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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④法律解释。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行政公正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公开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义务,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4行政效率原则
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它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
(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3)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4)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
(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将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首先,它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撤销;造成损失的,还可依赔偿法请求行政赔偿。另外如暂缓执行制度、申诉制度等,都是用来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法中的制度。
行政法的上述两个方面作用对立统一,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主体的概念。理解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重点理解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2了解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要点速记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节行政行为概述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重点理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