他在日记中写道:“晚至浦东大楼聚餐。黄任之谓叶楚伧云,沈等七人仍需判罪后,送反省院保释云云。余谓判罪与否乃推事之权,今当局屡言判罪后如何,似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者,亦可见中国司法之地位矣。”
1937年6月7日,身患重病的张耀曾,在日记中更进一步表达了对于法律尊严的绝望情绪:“午后,接沈衡山来信,谓十一日开庭,请出席。但余病体如此,既不堪长时劳动,又于本案毫无准备,且本案如何办理,当局业已决定,法院仅为傀儡,无论辩论如何,均无影响。余又何必牺牲健康,作此无益之举?急作书寄衡山告以病情,请撤回委任,另委刘崧生或张季龙。”
1937年6月11日,已经被社会舆论称之为“七君子”的沈钧儒等人,如期在江苏省高等法院刑事庭接受审讯。张耀曾在6月14日的日记中,记录了与沈钧儒的辩护律师李伯申的谈话内容:“下午李伯申来,谈苏州出庭情形。衡山等因陈诚允往庐山向蒋说情,宣告无罪,故不欲法院速审了结。适法院于调查证据概行拒绝,故藉此声请回避,以延长时期,可得更有利之结果。”
接下来,张耀曾还感叹说:“凡事皆有表里,不可尽信表面。中国事大抵如此。”他所说的“不可尽信表面”,虽然不完全是针对沈钧儒,沈钧儒对于法律尊严的并不真诚,在他两天后写给儿子沈谦的信中,却表现得相当明白:“镕西先生意见很对,但是只要经过庐山一行,无论是判决或撤回,法律尊严终已不能维持。其实法院吃亏,我们尽可不管。不过我们是顾全政府,并且愿意顾全法律的。在看守所多住几天倒不要紧,所以最好是法律手续先弄清楚,俟判决或撤回后再赴庐山。”
在同一天写给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