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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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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这种精神,他建议,那些应征人伍的人应该家境殷实,足以为他们的行为进行担保,而且他们的服役时间应该只有一年。这是两个对我们来说根本行不通的条件。如果有一支常备军,他希望立法权有能力随意解散它。但是,由于这支部队掌握着国家最为实质性的力量,它会毫无怨言地服从一个纯道德的权威吗?孟德斯鸠阐明了事情本应如何圆满,但却没有提供实现这种状态的手段。


  如果自由在英国已经保持了一百年之久,那是因为国家内部并不需要军事力量。这种环境,特别是一个岛国,使她的榜样在大陆国家行不通。制宪会议与这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了斗争。它感到,把一百万惟命是从的战士交给国王控制,在他任命的指挥官率领下,将会对任何宪法构成威胁。结果,它把纪律标准放宽到这样的程度:任何根据那些原则组织起来的军队,还不如一个群龙无首的议会更像一支军事力量。我们最初的失败纠正了制宪议会的错误,法国不可能长期遭受失败,它需要经历史无前例的斗争。但是武装力量已经变得比以往更为可怕。


  只有当一个民族局限在一片狭小版图之内时,才可能有一支公民的军队。在那种情况下,军队能够服从,而且会理智地奉献他们的服从。他们驻扎在祖国的心脏,驻扎在自己的家乡,驻扎在他们所熟悉的臣民和统治者中间,他们的头脑在某种程度上只有服从的意识;但是,一个庞大的帝国使这种观念变得完全不切实际。它向军队要求的服从,将把他们变成没有头脑的被动工具。只要他们变成那样的人,他们就会丧失所有那些先前能够启发他们进行判断的参照目标。只要一支军队——不管它的构成如何——发现自己到了外国人面前,它就会成为一支既能尽心效力又能造成巨大破坏的力量。把汝拉的居民派往比利牛斯,把瓦尔的居民派往孚日,那些人将按照纪律的要求与当地人隔离开来,眼中只有他们的指挥官,而且只认识这些人。土生土长的公民将会成为遣往他乡的士兵。
  所以,在国家内部使用他们,说明国家本身面临着重重麻烦,由此,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危及自由,正是这一点曾使许多自由的民族遭到了毁灭。


  他们的政府为了维护国内秩序而采用了仅仅适合于对外防御的原则。在领土之外,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军队被动服从,然而,在把胜利的军队带回国内之后,他们却继续要求士兵们同样惟命是从以反对自己的同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要求向一支外国军队进军的士兵们运用他们的理智?因为那支军队的旗帜就表明了它的敌对意图,而这样的证据无需任何检验。但是,对于公民来们说,这种区别就不复存在了。军队缺乏理智在这里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国际法甚至禁止交战国使用某些武器。那些被禁止使用的武器是就各民族之间而言,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而言,则必须禁止使用军事力量:一个有能力奴役整个民族的工具,用来对付个人犯罪就过于危险了。


  武装力量有三个不同的目的:第一是抵抗外国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把军队部署在尽可能靠近外国人的地方,也就是把他们部署在边境上,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在没有敌人的地方,我们不需要对敌人进行防御。


  武装力量的第二个目的是镇压发生在国内的个人犯罪。受命镇压这些犯罪的力量必须完全不同于边防部队。美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他们辽阔的国土上,没有一个士兵会出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场合。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帮助地方行政官履行他的职责。但是,这种义务的缺陷是把可憎的职责强加给公民。


  在我们人口众多的城市中,找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商业活动、我们的职业活动和我们的娱乐活动,使我们的关系复杂多样,执行这种法律将会令人不胜其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可能的。也许每天都会有一百个公民因为拒绝帮助逮捕一个人而被逮捕。因此,必须让那些自愿领取薪俸的官员们执行这些令人悲哀的职责。毫无疑问,设立一批人专门追捕自己同胞是件不幸的事。不过,这与强迫所有社会成员向他们看不到正义何在的措施提供帮助、从而使他们的灵魂遭受摧残的罪恶相比,还是一个较小的罪恶。


  我们在这里已经有了两种武装力量。第一种由部署在边境。确保对外防御的士兵们组成。这些力量分布在不同单位,指挥官们只听命于中央权力,这样安排是为了遭到进攻时易于在一个统帅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武装力量的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治安。第二种武装力量将不会表现出一个庞大军事建制的危险。它散布在全国各地,它不可能聚集一地,除非它想让四处的罪犯全都逍遥法外。这个团体将很清楚自身的功能是什么。它的用途是追捕而不是作战,是监督而不是征服,决不会体验到胜利的狂喜,指挥官们的名分决不会使它借越职责,在它的眼中,国家的一切权威都是神圣的。


