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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干部看的刊物等等。对于肃反中的法律问题,谢怀栻指出,“就中央政法干校来说,是指: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是长时期的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搜索被侵害人的住宅、行李、物件,并且扣押,甚至于损毁这些物件;违法检查别人信件、扣押、乃至损毁这些信件”,谢怀栻并认为,“政法部门如此,其他部门则更不消说了”,“建议人代会和政协检查肃反工作时,以检查法律问题为重点”。
不久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亦举办了座谈会。谢怀栻又对政法教育的问题,做了《关于政法教育和科学研究中的问题》的发言。 谢怀栻主要指出教学工作中的问题、科学研究中的问题、肃反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倾向等。谢怀栻认为,在教学中主要有三大问题:培养教员方面,空喊培养,前紧后松,把“干中学”搞成空洞的事情;同时,把讲课当成政治待遇;在教学中存在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在教材方面,我们东抄西抄等等。在科学研究中,谢怀栻以科学讨论会的一再延期,说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用主观主义的方法来领导科研工作。在肃反工作中,谢怀栻以自身的遭际为例子,认为主观主义太严重,上文已细言,兹不赘述。
谢怀栻自述,“毕业后不到十年,我就进入新社会。当时抱着激动兴奋的心情,投身于改造和学习。但是旧的东西纠缠着我,我无法与时代一起前进,终于在1957年沦落为右派分子。” 而导致谢怀栻被划为右派的,则正是上述这些言论。尤其是6月4日谢怀栻在北京市法学界座谈会上的发言,第二天就在《人民日报》上以“本报特约新华社专稿”的形式发表:
谢怀木式反对用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
在4日下午的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谢怀木式谈到了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他说,法律之所以不完备,关键在于思想观点上有问题。过去流行一种以政策代法律的观点,认为有了政策就不需要法律。后来有了宪法,就满足于宪法,用宪法代替一切法律。
谢怀栻说,有的人认为过去的时期我们的法律不完备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有害处,认为没有民法刑法不足为奇。他表示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就是用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
事实上,谢怀栻先生被划为右派,也和其他因素有关。比如芮沐先生亦在同一篇报道中发表了关于立法问题的观点,谈到立法的速度“走得慢一些”,但是芮沐则在反右运动中安然无恙。1957年的6月11日,整风运动转为反右斗争,谢怀栻即被划为“右派分子”。奇怪的是,“在对他的批判中,‘反对以政策代法律’成为重点,立法缓慢的问题倒不被重视了。”
在1957年9月12日的《人民日报》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副校长徐平发表了《为什么只要法律不要政策》文章,专门批判“反对以政策代法律”问题。
谢怀栻自述,“1958年,我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离开了工作岗位,去接受劳动改造。一去就是二十年。这二十年中,我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里度过了十六年。” 谢怀栻“被打为‘极右分子’(北京法学界黑帮头头),他失去了工作,并在未经法庭审判的情况下,被发配至北京国有农场劳动改造,随后被命令至新疆建设兵团。谢怀栻必须从事重体力劳动,甚至是在严冬下的水渠工地。但即便是在这段时间,他还借助一本俄文版的《毛主席语录》学习俄语。多年以后,当话题谈到新疆时,他只说道:‘一个美丽的地方,硕大的葡萄……’多余的他便只字未提。” 和谢怀栻有类似经历的江平先生坦言,“说到底,当年批判的所谓‘旧法观点’就是‘言必称法律’,就是要‘以法律代替政策’。把法律看作是统治的‘工具’,还是统治的‘圣经’,在当时是革命还是反革命的分水岭!谢老就是‘以言获罪’,‘以法获罪’。”
在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谢怀栻被发配至北京市清河农场劳动教养。所谓“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谢怀栻都是在这里度过的。谢怀栻曾告诉方流芳个中情形:“我开始浮肿,从足踝上行,渐至大腿。有人说,水肿到腹部,就无药可救了。”“人们感到恐惧,但是,并不知道‘浮肿’与饥荒有什么关系。此时,一个医生‘右派’私下告诉别人,在苏联实行粮食配给制度之后,也出现过大量‘浮肿’病例;营养不良导致血液的蛋白含量降低,体液渗透到皮下,眼见之形为水肿。不久,这位医生被人告发,递解到严酷苦寒的东北镜湖泊农场……我瘦小,消耗少,这也许是我能够幸免的原因。” 何其的触目惊心?
