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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这是一些精巧而复杂的机构,生长发育已经有几百年了。”
②自从有了货币,也就有了从事货币活动的银行机构。 它们都是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基础上
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85页。②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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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起来的。 有了银行机构和银行货币活动之后,也就有了调整有关银行组织及其银行货币活动的银行法。银行的充分发展和银行法的形成,从世界范围来说则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银行法是18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 银行与法律的关系素来十分密切,各国对于银行业的立法莫不求其严密周详,银行的一出一纳莫不发生法律行为。 管理一行事务的经理或董事固然要明了银行与法律的关系,参与银行工作的公职人员为使他们频繁的日常业务不受损失,也须懂得银行与法律的关系。 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有中央银行特别法,各专业银行有专业银行法,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储蓄银行、地方银行都有各自的法律。银行法律的性质,公务人员的职责,各银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银行的建立和银行立法回顾
一、无产阶级政权对银行的国有化政策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指出: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须“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于国家手中。”
①后来,巴黎公社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充分证明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银行
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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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理论的正确性和预见性。 巴黎公社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恩格斯在总结其历史教训时所指出的那样:“最令人难解的,自然是公社对法兰西银行所表示的那种不敢触犯的敬畏心情。 这也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 银行掌握在公社手中,这会比扣留一万个人质还有更大的意义。 这会迫使整个法国资产阶级对凡尔赛政府施加压力,要它同公社议和。”
①
这也就是说,由于公社领导人不懂得无产阶级必须夺取资产阶级大银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接管法兰西银行并没收其财产,用于革命战争,反而被资产阶级利用,凭借银行的经济力量对巴黎公社进行反扑,致使这次无产阶级革命最终归于失败。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汲取了这一历史教训。 在革命胜利前夕,提出了银行国有化的政策,他说:“大银行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须的‘国家机关’,我们可以把它当作现成的机关从资本主义那里夺取过来,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任务只是把资本主义丑化这个绝妙的机关的东西斩断,使它成为更巨大、更民主、更包罗万象的机关。”
②列宁把银行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骨干”
,提出了“没有大银行,社会主义是不能实现的”论断。③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迅速地占领、接管了沙皇的国家银行,并亲自拟定了《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要求立即实行这个法
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3页。②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307页。③见《列宁全集》第26卷,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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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1917年12月,还颁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银行国有化的法令,宣布银行事业由苏维埃政权掌握,这对于巩固和发展当时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起了重要作用,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银行的国有化理论和政策是个重大贡献。
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建立和初步发展
在对待银行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不仅吸取了巴黎公社的教训和十月革命的经验,提出了银行国有化的政策,而且早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就逐步建立和发展了人民自己的银行。 全国解放前夕,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合并了解放区的华北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和北海银行,于1948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宣告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人民币。 同时,随着全国的解放,国家陆续接管了官僚资产阶级的“四行二局一库”
(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银行机构。 随后,改组成立了新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根据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有步骤地改造了民族资本家的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于1952年对这些银行机构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银行事业又有了发展,1954年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56年3月又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 此外,对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方面也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的制度。在广大农村还逐步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建国初期和“一五”计划建设时期国家对原有银行的改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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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和新型银行的建立,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银行组织体系。 它对于促进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大城市的解放,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对于支援“一五”建设计划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1958年交通银行清理停业,1962年又进一步加强了银行信贷的集中管理,它对于当时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动乱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被撤消,银行体系遭到了破坏,直至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才作为国务院部委一级单位,与财政部分离。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回顾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新中国银行法制建设大体有几种不同的情况:1。
建国初至“一五”
计划以及六十年代执行调整的时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银行法制创建的时期,也是银行法制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时期。1949年全国解放时,党和国家面临着国民党统治时期留下来的生产凋弊、金融混乱、物价飞涨的严重状况。 这时党和国家重视创建和运用革命法制这个武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服务,先后颁布了一些重要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9条规定: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 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指导。 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在银行金融方面,据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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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计,1949~1953年,仅中央人民政府及各部委颁布的银行金融法规达245件。这些法规包括国家公债、金融管理、金库、货币、存放款、农贷、工贷、保险、外汇等十多个方面,这不仅表明银行金融法制已经开始渗透到我们国家生活的广阔领域,而且为后来我国银行金融法制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首先,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统一财政金融,制止通货膨胀的斗争,其次,这些银行金融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并有保证这些法规实施的具体机构和具体措施,一般都是职责分明,奖惩分明,赏罚分明,强调银行金融纪律,严格信贷监督。 建国初期,我国银行金融法制建设以及同财政经济法制建设的配合,对于我国在三年内扭转国民党的长期统治遗留下来的财政经济金融方面的混乱,把国民经济恢复到旧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起了巨大的保证作用。1953年,我国进入了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时期。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五四年宪法的规定,国家在银行金融方面从1954~1957年间先后颁布的法规达100件之多。 这类法规同三年恢复时期的银行金融法规相比较,大致有三个不同的特点。一是注意保证国家金融职能作用的实现。二是运用银行金融法制发挥信贷、结算、利率等经济杠杆作用。 三是银行金融法的规定比过去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恢复时期的一些“暂行办法”
、“临时措施”
,这时已形成了正式“章程”
、“实施规则”。
1961~1965年,我们国家又转入了调整时期,党和国家面临着由于各种原因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所遭受的严重挫折,在此形势下,党和国家果断地对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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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正确方针,同时又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 在银行金融方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
,1962年3月10日发布)
和《国务院关于当前财政金融方面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财政六条”
,1962年11月19日发布)等重要文件。 银行六条强调集中,强调监督,强调平衡,对于集中财权,加强金融管理,整顿预算信贷,严格银行纪律起了重要作用。 按照“双六条”
的精神,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还分别或联合颁布了许多单行的银行规章。2。
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特别是以后长达十年之久的“文革”时期,是我国银行金融法制从受到干扰到遭到破坏的时期。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出现了一平二调三浮夸,直接破坏了国家银行信贷计划。 把合理的规章当作“条条框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