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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天写给次子沈谅的家信中,沈钧儒进一步表白说:“近来又有转变,或可由政府自动撤回诉讼,或判决无罪。惟我等说不定于下星期中即将离开苏,到庐山与蒋谈话,倘能融洽,则政府与人民打成一片,真中国之福气矣。”
由此看来,此时的沈钧儒,确实没有敌视蒋介石及国民政府的主观意愿。然而,他此前所说的“我与各友质直坦白过去绝无背景”,却不符合救国会由中共地下党组织直接掌控和秘密操作的历史真实。关于这一点,作为救国会核心成员的沈钧儒,在7月16日写给沈谅的家信中表示说:“我事真太复杂,有一点无从说起。蒋对我等似有谅解,曾由杜月笙、钱新之、黄任之等到苏州来过两次传蒋意,欲我等往庐山面谈。而中央及地方党部似不愿我等与蒋直接解决,种种破坏,于是要判我等罪,要我等写悔过书,要于判罪后送反省院,要于赴庐山时对外宣布是将我等改押反省院。因此我们设法拒绝一切,只好庐山也不去。……无论如何救国无罪,是非力争不可。外间朋友以扩大入狱运动相援助。”
一位执业律师的第一职责,应该是依法行事而不是法外救国。凌驾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尊严之上的“救国无罪”,出自“五四”时期的爱国青年之口还情有可原;出自62岁的法律人沈钧儒之口,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无论是爱国家、爱民族、爱真理、爱事业、爱父母、爱异性,都必须限定于以人为本的法律框架之内,而不能够凌驾于个人尊严和法律程序之上。
三、高一涵的模糊面影
《新青年》时代的高一涵并不是一名法律人,而是在胡适的帮助指导下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术人。关于这一点,他在1920年4月2日从日本东京写给胡适的书信中表白说:“适之兄:看见你这回来信,一望便知是在著作时候写的。你说学问不到用的时候,不觉得不曾懂得,不觉得没有系统。这真是经验的话!我从前东涂西抹,今天做一篇无治主义,明天做一篇社会主义,到现在才知道全是摸风捉影之谈。我以为现在‘新思潮’也多犯了这个大毛病。”
我在《历史背后》一书中,以《高一涵的误写历史》为标题,着重介绍了高一涵在1949年之后,为配合批判胡适的政治运动,以当事人和见证人的身分对于相关历史事实的歪曲改写。从《剪影》中的《模糊的高一涵》一文,我意外读到了晚年高一涵认真执着或者说是良知未泯的另一面。
在1949年的历史拐点上,国民政府考试院委员高一涵做出的政治选择是留在大陆。随后他出任了南京大学的政治系主任兼法学院院长。为了挽留年轻一代的法学家杨兆龙到东吴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他主动表示愿意让贤。事实上,高一涵的院长职位并没有让给杨兆龙,而是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中,他因为法学院惨遭取缔而被迫“下岗”或“转岗”。
1957年5月16日下午,民盟南京市委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号召高一涵等十位法律学者“大鸣大放”。5月19日的《人民日报》,在六版头条以《南京市十位学者对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批评》为标题,对这次座谈进行报导。这其中以高一涵的发言最为大胆:“有人说南京大学重理轻文,其实,社会学、法律学更被轻视。马列主义哲学是一切科学的指导原则,但不能代替社会学、法律学;政府的政策方针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南京有一大批搞法学工作的人,现在有很多人都改行了,还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这是否说搞旧法的就不能搞新法?但是,北京有些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也是学的旧法,难道南京有旧法观的人是补弄那个改造的吗?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加强法制,但谁来订法,现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条文上没有,有时判错了,有时就无法判案。记得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时把南大法学院取消了,领导上说:取消是国家政策要这样。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还要我作检讨,但我的思想还是不通。”
当这场“大鸣大放”演变成为“反右派”的政治运动之后,老资格的高一涵虽然没有被打成“右派分子”,却被剥夺了江苏省司法厅长的实质权力,他从此变成了挂着省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官衔的一名闲人。1968年,高一涵以83岁的高龄离开人世。
四、“作为一个中国人”的吴经熊
比起仅仅留学日本的张耀曾、沈钧儒、高一涵等人,真正拥有程度不同的现代制度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是陆续从欧美各国学成归来的蔡元培、丁文江、章士钊、陶孟和、胡适、王宠惠、罗文干、顾维钧、王世杰、杨端六、陈源、徐志摩、李四光、丁西林、傅斯年、罗家伦、段锡朋、周炳琳、罗隆基、吴经熊、钱端升、杨兆龙、梅汝璈、周枏、王名扬等人文学者和政法学者。也正是由于这些欧美留学生过于文明、过于绅士,或者说是过于费厄泼赖(fairplay),他们在不讲制度规则和程序正义的政治运动和人事纷争中,往往会被置于失败流亡的悲惨境地。
