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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作为对基本和永恒的个人自由权的表达,这种宪法精神永存不变;另一方面,把宪法看作是政府工具和权力的积极授与,宪法必须随着它所服务的国家一起发展。所以正式成文的宪法只是美国的骨架,立宪者为后代子孙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根据经验充实细节,并组织政府结构。这一点,《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早就看得清清楚楚,他声言:“宪法属于活着的人,而不属于死者。”为此他建议,每一代人都要有一部新宪法。但在其后的两百多年中,新宪法并未成为现实需要,因为每一代人都已采用不太正式的方式来发展和修改原来的宪法,如最高法院“就是不断开着的制宪会议”。由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宪法已历经民主革命和工业革命、内战的动乱、大萧条的紧张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其生命力并未减退。
“上帝作坊”里的风云际会
让我们来看看在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上的制宪者们是些具有什么特点的精英,他们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为美国制定出这么一部深受美国人民世世代代珍重并由衷推崇的宪法。
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云集了当时全美国最重要的人物,这些人的身份分别是种植园主、有成就的商人、银行家与律师、前任及现任州长。其中的三十九名曾在国会供职。这些人被当时的社会公认为常识丰富,教养良好,家庭美满。后来的历史学家评论他们: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理论著作;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作为灵魂的五个人更是声名卓著:华盛顿是战士、政治家、功勋盖世的统一者;亚当斯是联邦党思想领袖;汉弥尔顿是政治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与企业合作,发展经济;杰斐逊是美国第一位担任要职的伟大政治哲学家;麦迪逊是卓越的政治科学家。而且这五个人在当时灿若星云的杰出人物中只是冰山的顶角,才华熠熠生辉的杰出人物在全国还有好几百人。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些人当中,没有缺少实践经验的纯粹文人(如中国式的旧式文人),也没有处于社会底层、时时刻刻考虑“革命”的边缘人。刚经过独立战争洗礼的精英们深知他们的任务只是建立一个平衡政府,而不是凭理想与热情往历史上纵意胡涂乱抹。
卓越的政治家必须立足脚下的土地,清楚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别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但同时还得要有前瞻性,能够从长远着想而牺牲本集团一些眼前利益,以求与社会各利益集团和谐共处。除此之外,还得要有相当的政治智慧与技巧,即精通政治博奕术,以说服对手接受自己的观点,为社会谋求对各方来说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均衡点。
美国人的幸运首先在于:他们正好遇上一个对人与国家关系有了新认识的时代。十八世纪,经历过文艺复兴以来的启蒙,人们已经把个人看成不仅是臣民,或是社会动物,而且是另外一种独特的组合关系的参与者,这一独特组合关系就是“政治经济关系”(更简捷的概括是经济关系),一七七六年“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政治经济学从此走入人类的生活。当时的知识阶层普遍认识到:现代经济之所以成绩卓著,不仅因为它的繁荣昌盛,还因为它的成就是靠自由劳动力而不是靠奴隶获得的。“自由”的价值由此彰显,并因此在那个时代成了欧美文化追求的首要目标。十九世纪匈牙利的伟大诗人裴多菲在他那首脍炙人口的小诗中,以铿锵有力的语言表达了这种炽热的追求:“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充满激情的浪漫诗人拜伦为了希腊人民的自由,死于前往希腊参战的途中,用自己宝贵的生命为人类历史写就了一首自由礼赞。
美国人民的第二点幸运在于:历史为美国人民造就了一批才华盖世的开国元勋。这批人既不是只会考虑自身利益的精英论者,也不是那种自我标榜毫不顾及自身利益的神。他们经历了移民、独立战争,独具的智慧与才干是在连续不断的生存斗争与政治较量中磨砺出来的。因此他们深知政治的本质,也清楚政治与理想之间的差别:现实政治只是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理想则超越政治生活的兴衰,指向比政治更为远大的前景。源于中世纪拉丁文“gubernaculum”一词的“政治”,即“船舵”之意,暗喻政治是驾驶国家这艘航船的艺术,舵手则应当凭借理想来指引航向,但却决不是现实中要达到的目标,正如人们依靠北斗星来指引航向,但决不会将船开到那座星辰上去一样。制宪者们将为政治导航的工具设定为“自由、民主”。但现实政治既不是纯经济的;也不是纯道德、纯精神的,制宪者们既对掌握权力的人深怀戒心,也不相信“人民”,深知将权力完全交给一个机构或一群人,只会导向完全的暴政。宪政历史说明,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的民主之灭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所以他们以极大的天才精心设计了“制衡制”,将新建立的国家权力加以分配与分立,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暴政的出现。
