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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与待遇根据1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项目有:(1)
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2)
患病、负伤时的疾病保险;(3)受工伤时的工伤保险;(4)失业时的失业保险;(5)生育时的生育保险。 此外,还有遗属津贴。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只适用于退休以后的劳动者,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老年生活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我国建国后40多年来一直实行职工退休养老制度。根据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固定工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即固定工不缴费,只要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就有权享受退休金。 在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环境下,1986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即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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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1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改变过去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一体化的养老制度。2。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对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疾病保险项目分为医疗保险和病假待遇。 我国现行疾病保险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实行公费医疗。(2)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疾病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企业中方职工的疾病保险适用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认为有不适用的,可以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在商得财政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执行。(3)根据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支付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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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人的疾病保险,依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之内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医疗待遇适用国有企业工人。伤病期间发生活补助费,伤病后如解除劳动合同,如已工作半年以上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我国疾病保险待遇实施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短期病假待遇偏高,使企业负担过重,而长期病假待遇偏低,往往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疾病医疗费用完全由企业负责提供,造成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以上疾病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正在进行改革。3。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中或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和职业危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物质帮助的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因工致伤残或职业病的被保险人,可以依法享受医疗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医疗期工资、致残护理费、残废抚恤金等。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强制征集资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我国从1986年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当时称为待业保险。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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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第一项法规,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的基本来源及使用管理、失业保险机构等内容作了规定。1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由于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劳动法》除规定上述五种社会保险项目外,还规定了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是指劳动者死亡后,为了保障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由国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了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支付给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需要设立的基金。《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此外,第72条、74条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管理、监督作了规定,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确定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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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企业是以特定的危险为经营对象,属于第三产业中为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提供经济保障服务的一种特殊行业。 在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与商业银行和投资基金一起成为金融市场的三大支柱。 因此,国际上人们通常把保险视为金融业,是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环。
一、保险业和银行业在金融机能上的共同属性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表现在保险基金本身的活动特性上。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以支付保险赔款。 这种经济关系,实质上是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关系。 由于被保险人在遭受灾害事故后能及时地得到补偿,经济上就有了保证,从此意义上讲,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信用事业。 其次,保险人在经营保险过程中,都必须将大量由投保人交纳的保险密集中起来,妥善保管。 保险的这一特性,使它成为资金集中、管理和分配的一种组织,这就使保险具备了金融业的基本性质。再次,保险人作为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这就要求必须将保险基金进行金融投资,因此,保险资金就成为金融市场资金的一部分。 第四,人寿保险本身就是一种“长期储蓄”
,因此,它是集资的媒介之一。第五,国际贸易结算习惯的做法是:代理结算银行要求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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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信用证要有第三银行或者由保险公司给予保证。 保险单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进行国际结算,取得保险保证的重要文件。西方国家,保险业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更为明显,无论从资产总额或从经济上的重要性来衡量,都可以和银行业相提并论。如英国在1978年的保险业总资产为509亿英镑,其中将66。
17%投资于证券资产,8。
1%用于抵押贷款。 这笔庞大资金,在英国金融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以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统计为例,1987年所有投资者在该交易所的长期证券交易额中,保险业占了30。
86%,仅次于政府。在美国,1979年全美人寿保险资产总额有55。
4%投资于证券资产,有28%为抵押权资产。 同年,根据美国寿险协会的统计,美国金融市场的全部资金来源为4704亿美元,而保险业所提供的资金为527亿美元,仅次于商业银行和联邦贷放机构。由此可见,保险业是金融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无论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性上,还是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联系上,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保险业的经营与银行业不同
在国民经济部门中,保险与银行属同一系列的经济部门,保险虽与银行有融资的共同属性,但在经营上与银行业及一般工商业迥然不同,更有区别于银行业的特殊职能,即补偿性,所以绝不是银行的分支。保险业的经营与银行业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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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经营危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 其正常营业,必须维持最小限度的多数保险合同,并尽可能使合同数量逐渐增加。 因为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多,可以使保险企业的经营趋于安全,费用较为节省,达到集合同类危险分摊损失的目的。2。
保险业经营,主要是预防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自其初创时起,就需要具备较多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