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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参加管理。债券持有人并不参加发行债券机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而股东则要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决策有表决权,有选举董事会的选举权。5。
承担风险责任不同。 购买债券,债权人不承担风险责任或较小风险责任,到清偿期限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必须偿还原本,而认购股份,股东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原本(出资)
,相反,必须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正确认识债券、股票的法律性质,是发行债券、股票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的前提。
二、债券的发行
债券的发行市场分为国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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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923—
1。国债发行市场。国库券是以财政部代表国家为发行主体,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向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981年,中国政府首先恢复了已停顿13年之久的国家信用形式,开始发行国库券,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国务院下达发行国库券计划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我国《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可以按照核定的数额,面向社会发行国家担保债券,用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节余和各金融机构的资金中,要保有一定比例的国债,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以此作为抵押向人民银行融通资金。2。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关于金融债券的概念和发行已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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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阐明。 依国家规定金融债券停止向个人发行,人民银行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3。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请批准。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三、股票的发行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的持股份额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需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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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券和股票交易的规定
一、股票、债券交易的一般原则规定
1。
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 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开展交易活动。2。
交易合法原则。即是指证券当事人所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非法发行的证券交易不受法律保护。3。
交易公开原则。证券交易要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中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
二、债券交易的规定
1。
国债交易的法律规定。 国库券的交易依我国《国库券条例》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国库券可以抵押、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转让应当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中办理。2。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应终止该公司的债券上市。
三、股票交易的规定
股票的交易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非上市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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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当在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在股票交易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在特定阶段或法定限期内不得从事股票交易。禁止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以通过合谋、与他人串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情况报告应上交证券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对国有公司的收购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约定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 证券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中的证券保管、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等事项可由交易所或由单独设立的服务机构经办。 证券管理部门不得设立上述机构。
第五节 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景
1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及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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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描绘了广阔的前景。首先,全会提出的“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已成为现代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而作为其集资手段的股票,相当部分是要上市流通的,因此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2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就要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证券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随着“九五”计划的即将实施,《证券法》的出台,证券市场必然会被明确定位并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得到发展。其次,证券市场将步入升势。随着宏观调控初见成效,通货膨胀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国民经济实现“软着陆”
,一度“牛短熊长”
,挫伤投资者信心的证券市场,将逐渐走出低谷。 当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启动时,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必然会提前作出反应,并随着经济快速的增长而步入升势。“九五”
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转变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课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这必然使上市公司的经济增长从原先主要依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转到主要依靠对技术的改造、改组,依靠科技的进步,依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消耗,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 这必然会带来作为各行业排头兵的上市公司业绩的大幅度提高,从而对其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形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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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增强股民长期持股的信心,带动证券市场步入长期升势。最后,证券市场的格局将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今后15年的经济建设重点,表明解决某些产业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优化产业结构,已成为“九五”期间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这必然会带来资源配置将主要向“瓶颈”产业倾斜,上市公司将更多地集中在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产业上。 随着那些受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行业板块在证券市场上的崛起,它们将逐渐成为今后行情发动的“领头羊”
,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将发生深刻转变。总之,在发展中规范完善证券市场,通过规范使证券市场得到更加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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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关于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定义对保险立法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常被用来表述危险的减免以及安全感的增加。 但是,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一种经营活动,它没有避免或减少危险发生的功能,或者说不能起重要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不受影响。对于保险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