1962年6月劳动教养结束后,谢怀栻继续在北京市团河农场劳动至1966年7月,才前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劳动。谢怀栻被劳改前后,妻子为了孩子们的未来,不得不与其划清界限
离婚,其时,女儿谢英只不过是个3岁半的婴儿。等1979年谢怀栻回来,得以和妻子复婚时,父女才在北京认识,女儿已经25岁。
面对此骨肉分离、身陷囹圄之惨烈景象,谢怀栻并未怨天尤人,他不爱说这些,“他多次对母亲和我们说,过去的事就过去了,要向前看,等我们以后老的走不动了,再把那些事拿出来当故事讲。” 只是谢怀栻终生未对此段经历说什么,至多只是零星地指出,“右派分子个人吃下的苦果只是个人的事,算不了什么。国家因此而受到的灾难可是太深重了” ;或者说,“看着现在我国法学界人才辈出、著作如林的繁荣景象,我并不认为我个人荒废了30年岁月算得了什么。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的高兴。”
五 “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
谢怀栻自述:“1979年底,我和全国右派一起,摘了帽子,得到改正。我被分配到我的专业工作岗位,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大概是1979年初,谢怀栻即结束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的劳动,2月到6月间其所有关系还是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当时探望谢怀栻的同事徐鹤皋“高兴地看到,年已六旬的谢老,经过二十年之久的磨难后,依然显得精神矍铄,思维之敏锐,不减当年,对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前景仍充满希望,愿意在有生之年,继续为法学所研究和教学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当时,徐鹤皋将谢怀栻的情况反映给法学所领导,并随即带了一些供研究参考的德日文法学资料请谢帮助翻译。最后,谢怀栻“经过徐鹤皋同志力荐,调入法学所,重操旧业” ,“从此,谢老有了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场所,安下心来专心致志地从事法学研究工作,长达二十多年之久。”
那么,这二十多年谢怀栻都做了些什么呢?谢怀栻低调自述:“我在这里从事法学专业的研究工作,教了一些学生,写了一些文章和书本,一直工作到1989年退休为止。退休后这十年里,我继续研究,写作,讲课。 这二十年里,总算把自己的一点专长贡献出来,对养我育我的祖国作了一点点报效。”
谢怀栻的学术作品中,最为学界看好的无疑是《票据法概论》。这本书自1990年出版以来,至今重印十余次。这本书还获得过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 龙卫球认为,“该书文字简练,章法井然,重实证有思想,理论精深而不显臃肿,实践性强却又不零碎,可谓肥瘦合宜,是这一领域罕见精品” 。
“谢老其他出色作品多为论文,散见于期刊之间。” 谢怀栻本人则认为,“在这20年期间,参加的集体编著、译校作品,以及个人写作的作品,大都是些应付任务和人云亦云的东西,真正说得上学术著作的极少” ,对于这些作品,谢怀栻似乎并不看好,因此在谢怀栻自己选定,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的《谢怀栻法学文选》中,谢怀栻坦言,“我检点了一下,拿得出来的东西实在太少。现在勉强凑出一本‘文选’来,只算为像我这样的‘旧’法学知识分子留下一点足迹而已。” 谢怀栻之谦和以及不滥言滥文的作风,的确令剽窃丑闻迭出的部分学者汗颜。
龙卫球认为,“《文选》收入的论文,与他平常发言的犀利不一样,文风显得平易,措辞也相当节制,属于和顺积中的一类,读起来或许并不很吸引人。但是,他的研究绝对是实然有物的,讲究实证,材料丰富,尚事、理、物,而不尚空谈,也不随意发挥。” 应该说,这本《谢怀栻法学文选》囊括了谢怀栻先生的主要论文,基本上能够彰显其学术功底和贡献。
除了认真做好学问之外,谢怀栻“还应邀参加了国家的一些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例如一些法律草案的讨论工作、一些司法问题和司法案件的讨论工作。” 据梁慧星先生整理,“举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著作权、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正在起草中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无不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重要意见。”
在我看来,我们今天要试图客观的评价谢怀栻先生,我想谢怀栻最大的贡献,不光是给上个世纪末中国民法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谢怀栻给中国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部分人才。谢怀栻坦言,直接教出来的学生并不多,“我在法学所带的研究生并不多,因为我另外在北京的几个大学里给研究生讲课,还在一些单位办的训练班、研究班里讲课,所以见了我叫我老师的人很不少,好像我有好多学生似的。” 谢怀栻所言不假,在《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受谢怀栻星星点点言传身教成长的学者,的确为数不少。倘若这些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