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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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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贵族的权力,这个联盟尽管遭到国王和国民的反对,也仍会保持对局面的控制。


  限制贵族或者上院议员的数量,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可以同时向君主和臣民挑战的可怕的特权阶层。但任何犯下这个错误的制度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必须相信,如果君主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保持一致,那就不应受到违抗;如果有些事情必定无法依靠制度措施来做到,也会通过置制度于不顾而做到。


  有些人反感地认为,整个贵族阶层将会由于新贵族的激增而贬值。我的回答是,淮一符合君主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不要贬低围绕在他身旁并给他以支持的这个整体的尊严。万一他背离了这一利益,经验将会使他迷途知返。
5.论代议制议会的选举


  现行宪法保留了选举团,只有两项改进。其一是规定这些选举团要通过年度选举填补空额;其二是取消政府任命选举团主选官的权力。为国民及时提供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不允许我们修订或更改《宪法法案》中这一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它无疑是法案中最不完善的部分。选举团虽然终身当选,但仍然面临着被解散的威胁,具有旧式选举议会的所有缺点,'3'却没有一点它们的优点。这些议会发源于平民大众,设立于应当进行任命之时,可以认为它大体上令人信服地代表了那些选举人的意见。但恰恰相反,这种意见只能缓慢而片面地渗入选举团内部。它从来不会打动多数,等到它成为选举团的意见时,已经逐渐变得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了,因此,选举团中的少数成员能对它们的选择性质产生消极影响。选举国民代表的会议的人数,必须使其限于能够维持秩序的数量。在英国,候选人或是高居讲坛之上,或置身于公共广场之中,或是在聚集着一大群人的平地上,向围绕着他们的选民高谈阔论。我们的选举团则人数寥寥,形式拘谨,并且严格要求保持沉默。提不出任何激动人心的问题,甚至提不出能使个人私利受到片刻压抑的问题。任何热情都不可能存在。问题在于,庸人只是在身不由己时才会表现出公正,而除非让他们聚在一起相互作用,他们很难身不由己。一个人只能由于巨额财富或鼎鼎大名而吸引成千上万公民的注意。依靠几个至交,就能赢得两三百人集会上的多数。为了能被人民选中,一个人必须拥有其日常环境以外的支持者。若是想让几个选举人选自己,只要不去树敌就够了。优势被不利的一方占尽,机会甚至反对天才。因此,我们中间的那些国民代表经常证明,他们在许多事情上落后于舆论。'4'


  如果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在法国充分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我们必须采纳直接选举制度。正是直接选举,从1788年起,给英国下议院送来了所有最开明的人士。人们很难找出一个英国人以政治天才著称却没有获得当选的荣誉——除非他不愿为此而游说。


  只有直接选举才能赋予国民代表实实在在的力量,使其深深植根于舆论之中。用其他办法任命的代表,到处找不着认同他的声音,没有哪个阶层的人民会承认他的勇气,因为他们的选票在一系列迂回曲折的事件中,或是改变了性质或是没了踪影,已使他们丧失了信心。


  对于那些担心法国人天性急躁,不愿受法律束缚的人,我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那样,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养成控制自我的习惯。选举也就是支持一切与良好秩序有关的事物。正是由于毫无益处的防范措施,混乱才会发生和加剧。在法国,我们的大型场面,我们的节日庆典,总是士兵和刺刀林立。人们不禁会想,三位公民聚会,似乎也需要两个士兵隔在他们中间。在英国,两万人的集会中也不会出现一个士兵。他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托付给全体人的理智和利益,民众则感觉到肩负着社会稳定与个人安宁的重任,因而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责任。此外,有可能通过一种比英式选举更为复杂的体制,把更持久的平静注入人民权利的行使过程。在不止一个领域颇有名气的一位作者,即雄辩的作家、足智多谋的政治家、自由与道德的坚定支持者内克先生,曾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提出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赞成的选举制度。在每个地区,由一百名被同类人指定的有产者,向全体有投票权的公民提出五个候选人,由公民在五个人中作出选择。这种办法将用来取代那些我们迄今一直在尝试的办法。所有公民将因此直接参与任命自己的代表。


  不过,这种制度有一个缺陷:假如你给一百个人优先权,一些在他的地区享有显赫名声的个人,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斥在名单之外。这一排斥将足以使投票人丧失信心,他们被召来在五个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可能会找不到他们实际需要并使他们称心如意的人物。