  武装力量的第三个目的是镇压骚乱和暴动。旨在镇压普通犯罪的团体不足以担当此任。但是为什么要动用边防部队呢?难道我们没有由公民和有产者组成的国民警卫队吗?如果这支国民警卫队显得同情叛乱,或者在提醒叛乱者承担合法义务时犹豫不决,那么,我对民族的道德与幸福将会产生极为悲观的看法。


  请注意,使一支对付个人犯罪的特殊力量成为必需的那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公众犯罪。镇压犯罪时的麻烦不是攻击、格斗或者危险,而是在罪犯手无寸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监视、跟踪、用十个人对付一个人,以及拘留和逮捕。但是,在反对比较严重的骚乱、叛乱和煽动暴乱的集会时,热爱自己国家宪政的公民们,将会像一切热爱宪政的人一样迅速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和自由要靠宪政来保护。


  有人大概会说,裁减军队,只把它们部署在边境地区,结果将会怂恿邻近的民族攻击我们。这种裁减当然不能过分,总要保留一个武装的中心,围绕着中心的国民警卫队训练有素,将被召集起来抗击外国的进攻。如果你们的制度是自由的,你就用不着怀疑他们的热情。公民们在真正拥有一个国家之后,需要保卫国家的时候他们并不迟钝,他们将会立刻挺身而出保卫自己的独立,因为他们在独立中享受自由。


  在我看来,这就是统辖一个宪政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的原则。让我们满怀感激和热情欢迎我们的保卫者。但是,不要让他们在我们看来是一名士兵,要让他们成为和我们一样的人,成为我们的兄弟。一切军事精神,一切被动服从的理论,一切令敌人对我们的士兵感到惧怕的东西,都应当抛在每个自由国家的边境之外。这些手段对于防备外国人是必要的——即使并未处于战争状态,我们也总是对他们至少有点不信任。但是,公民——即使他们有罪时——却拥有外国人并不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5.论财产权不可侵犯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章指出,公民拥有独立于一切社会权力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保证不受专横权力之害,以及享有财产。
  不过,我要把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加以区别。


  在我看来,某些根据抽象论点保卫财产权的人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们把财产权视为某种神秘的、先于社会并独立于社会的东西。这些说法没有一个是言之有理的。财产权绝对不是先于社会的,如果没有给它提供安全保障,财产权不过是首先占有者的权利,换句话说,是暴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根本不是权利的权利。财产权并不独立于社会,因为一种社会环境,即使是非常悲惨的环境,没有财产权也能够加以想像,而如果没有社会环境,想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事。


  财产权只有通过社会而存在。社会发现,使其成员都能享受共同财产的最佳途径——不然,所有的人就会在制度形成之前你争我夺——就是给他们每人一份,或让每个人都能保有他自己所占有的那一份,并确保他去享受它,而这种享受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是因为偶然性的机会多种多样,或是因为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


  财产权不过是一种社会的公约。但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同那些赞成另一种制度的作者相比,我们把财产权看得更不那么神圣,那么不可侵犯,那么必不可少。有些哲学家认为建立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废除它是有可能的。但是,为了支持他们的理论,他们只得求助于一大堆假设,其中一些决不可能实现,而其中最实际可行的则被推迟到我们的寿命所不及的时候。他们想入非非地假定,人类的开明程度已得到如此提高,以至认为建立我们的现行制度是荒谬的。而且,他们想当然地夸大了未来发明创造的水平,认为目前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劳动将会日趋减少。当然,我们的每一个力学发现都使得人类的体力被工具和机器取而代之,这是人类思想的征服成果。而且,根据自然法则,因为这些征服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它们必定也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接踵而至。但是,全部免除人力劳动仍是我们至今远未做到的,甚至在我们的想像中也是远远做不到的。不过,要想使废除财产权成为可能,那就必需做到这一步,除非我们像某些作者要求的那样,希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担这种劳动。但是这一分工——假如它不只是个梦想的话——将会有悖于它自身的目的:它将夺走能使思想变得坚定而深刻的那种闲暇,削弱能使劳动变得尽善尽美的那种坚韧,消除所有阶级那种戮力同心的习惯优势。没有财产权,人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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