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一七八七年美国是个由欧洲移民建立的“新社会”,除了奴隶之外,并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穷人。对于这个社会的稳定基础,大多数代表一致公认:土地所有者是自由最好的保护人。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demagogues)的“工具”。(这一点倒是与我国儒家的亚圣孟子提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相类似)
总的说来,制宪者献身于论功绩、教养和成就的贵族政治,而不是论出身或财富的贵族政治。这一点,就决定了这次制宪会议的侧重点是保护产权与商业,以此为主要考虑的宪法给美国带来了后来的繁荣与发展。
历史的成功之笔往往只在短短的一瞬间给人类提供机会。歌德曾满怀敬意地将历史称为“上帝的神秘作坊”,但在这作坊里经常发生的,却是落地无声、数不胜数的无关紧要之事。一个真正的历史时刻——人类群星闪耀之时出现之前;连结千百年历史链条的基本上都是这些琐碎之事,外加绵延不绝的战争与死亡。美国人民的幸运就在于,他们的国家在十八世纪下半叶,出现了灿若群星的杰出思想家与政治家,这些人抓住了历史机会,给历史绘下了一笔成功的神来之笔。他们的出现对美国的意义,越到后来越为后人所认识到,尤其是对比美国以外的宪法(包括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及世界上其他的立宪政体,美国人更产生了一种深深的宪法崇拜。马克斯·勒纳在《美国公民对美国宪法的认识:对公众认识和个人意见的全国性调查》一书中满怀敬仰之情地写道:“随着开国元勋的谢世,他们的形象越来越高大;他们生活与战斗的那个时代变成了黄金时代,在那个时代里,世界出现了新的曙光,代表那个时代的人都是高不可攀的巨人。”
一朵几度凋零的玫瑰
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以后,在地球东半部分的古老帝国——中国,“宪政”这个词终于伴随着被欺凌的痛苦与屈辱一道进来。由维新志士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进行的“戊戌变法”倡导君主立宪失败以后,中国又经历了惊心动魄、令国人如打翻了五味瓶般难以言说其味的义和团运动。在志士们流淌着的汩汩鲜血中,在义和团与无辜百姓那滚滚落地的头颅上,被迫颠簸于千里黄尘之中的清政府终于明白不变难以图存的道理,于一九零一年进行了军事与教育改革,制度方面的变革却是一拖再拖,直到一九零五年日俄战争后方才看清即便“量中华之物力”,也难“结与国之欢心”,只得于万般无奈中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行性。宣布预备立宪。一九零八年清政府当局公布《逐步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了逐年要办的各种立宪事项,预备到一九一六年进入宪政化的关键一年:宪法制定,国会建立,新官制实行。但当时的中国既缺乏自由主义积累和宪政基础,又面临深重的外患内忧,实行宪政,正如当时的人形容,有如在“骤雨狂风之下盖大楼,不足奠磐石之安”。而我们目之为“保守”的立宪派,实际上当时并不保守,他们在一九一○—— 一九一一年之间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不断尝试在中国迅速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其结果不仅未能加速中国的宪政化历程,反而走到事情的反面,形成了一个双输之局,不仅使立宪派自己,而且使当时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清政府都成为运动的失败者,体制内外结合进行宪政改革的运动从此从中国历史上消失,只有激进革命派成功地踢进了一球,成了真正的得分者。
此后将近一个世纪内,中国人虽然拥有两部“宪法”,但却从来没有实行过宪政,因为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不具有权威性与神圣性,共和国的主席刘少奇也未能利用宪法保护自己,更遑论弱小的子民。
曾有一位喜欢收藏契约与各种法律文本、布告的朋友对我谈过,他从各种历史文本中,发现中国在三十年代已经是个制度化的国家。我不同意他对历史文本的这种解读,对他谈了自己的理解。据我对历史的了解及现实的把握,我认为从官方文本上阅读历史从来只是历史的一半,不是全部,更重要的历史还可能不在官方文本里面。更何况,中国历来存在一个纸面历史与真实历史完全相悖的问题,近代以来尤其如此。比如“文革”时期的文件与官方记载,什么时候承认过那难以计数的血腥屠杀?
五十年代初,我们曾有一段时期完全可以多在制度化方面努力,但奇怪的是当时执掌大权的毛泽东对此似乎特别不热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