先后留学于美国、法国、德国专攻法律的吴经熊,原本应该是最具有现代制度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一个人,事实却并不尽然。在吴经熊自己的著述中,最为著名的是他以天主教徒而不是法学家的口吻写作的英文自传《超越东西方》。台湾学者曾建元认为,吴经熊是“近代中国第一位世界级的法理学家,也是中华民国法制的重要擎划者。”大陆学者许章润,关于吴经熊写过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标题为《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
按照我自己并不成熟的理解,现代文明社会的宪政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基督教文明与古希腊文明经过血与火的曲折碰撞而共同孕育的以人为本的人道果实。欧美文明之所以能够从原始荒蛮的血腥仇杀中,结出以人为本的人道果实,其根本基点首先是《圣经旧约》里面上帝与亚当、亚伯拉罕、摩西一再立约的契约意识,或者说是程序正义优先的自律互动意识;其二是《圣经新约》中耶稣基督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确立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意识;其三是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国对于古希腊文明特别是古希腊悲剧所表现的“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人文精神的重新激活。
与欧美基督教文明所承认的人与上帝之间可以双向互动的契约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人权意识截然相反,《诗经?小雅?北山》所张扬的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奉天承运”、“天人合一”、“替天行道”的一元绝对的独占意识。与此相对应的,是以“天子”自居的周朝国王,对于全体国民从人身自由到财产自由再到精神自由的全部人权,不容置疑地绝对占有。到了20世纪初,另有以俄为师的孙中山及其国民党,只允许自己“革命”而不允许别人“反革命”,只允许自己“主动”而不允许别人“反动”的一元绝对思维。在这样的话语系统里,从来没有为现代文明社会以人为本的宪政制度和法律精神,预留下足够的空间。直到欧美现代文明在船坚利炮的浴血碰撞中侵入中国大陆,这样的一元绝对的极端思维,才开始稍有松动。来自欧美的自由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也是在这种情况下进入中国的。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是以“超人”自居还是以“超越”自居,大凡是走火入魔的一种铁证。自以为“超越东西方”的吴经熊,其实是抱着极其根深蒂固的“皇帝即天子即国家即民族即导师”的一元绝对、唯我独尊的极权意识,去理解学习欧美文明社会的法律知识的。1921年5月,他在国际和平卡内基基金的资助下来到巴黎大学,打算“利用在巴黎的机会,尽可能地多读多写,尽量仔细观察,深入思考,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千年前的耶稣基督,是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确立“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观念的。二千前后的吴经熊,却仅仅局限于作为一个“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的“中国人”,而不是比普渡众生的耶稣基督更进一步,把自己成就为大同人类中不分种族而人人平等的一名自由人和文明人,进而把这种现代化的大同理念,在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中间推广普及。作为这样一种狭隘国家观和狭隘民族观的极端推演,便是当下中国大陆一再轮回的“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之类阿Q式的话语霸权。
1930年“一?二八”事变后不久,吴经熊应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长孙科的聘请,出任国难会议会员,并于1932年4月赴洛阳参加国难会议。在此期间,他接受三民主义并成为国民党党员。1933年元旦,吴经熊应孙科邀请,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长达十五年的立法委员的生涯,直接参与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36年5月1日,由吴经熊主笔的《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通过,并于5月5日正式公布,史称“五五宪草”或“五五宪章”。在此之前,吴经熊在《东方杂志》1935年第33卷第13号公开发表长篇说明文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其中表现出的并不是法学家独立公正的中间立场,而是绝对信仰“三民主义”的国民党党员的党派立场:“从前欧美的人,他们争自由,是以个人为出发点。我们现在争自由,是以团体为出发点。我们所争的自由,是国家的、民族的自由。中国现在的情形,和欧美人民争自由的时候,大不相同。当时欧美的人民,喘息于封建制度或专制主义之下,和我们现在的情形不同。欧美人民的大问题,是怎样救自己。我们今天的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