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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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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闲暇,削弱能使劳动变得尽善尽美的那种坚韧,消除所有阶级那种戮力同心的习惯优势。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如果每个人都要被迫独立满足自己的一切需求,他将不得不分散他的精力以实现这一目的,而重重心事将足以把他压垮,使他永远不会前进一步。废除财产权将会破坏劳动分工,破坏一切艺术与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我正在予以反驳的那些作者倾心期待的进步趋势,将会由于缺乏时间和独立而夭折,同时,他们向我们推荐的那种粗陋的强制性平等,对于逐渐确立真正的平等、逐渐实现幸福与开明,将会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
  财产权作为一项社会公约,属于社会的权能,并在社会的管辖之下。社会拥有各种权利,但无权支配其成员的自由、生命和见解。


  但是,财产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其中一些方面根本不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另一些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属于它。因而,社会必须约束自己对财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很难无所不至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除非它去侵犯那些对它拒不服从的对象。


  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权力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


  我不想在这一章里讨论非法没收财产以及对财产权的其他政治攻击。这种粗暴行为不能被看作循规蹈矩的政府的通行作法。它们和一切专横措施有着同样的性质。它们只是这种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如影随形的组成部分。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我只想指出,采取这样的措施,政府将会大大地得不偿失。路易十四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国王是绝对的君主,自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去处理其臣民的一切财产。”但是,当国王自认为是臣民所拥有财产的绝对主人时,臣民们要么会藏匿他们的所有,要么会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把它藏起来,那对农业、商业、工业及各方面的繁荣都是严重的损失。如果他们把它滥用在轻浮粗陋的非生产性享乐中,那又说明他们已全然不顾它的有益用途。没有安全感,经济会成为诈骗,节制会变成轻率。当一切东西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消耗,以增加从掠夺下抢救一些东西的机会。再者,当一切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尽可能地消耗,因为一切被消耗掉的东西就等于是从专横权力手中夺回来的东西。路易十四以为他正在表达一个非常有利于国王财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正在说的东西注定会毁掉国王,还有他们的人民。


  对其他一些不那么直接的掠夺形式,我认为比较详尽地讨论一下也是有益的。'13'一些政府任意采取这些掠夺形式以减轻债务或增强财力,不是以必要性为借口,就是以正义为借口,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就像人民主权的热情鼓吹者相信增进公共自由就要限制个人自由一样,我们时代的许多财政官员也相信,国家的富足需要个人的倾家荡产。向我们的政府致敬,它拒绝了这些诡辩,而且通过我们《宪法法案》的一项明确规定禁止了这些错误!
  对财产权的间接攻击分为两类,下面就要谈到这个问题。


  我把部分或全部破产、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国债的贬值。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偿付这些债务、货币的变更以及扣除额等等纳入第一类。第二类则包括当局针对那些与政府谈判供应军用或民用必需品的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针对富人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措施,火焰法庭,国家宣布取消同平民个人的契约、特许和交易。


  有些作者把设立公债视为繁荣的原因;我的看法根本不同。公债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它不像农业财产一样把它的拥有者束缚在土地上,也不像工业财产一样要求辛勤的劳动或艰难的投机,最后,也不像被我们叫做知识的财产权一样要求卓越的天分。国家的债权人关心的是国家的兴旺,就像任何债权人关心他的债务人的兴旺一样。假如后者偿清债务,他也就满足了。旨在确保偿付债务的谈判对他来说总是件好事,不管代价多大。转移债权的能力,使他对可能出现但仍然遥远的亡国之虞也满不在乎。只要还有其他资源可以用来偿付他的收益,他对任何一片土地、任何制造业、任何生产资源,都会无动于衷地任其衰败。


  包含在公共基金中的财产权具有一种独特的、利己的基本属性,它容易变得充满敌意,因为它只有损害他人才能存在。由于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组织的显著影响,尽管每个国家的天然利益在于应把税收尽可能减到最低限度,设立公债却使提高税收成了每个国家一部分人的利益所在。