  我希望,在给人民留下最后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要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我希望,在每个地区,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应该先提出一个五十人的初选名单,然后,由一个一百人参加的会议负责从这五十人中推举出五个人,再由全体公民从这五个人中做出选择。


  采用这种方式,被委以提名权的一百人就不能为他们对某个候选人的偏爱所左右,不能只为这位候选人提名一些不可能当选的竞争者。不要认为这种危险是想像出来的:我们已经见过五百人团采取这种紧急措施强行组成督政府。这样的提名权经常是与除名权相等的。


  我建议作出修改以减少麻烦:(1)提名候选人的会议必须在已被大众认定的人们之中选择候选人,因为他们已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威望。(2)如果一个声望卓著的人在最初名单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百人选举团将很难做到对他不予提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自做主张地在人民出于忠诚或猜疑而表明自己的选择之前拟定一个名单,如果没有合法暴力支持这个名单,将有可能导致人民排斥它所提出的人选。


  只是出于对普遍看法的尊重,我才准备对直接选举做出妥协。在英国见识过争夺选票的表面混乱之后,我才清楚这些混乱场面被夸张到什么程度。确实,我看到了伴随着辩论、骚动、激烈争吵的选举,但也看到当选的机会落在了家产殷实、才具超群的人身上;选举一旦结束,一切都恢复正常。来自下层社会的选举人,不久前还固执得难以驾驭,现在重新变得勤劳、驯顺乃至令人尊敬。他们满意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之后,更容易服从权力,服从社会地位优越者的行为准则,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选举结束之日,前一天的兴奋便荡然无存。人民继续他们的劳动,但是公益精神已经受了有益的震动,这对它的重新振奋是必要的。


  有些开明人士出于同我的观点所依据的动机截然相反的动机,对保留选举团加以谴责。他们感到遗憾的是,选举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完成的,对他们用以支持这种遗憾心情的论点给予驳斥是有益的,因为它们看上去不无道理。“人民”,他们宣称,“完全没有能力向国家权力机构的各个部门指派那些品行和才具最为合适的人。没有必要让他们作出任何直接选择。一定不能在基层设立选举机构,选举机构必须从上层建起。选择不能从基层开始,那里的选择必定总是低劣不堪,但如果从上层开始,肯定总是适得其所。选举人最为关心的实际上永远是维护秩序、公共自由、制度稳定、思想进步、正确原则的恒定性以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逐步改善。如果让人民指派公仆去从事某些工作,这样的选择通常都会很糟。'5'如果涉及到最高行政官,下级选举机构本身做出的选择确实有限。杰出人物不时被指派履行职责,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机遇。只有熟知所有立法的目标及一般目的的人,才有能力作出任命立法机构的决定,他们对局势和舆论的现状了如指掌,仅仅扫视一下国土的不同部分,就能肯定地指出那些才干、道德与知识的精华之所在。如果一个民族在没有中间环节的情况下任命其主要代表,而且众多人口散布在广表的疆域之内,这种做法必然迫使它把自己分区划片,这些区划相隔的距离不容它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或取得一致,结果就是局部的选择。所以必须从选举权的一致性中寻求选举的一致性。


  这些推论的根据是一种极为夸张的普遍利益、普遍目标、普遍立法乃至什么东西都有普遍性的观念。如果在特殊利益之间没有协商可言,普遍利益究竟是什么东西呢?除了必须就其共同目标达成妥协的所有局部利益的代表之外,还有什么别的普遍利益吗?普遍利益当然与特殊利益不同,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反对特殊利益。常言道,一人有所得,他人必有所失,这不过是特殊利益相互结合的结果。普遍利益与它们的区别,恰如一个肌体和它的局部的区别一样。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有所关心的事情。局部利益就是同局部有关的事情。正是这些个人,这些局部,组成了政治肌体。所以,这些个人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它们全都得到了保护,人们将会由于这一事实而摒弃每一种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人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只能从这里产生。这种公共利益无非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确定一种使彼此不相损害的互惠条件。由国家的一百个地区任命的一百名代表,带进议会的只是特殊利益,即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的一己之见。这一立场对他们是有用的。由于必须共同决策,他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各自做出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会试图缩小这些牺牲的范围,而这正是他们的任命方式的优势。共同事务需要他们团结在一起,而局部的选择越多,实现普遍目标所需要的代表就越多。如果你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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