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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例
一、票据贴现、背书转让
'例1'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1年11月3日,因急需资金,A公司将所持未到期票据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审核,贴现银行同意了A公司的申请,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在本例中,因为贴现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A公司负有全额偿付的责任,从而A公司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尚难确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负债:
20×1年11月3日,本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3日。开户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付款的义务”。
'例2'20×1年度,A公司背书转让了三张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它们分别是:被背书人B公司,票据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1月10日;被背书人C公司,票据金额为1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3月2日;被背书人D公司,票据金额1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16日。
本例中,A公司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了现时义务。为此,20×1年12月31日,企业应将由此形成的或有负债予以披露。具体如下:
“或有负债:
截止20×1年12月31日、本公司背书转让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 到期日 被背书金额(元) 被背书人
××× ××× 20×2年1月10日 5000000 B公司
××× ××× 20×2年3月2日 15000000 C公司
××× ××× 20×2年4月16日 15000000 D公司
(二)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例3'20×1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7。2%。20×2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2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A银行:
在本例中,如无特殊情况,A银行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2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包括罚息在内的收入为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估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银行应在20×2年12月31日于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144万元。具体如下:
“或有资产:
20×2年11月20日,B公司借本行款项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144万元,主要原因在于与本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协商不成,本行遂于20×2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并支付罚息等费用24万元。目前,有关诉讼正在审理2中。”
B公司:
同样地,如无特殊情况;B公司很可能败诉。为此,B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要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B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为20万元至24万元之间。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20×2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2万元((20+24)/2=22,对方支付的诉讼费为3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9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20000
同时,B公司还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2年11月20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由于与A银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本公司沿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2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2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利润表中,所确认的3万元“管理费用”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合并反映;所确认的19万元“营业外支出”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合井反映。
'例4'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1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A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1万元,三项合计104万元。A公司不服,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20万元。截止20×1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A公司:
在本例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A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A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20×1年12月10日,A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3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40000
A公司反诉B公司能否胜诉,只有等判决后才能确定。如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A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那么,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本公司欠B公司贷款100万元,因本公司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为此,B公司向×××法院起诉本公司。20×1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三项合计104万元。本公司不服,反诉B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如果A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很可能胜诉,则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
B公司:
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为此,B公司获得了收取罚息和诉讼费的权利。从谨慎的原则出发,除非A公司服从判决结果,不再提起诉讼或反诉,否则不应确认一项资产,只能作相关披露。事实是,A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反诉,因此,对胜诉可能获得的资产4万元,B公司只能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往中作出披露。对于A公司提起反诉是否导致B公司承担现时义务,B公司应作仔细判断。如果认为A公司很可能胜诉,由此造成B公司发生的损失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则B公司应确认一项相关负债。否则,只须作出相关披露即可。假定B公司判断A公司可能胜诉,则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A公司欠本公司贷款100万元,因认为本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还。为此,本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20×1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要求A公司全额偿还本公司货款100万元,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A公司不服,反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例5'A公司为一家中型塑料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净化就排出厂外,对周围村镇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此,20×2年8月12日,A公司周围村镇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000万元。直到20×2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尚未判决。
在本例中,A公司周围村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受到损害,是由于A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注意污染整治所致。因此,在20×2年12月31日可以推断,以往的排污行为使A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公司(因为很可能败诉)。由于此案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居民的身体受到损害程度如何确定等),且正在调查审理中,因此还不能可靠地估计赔偿损失金额。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负债,具体如下:
“或有负债:
本公司因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注意污水净化,致使周围村镇居民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400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例6'A公司是一家管理软件开发商,所开发产品正处在试销阶段。据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B公司是一家财务软件开发商,从市场上购得A公司试销的产品。经分析测试,B公司认为A公司产品中的主要技术部分含有其研究并申请成功的专利技术,但此前,A公司并未征得其同意。为此,20×2年10月5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产品的试销并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A公司认为其开发的新产品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并于20×2年11月2日向法院反诉B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B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直到20×2年12月31日,两起诉讼均未判