  但是,无论公债的破坏性作用是什么,对于大国来说,它如今已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罪恶。那些通常用征税供给国家开支的人,几乎总是被迫提前花钱,而他们的预支就构成了债务。而且,第一笔意外支出就会迫使他们去借款。对于那些已经采取借款制而不是税收制的人,以及那些只是为了支付借款利息而征税(大体上这就是当代英国所采纳的体制)的人来说,公债与他们的生存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建议现代国家不要靠信贷提供财力,根本就是白费唇舌。
  一旦出现国债,那么减轻它的破坏性作用的淮一办法,就是一丝不苟地尊重它。这将在它的性质所能允许的范围内,使它具有与其他各类财产权相同的稳定性。


  轻诺寡信永远无补于事。如果不能偿付公债,你就会给一种财产权——它为它的所有者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利益的利益——的不道德后果增添更为灾难性的后果:无常与专横。这些就是在国家不能兑现其承诺时,证券交易便决不会繁荣兴旺的首要原因。那时所有的公民都将被迫在投机的风险中为权力使他们遭受的损失寻找一些补偿。


  对债权人的区分,对个人交易的调查,对公债券的流动方向及它们消失之前所经之手的搜寻,都已经彻底失败。国家举债,欠了人们的钱,于是付给他们债券。这些人被迫出售国家付给他们的债券。政府凭什么理由引发交易以使那些债券的价值遭到怀疑?它越是使它们的价值遭到怀疑,它们就越会贬值。它将依靠这种不断的贬值,按不断降低的价格兑付它们。这种变本加厉的进程所造成的反应,将很快把债权变得一文不值,使私人投资者倾家荡产。债权人原可随意处置他的债券。如果他卖出他的债权,那肯定不是他的过错,因为他是为贫困所迫,那是国家的过错,是国家只付给他将要被迫出售的债券。如果他以微不足道的价格卖出他的债权,那也不是买方的过错,买方买下的是不利的前景;过错还是国家的,是它制造了那些不利的机会,因为,如果不是国家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被出售的债权也不会跌得如此低廉。


  如果任何债券都会由于进入二手交易——政府对此肯定觉察不到,因为那是些私下达成的自由交易——而贬值,那么,一直被看作财富之源的流通,就会变成贫穷的原因。拒绝偿付债权人之应得,而且即使偿付也已贬了值,我们能为这样的政策进行辩护吗?法庭有什么理由谴责一个既是债务人、又是一种正在破产的权力的债权人呢?什么?就因为我不满于对公共债权的欠债,就要把我拖进地牢、夺走我所拥有的一切吗?就要让我面对产生了灾难性法律的同一个法庭吗?法庭的一边坐着对我进行抢劫的权力,另一边坐着因为我被抢劫而对我进行惩罚的法官。


  一切有名无实的偿付都是一种破产的形式。一位值得称道的法国作者指出,发行不能随时变换为金银的证券,那就是掠夺。做这种坏事的人即便被授予公共权力,也不能改变他们行为的性质。当局如果用虚构的价值偿付公民,那将迫使他们使用同样的偿付手段。为了避免使自己的交易受到伤害,使这些事情不可能发生,当局必须使所有类似的交易合法化。如果只让某些交易成为必要,它们就向所有交易提供了一个借口。利己主义会按照这个约定的信号发起猛攻,它比权力要狡猾得多、机敏得多、果断得多、势利得多。它会凭着反应迅速、复杂多变的骗术推翻一切戒备措施。如果腐败可以被证明为必要,它也就没有了限制。如果国家想区别对待它自己的交易和平民的交易,那只会是一种更加令人厌恶的不公正行为。


  只有国家的一部分人是国家的债权人。当税款被用来清偿公债利息时,这些税负却要由整个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债权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上只交纳这些税负中的一部分。压低债务,倒霉的只能是债权人。这等于是说,如果由全部人口承受一种负担过于沉重,由同一人口的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来承受反而会更轻松一些。


  再说一遍,所有不得已的压低债权都是一种破产形式。按照随意提出的条件同个人进行谈判。他们满足了那些条件。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资金。他们从有盈利前景的各个工业部门撤回资金。他们有权获得对他们承诺的一切。实现这些承诺就是对他们所做牺牲、所冒风险的合法补偿。假如一名大臣为提出了负有法律义务的条件而后悔,那只能是他自己的过错,而不是那些仅仅接受了这些条件的人的过错。事实上,这是他的双重过错,因为,他以往的失信使他的条件更加负有法律义务。如果他能够唤起全面的信心,他本来是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的。


  假如这笔债务被压低了四分之一,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它被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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